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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对赵作海等十起震惊全国的刑事错案的证据因素进行分析后,不难发现实物证据的形成过程较为规范,而言辞证据却存在非法取证的嫌疑。其中被告人供述大都因刑讯而获得,侦查人员诱导或暴力强迫证人作出的证言同案件事实相背离,被害人陈述多为不理性且附带有强烈的主观色彩,而辨认证据也存在瑕疵。
关键词:刑事错案;刑讯逼供;证人证言;瑕疵
近年来,随着云南杜培武、河北李久明、湖北佘祥林、湖南滕兴善、河南张海生、黑龙江杨云忠、河南赵作海等冤假错案披露报端,刑事错案已然成为法律人一个沉重而时尚的话题。公众在谈论,学者在思考。法院为何不能把住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这些错案发生的根源于何处?一系列离奇的冤假错案,考验着社会与民众的神经,更将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重弊端展露无遗。陈永生教授07年在对20起典型冤案的调研后感叹道:“有多达19起案件,也即95%的案件存在刑讯逼供。”杜培武被拘传后连续11天11夜接受讯问,佘祥林被毒打、蹲马步、不让睡觉、呛水,赵作海被枪筒狠击、放鞭炮炸醒……棰楚之下,何求不获?重刑之下,何欲无求?同时,在20起冤案中,有多达11起案件,也即55%存在警察违法取证,隐瞒、伪造证据,甚至阻止证人作证的现象。至此,我们有必要对错案中的证据进行一次深入剖析。通过对赵作海等十起刑事错案进行实证分析后,不难发现证据存在以下问题:
一、刑讯逼供屡禁不止,非法被告人口供大量存在
刑讯逼供由来已久,据《唐六典》记载,“凡察狱之官,先备五听,又稽诸证,信有可证焉,而不属实,然后拷掠”,发展到如今,刑讯则演变出各式各样的形态。在存在刑讯逼供的8起案例中,被告人都受到了刑讯逼供。王俊超每两小时被提审一次直至麻木招供为止,李久明更是受到电刑、灌凉水、芥末油、辣椒油、不让睡觉、不让呼吸、用打火机烧等残酷的手段,杜培武被戴脚镣手铐、悬空挂铁门上,佘祥林被连续被审讯10天11夜后又被审讯5天5夜,据赵作海对公安机关刑讯的描述,他从抓到派出所起,就受到拳打脚踢,其头顶上的伤疤是用枪筒狠击留下的,讯问者还不断地用棍棒打,口渴后给他喝了些什么东西(好像是含有安眠药的水),一会儿他就睡了过去。刚睡着,警察就在他的头上放鞭炮,把他炸醒接着打,如此反复。嫌疑人戴“大背铐”,“用木棒打,用脚踢”,“拽头发、打耳光、敲鼻梁”,“长达60小时不让吃饭、不让睡觉、不让喝水”,如此对自己的同类肆虐,刑讯者的心灵到底出了什么问题?按照孟子的说法,没有恻隐之心者便与禽兽不远了,可是你几时见过虎豹豺狼对待它们的同类像刑讯者对待嫌疑人这般凶残?“严刑之下,能忍痛者不吐实,不能忍痛者吐不实。”
二、暴力与非暴力因素均有可能导致证人证言失实
在6例包含有证人证言的案件中,有4例案件的证人证言同案件的处理结果关系不大,剩余两件案件的证言属证明被害人有罪的证据,即有罪证据都严重失实。其中,在赵作海杀人案中,赵作海的妻子被侦查机关关进酒厂,被棍子打、跪砖头,在实在不堪忍受的情况下终于作出了证明赵作海杀害赵振晌的事实。其次,在张海生强奸案中,办案民警不断提示来辨认的小学生“再看一遍”“看清楚鞋子”,最后在办案民警的明显的诱导下指认张海生强奸后证明案件发生时张海生带着被害人离开。
三、不理性的附带强烈主观色彩的被害人陈述不可采
