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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美国北卡州高等法院作出裁定,宣布该州一项有关堕胎前程序的法律规定违反了美国宪法,因而无效。这起官司,不过是美国近几十年来围绕堕胎合法化问题而产生的争议之一;而这个问题也已经成为美国政治生活中最为重要的几个议题之一,能与它并列的,恐怕就是该不该收紧公民持枪限制的争论了。
而这一切,都是从著名的“罗伊诉韦德案”开始的。
始于1969年的烦恼
1969年,22岁的美国女子诺玛·麦克维,发现自己意外怀孕了,而当时她尚未结婚。于是,她回到老家达拉斯,谎称自己遭遇性侵而怀孕,请求医院给她做堕胎手术。然而,这一谎言很快被拆穿:她并没有在警察局有过报案记录。而按照当时得州的法律,除非医学需要(即妊娠已经危及该孕妇自身的生命),或因被性侵而怀孕,是不能给孕妇做人工流产的;倘若哪个医生不信邪非要去做,则会面临牢狱之灾。
于是,麦克维只好想找个黑诊所一做了之,却发现当地警方相当给力,把黑诊所都给扫光了。她只好求助律师,入禀法院,要求判定该州限制堕胎的法律违反了宪法。
这起官司打了3年,终于得州法院判定,罗伊(麦克维在诉状上使用的化名)是有权获得合法的堕胎机会的。当然,这实际上没有任何意义,在等待审判的过程中,麦克维就已经生下了宝宝,而这是她的第三个孩子。
此案后来被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罗伊自己从未出庭,签了授权书之后就放任两位律师去打官司(或者说,是那两位律师很想打这类官司,只不过需要一个名义上的原告而已)。恐怕她从未想到,自己竟然就此创造了历史。
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心里其实也很清楚,这是醉翁之意不在酒,原告叫做罗伊还是凯伊都根本无关紧要。但判决一下,就等于给全美“堕胎是否合法”的问题盖棺定论。因此,以布莱克门为首的多数大法官们(9人中7票赞同,2票反对),非常谨慎地给出了自己的判决:
起初,巡回上诉法院是按照《宪法第九修正案》(“宪法中明确列出的公民权利,不能被解释为否定、忽略了其他的由人民保留的权利”),即虽然美国宪法并没有规定“女性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去堕胎”,但并不等于说,法律就因而禁止了这种选择权。但最高法院并未采纳这一理由,而是转向了更有说服力的《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未经正当的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
具体而言,最高法院认为,在第十四修正案中,包括了一个人的隐私权。也就是说,当一名女子怀孕时,这一事实应该被视为一种个人隐私加以尊重,或者说,这是她个人的私事,她有权决定是否人为终止妊娠。同时,各州也有权对堕胎行为进行一定程度的干预,以保护未出生的婴儿的正当权益。这两种利益,需要找到一个合适的平衡点。
而得州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整个孕期都采取同等的限制措施,就明显越过了合理的界限。也就是说,最高法院认为,在孕早期,堕胎的决定权在怀孕女性及其监护人(特殊情况除外,如精神不正常的女性);孕中期,州政府得加以适当限制;孕末期(最后三个月),除非是为了保护孕妇的生命安全,州政府有权禁止堕胎行为。只有按照这样的思路去立法,才算是经过了正当程序剥夺某人的权利(选择堕胎的自主权),否则就是违反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
据此,最高法院一锤定音:维持德州法院的判决,得州禁止堕胎的法律无效。
这个判决一出,为类似的争议宣布了结局。联邦最高法院具有司法上的最终决定权,它作出的判决是美国各级法院处理类似案件的重要依据;而最高法院又很不喜欢推翻自己曾作出的判决(除非该判决既恶劣又荒唐,如判决精神病人应当被绝育的“巴克诉贝尔案”),所以哪怕各州坚持认为堕胎违法,到最后也一定会被最高法院推翻,再撑下去就毫无必要了。
然而,作为美国政治生活中的一大主题,反对堕胎一方也没那么容易认输。既然大方向上没法翻盘,就在一些细枝末节上耍点小花招,竟然又搞出好几个奇怪的官司来。
堕胎?没那么容易!