在10起案件中,7起案件的被害人被杀害。具有被害人陈述的案件仅3起。然而,3起案件的被害人陈述都是非法证据。在李久明案件中,案情发生在凌晨两点,被害人郭氏夫妇并没有看清蒙面歹徒的真实模样。他们根据其反对李久明同宋淑红的暧昧关系从而推得李久明跟他们有仇,以至做出了李久明就是蒙面真凶的错误猜测。很显然,运用意见证据排除规则,该被害人陈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在王俊超案件中,笔者截取新浪网报道中的一小段如下:已经失去理智的王天欣一边飞快地在脑子里搜索与女儿靠得最近的可疑人物,一边追问女儿:“你看他和村里哪个相像?”思来想去,心急如焚的王天欣的脑子里突然冒出一个人的名字——王俊超。由此可知,该案件的被害人陈述完全受到其父亲意志的左右,何况还未成年的被害人受认知水平、记忆能力、表达能力以及当时精神状态所限,使得陈述的真实性都大打折扣;在张海生案件中,腾讯网有如下报道“开始时,王某和同学并没有指认张海生。办案民警反复提示“再看一遍”,直到王某等人指认张海生后方才罢休。”该案的被害人陈述尽管没有受到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的影响,然而诱导性的侦查足以使心智不成熟的未成年人的证言严重偏离正轨。
四、辨认证据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瑕疵
在《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中,辨认证据在第二部分证据的分类审查与认定中被归类为“其他规定”,第30条有详尽规定。赵作海和佘祥林案件的辨认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均属“被害人”家属对尸体进行辨认,其瑕疵之处在于多人一起辨认尸体,没有单独进行。然而受客观情形和家属悲痛情绪所限,亲属不可能逐一去辨认尸体;在腾兴善案件中,有报道称“石小荣的四姐按公安局要求辨认了根据死者骨骼复原的石膏像,觉得很像石小荣。最后,公安机关便认定死者就是石小荣。”由此可知,该案的瑕疵在于辨认人具有推测性言论;在张海生案件中,办案律师曾提出该案的辨认没有个别进行,且被辨认对象少于七人,因此辨认的真实性有待考证,然而该意见最终没有被法院所采纳。
参考文献:
[1]万毅.“证据转化规则批判”[J].政治与法律,2011(1).
(作者简介: 王 琴(1989.2-),女,四川邻水人,四川大学法学院诉讼法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关键词:刑事错案;刑讯逼供;证人证言;瑕疵
近年来,随着云南杜培武、河北李久明、湖北佘祥林、湖南滕兴善、河南张海生、黑龙江杨云忠、河南赵作海等冤假错案披露报端,刑事错案已然成为法律人一个沉重而时尚的话题。公众在谈论,学者在思考。法院为何不能把住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这些错案发生的根源于何处?一系列离奇的冤假错案,考验着社会与民众的神经,更将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重弊端展露无遗。陈永生教授07年在对20起典型冤案的调研后感叹道:“有多达19起案件,也即95%的案件存在刑讯逼供。”杜培武被拘传后连续11天11夜接受讯问,佘祥林被毒打、蹲马步、不让睡觉、呛水,赵作海被枪筒狠击、放鞭炮炸醒……棰楚之下,何求不获?重刑之下,何欲无求?同时,在20起冤案中,有多达11起案件,也即55%存在警察违法取证,隐瞒、伪造证据,甚至阻止证人作证的现象。至此,我们有必要对错案中的证据进行一次深入剖析。通过对赵作海等十起刑事错案进行实证分析后,不难发现证据存在以下问题:
一、刑讯逼供屡禁不止,非法被告人口供大量存在
刑讯逼供由来已久,据《唐六典》记载,“凡察狱之官,先备五听,又稽诸证,信有可证焉,而不属实,然后拷掠”,发展到如今,刑讯则演变出各式各样的形态。在存在刑讯逼供的8起案例中,被告人都受到了刑讯逼供。王俊超每两小时被提审一次直至麻木招供为止,李久明更是受到电刑、灌凉水、芥末油、辣椒油、不让睡觉、不让呼吸、用打火机烧等残酷的手段,杜培武被戴脚镣手铐、悬空挂铁门上,佘祥林被连续被审讯10天11夜后又被审讯5天5夜,据赵作海对公安机关刑讯的描述,他从抓到派出所起,就受到拳打脚踢,其头顶上的伤疤是用枪筒狠击留下的,讯问者还不断地用棍棒打,口渴后给他喝了些什么东西(好像是含有安眠药的水),一会儿他就睡了过去。刚睡着,警察就在他的头上放鞭炮,把他炸醒接着打,如此反复。嫌疑人戴“大背铐”,“用木棒打,用脚踢”,“拽头发、打耳光、敲鼻梁”,“长达60小时不让吃饭、不让睡觉、不让喝水”,如此对自己的同类肆虐,刑讯者的心灵到底出了什么问题?按照孟子的说法,没有恻隐之心者便与禽兽不远了,可是你几时见过虎豹豺狼对待它们的同类像刑讯者对待嫌疑人这般凶残?“严刑之下,能忍痛者不吐实,不能忍痛者吐不实。”
二、暴力与非暴力因素均有可能导致证人证言失实
在6例包含有证人证言的案件中,有4例案件的证人证言同案件的处理结果关系不大,剩余两件案件的证言属证明被害人有罪的证据,即有罪证据都严重失实。其中,在赵作海杀人案中,赵作海的妻子被侦查机关关进酒厂,被棍子打、跪砖头,在实在不堪忍受的情况下终于作出了证明赵作海杀害赵振晌的事实。其次,在张海生强奸案中,办案民警不断提示来辨认的小学生“再看一遍”“看清楚鞋子”,最后在办案民警的明显的诱导下指认张海生强奸后证明案件发生时张海生带着被害人离开。
三、不理性的附带强烈主观色彩的被害人陈述不可采
在10起案件中,7起案件的被害人被杀害。具有被害人陈述的案件仅3起。然而,3起案件的被害人陈述都是非法证据。在李久明案件中,案情发生在凌晨两点,被害人郭氏夫妇并没有看清蒙面歹徒的真实模样。他们根据其反对李久明同宋淑红的暧昧关系从而推得李久明跟他们有仇,以至做出了李久明就是蒙面真凶的错误猜测。很显然,运用意见证据排除规则,该被害人陈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在王俊超案件中,笔者截取新浪网报道中的一小段如下:已经失去理智的王天欣一边飞快地在脑子里搜索与女儿靠得最近的可疑人物,一边追问女儿:“你看他和村里哪个相像?”思来想去,心急如焚的王天欣的脑子里突然冒出一个人的名字——王俊超。由此可知,该案件的被害人陈述完全受到其父亲意志的左右,何况还未成年的被害人受认知水平、记忆能力、表达能力以及当时精神状态所限,使得陈述的真实性都大打折扣;在张海生案件中,腾讯网有如下报道“开始时,王某和同学并没有指认张海生。办案民警反复提示“再看一遍”,直到王某等人指认张海生后方才罢休。”该案的被害人陈述尽管没有受到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的影响,然而诱导性的侦查足以使心智不成熟的未成年人的证言严重偏离正轨。
四、辨认证据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瑕疵
在《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中,辨认证据在第二部分证据的分类审查与认定中被归类为“其他规定”,第30条有详尽规定。赵作海和佘祥林案件的辨认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均属“被害人”家属对尸体进行辨认,其瑕疵之处在于多人一起辨认尸体,没有单独进行。然而受客观情形和家属悲痛情绪所限,亲属不可能逐一去辨认尸体;在腾兴善案件中,有报道称“石小荣的四姐按公安局要求辨认了根据死者骨骼复原的石膏像,觉得很像石小荣。最后,公安机关便认定死者就是石小荣。”由此可知,该案的瑕疵在于辨认人具有推测性言论;在张海生案件中,办案律师曾提出该案的辨认没有个别进行,且被辨认对象少于七人,因此辨认的真实性有待考证,然而该意见最终没有被法院所采纳。
参考文献:
[1]万毅.“证据转化规则批判”[J].政治与法律,2011(1).
(作者简介: 王 琴(1989.2-),女,四川邻水人,四川大学法学院诉讼法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