比如,1988年的韦伯斯特诉生殖服务处案。
这个案子的开头是密苏里州通过一项法案:简单地说,就是禁止公立医院的医护人员,利用公立医院的医疗设施,来实施并非医学需要的堕胎手术;也禁止使用公共医疗保障基金为上述行为买单。
随即,密苏里州高等法院作出裁定,认为这个法案违反了宪法,也违反了“罗伊案”的判例。该州的医生韦伯斯特随即提出上诉,官司从巡回上诉法院一直打到了联邦最高法院。
而最高法院这些年也被罗伊案搞得焦头烂额,很多人公开批评该案的判决超出法律的领域,卷入了原本属于政客们的口水仗。实际上,布莱克门大法官提出的“三阶段说”,并无宪法依据;这种区分也缺乏科学上的数据支撑,所以饱受质疑。
因此,最高法院这次认为:一个州有权决定将它的医疗保健资金投向何处,比如说儿童保健上,因为这并不妨碍想要堕胎的女性去实现自己的宪法权利,她们完全可以自己付钱来做这件事情。
此案,虽然意义并不大,却被看做罗伊案后反堕胎人士的首次胜利,因为最高法院再也没有板起脸孔来对待堕胎问题了。
1992年,另一个被打到了最高法院的官司,被称为“父母计划组诉凯西案”。这个官司的核心是宾夕法尼亚州于1982年通过的一个法案。该法案虽然承认堕胎是个人自由,却设置了若干限制,如:医生必须告知该女性堕胎对健康的危害;已婚女性在手术前必须通知其丈夫;如果是未成年女性想要堕胎,则必须通知其父母或监护人;在接受手术前,该女性必须经过24小时的冷静期;同时,该州所有合法开展流产手术的医疗机构,都必须严格遵守上述规定。
反对者认为,经历了上述严苛的限制之后,女性的堕胎选择权实际上已经大打折扣;而支持者则认为,这些规定的出发点,是为了保护女性的健康,所以并无妨碍。
对于此案,大法官们产生了严重的分歧,但最终还是形成了一个联合意见:
“堕胎前必须通知其丈夫”,这一条明显赋予丈夫太大的权利,侵害妻子的正当利益;特别是在存在家庭暴力的情况时就更不恰当。因此,应予废除。
而另外4条,则因为至少看起来对于保护女性,特别是未成年女性的身体健康有好处,又找不到哪里违反宪法,故判决予以维持。
在此案中,已经有大法官提出,是不是该重新考虑罗伊案了?或者说,当初的判决,随着时代的发展,是不是依然合理呢?大法官们的投票结果,无声地透露出了这种分歧。
罗伊案已经过去了40多年,而关于堕胎合法化的争议却越演越烈而越来越多的州开始以迂回的办法来绕开罗伊案的影响,上述几起诉讼就是例子。
回到本文开头提到的北卡州,你猜猜那条被判定违宪的法律是什么?是规定医生在实施堕胎手术前,必须给该女性看胎儿的B超图片,或者将其摆在其一眼就能看到的地方,并且还要详细介绍胎儿的活动情况。这一招,似乎并未妨碍女性的选择权,但州高院认为,宪法并未授权州政府强制医生说这些话,因而予以废止。
而有关这个沉重的话题,恐怕争议不会停止,类似的奇怪案例也会继续下去。
而这一切,都是从著名的“罗伊诉韦德案”开始的。
始于1969年的烦恼
1969年,22岁的美国女子诺玛·麦克维,发现自己意外怀孕了,而当时她尚未结婚。于是,她回到老家达拉斯,谎称自己遭遇性侵而怀孕,请求医院给她做堕胎手术。然而,这一谎言很快被拆穿:她并没有在警察局有过报案记录。而按照当时得州的法律,除非医学需要(即妊娠已经危及该孕妇自身的生命),或因被性侵而怀孕,是不能给孕妇做人工流产的;倘若哪个医生不信邪非要去做,则会面临牢狱之灾。
于是,麦克维只好想找个黑诊所一做了之,却发现当地警方相当给力,把黑诊所都给扫光了。她只好求助律师,入禀法院,要求判定该州限制堕胎的法律违反了宪法。
这起官司打了3年,终于得州法院判定,罗伊(麦克维在诉状上使用的化名)是有权获得合法的堕胎机会的。当然,这实际上没有任何意义,在等待审判的过程中,麦克维就已经生下了宝宝,而这是她的第三个孩子。
此案后来被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罗伊自己从未出庭,签了授权书之后就放任两位律师去打官司(或者说,是那两位律师很想打这类官司,只不过需要一个名义上的原告而已)。恐怕她从未想到,自己竟然就此创造了历史。
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心里其实也很清楚,这是醉翁之意不在酒,原告叫做罗伊还是凯伊都根本无关紧要。但判决一下,就等于给全美“堕胎是否合法”的问题盖棺定论。因此,以布莱克门为首的多数大法官们(9人中7票赞同,2票反对),非常谨慎地给出了自己的判决:
起初,巡回上诉法院是按照《宪法第九修正案》(“宪法中明确列出的公民权利,不能被解释为否定、忽略了其他的由人民保留的权利”),即虽然美国宪法并没有规定“女性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去堕胎”,但并不等于说,法律就因而禁止了这种选择权。但最高法院并未采纳这一理由,而是转向了更有说服力的《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未经正当的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
具体而言,最高法院认为,在第十四修正案中,包括了一个人的隐私权。也就是说,当一名女子怀孕时,这一事实应该被视为一种个人隐私加以尊重,或者说,这是她个人的私事,她有权决定是否人为终止妊娠。同时,各州也有权对堕胎行为进行一定程度的干预,以保护未出生的婴儿的正当权益。这两种利益,需要找到一个合适的平衡点。
而得州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整个孕期都采取同等的限制措施,就明显越过了合理的界限。也就是说,最高法院认为,在孕早期,堕胎的决定权在怀孕女性及其监护人(特殊情况除外,如精神不正常的女性);孕中期,州政府得加以适当限制;孕末期(最后三个月),除非是为了保护孕妇的生命安全,州政府有权禁止堕胎行为。只有按照这样的思路去立法,才算是经过了正当程序剥夺某人的权利(选择堕胎的自主权),否则就是违反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
据此,最高法院一锤定音:维持德州法院的判决,得州禁止堕胎的法律无效。
这个判决一出,为类似的争议宣布了结局。联邦最高法院具有司法上的最终决定权,它作出的判决是美国各级法院处理类似案件的重要依据;而最高法院又很不喜欢推翻自己曾作出的判决(除非该判决既恶劣又荒唐,如判决精神病人应当被绝育的“巴克诉贝尔案”),所以哪怕各州坚持认为堕胎违法,到最后也一定会被最高法院推翻,再撑下去就毫无必要了。
然而,作为美国政治生活中的一大主题,反对堕胎一方也没那么容易认输。既然大方向上没法翻盘,就在一些细枝末节上耍点小花招,竟然又搞出好几个奇怪的官司来。
堕胎?没那么容易!
比如,1988年的韦伯斯特诉生殖服务处案。
这个案子的开头是密苏里州通过一项法案:简单地说,就是禁止公立医院的医护人员,利用公立医院的医疗设施,来实施并非医学需要的堕胎手术;也禁止使用公共医疗保障基金为上述行为买单。
随即,密苏里州高等法院作出裁定,认为这个法案违反了宪法,也违反了“罗伊案”的判例。该州的医生韦伯斯特随即提出上诉,官司从巡回上诉法院一直打到了联邦最高法院。
而最高法院这些年也被罗伊案搞得焦头烂额,很多人公开批评该案的判决超出法律的领域,卷入了原本属于政客们的口水仗。实际上,布莱克门大法官提出的“三阶段说”,并无宪法依据;这种区分也缺乏科学上的数据支撑,所以饱受质疑。
因此,最高法院这次认为:一个州有权决定将它的医疗保健资金投向何处,比如说儿童保健上,因为这并不妨碍想要堕胎的女性去实现自己的宪法权利,她们完全可以自己付钱来做这件事情。
此案,虽然意义并不大,却被看做罗伊案后反堕胎人士的首次胜利,因为最高法院再也没有板起脸孔来对待堕胎问题了。
1992年,另一个被打到了最高法院的官司,被称为“父母计划组诉凯西案”。这个官司的核心是宾夕法尼亚州于1982年通过的一个法案。该法案虽然承认堕胎是个人自由,却设置了若干限制,如:医生必须告知该女性堕胎对健康的危害;已婚女性在手术前必须通知其丈夫;如果是未成年女性想要堕胎,则必须通知其父母或监护人;在接受手术前,该女性必须经过24小时的冷静期;同时,该州所有合法开展流产手术的医疗机构,都必须严格遵守上述规定。
反对者认为,经历了上述严苛的限制之后,女性的堕胎选择权实际上已经大打折扣;而支持者则认为,这些规定的出发点,是为了保护女性的健康,所以并无妨碍。
对于此案,大法官们产生了严重的分歧,但最终还是形成了一个联合意见:
“堕胎前必须通知其丈夫”,这一条明显赋予丈夫太大的权利,侵害妻子的正当利益;特别是在存在家庭暴力的情况时就更不恰当。因此,应予废除。
而另外4条,则因为至少看起来对于保护女性,特别是未成年女性的身体健康有好处,又找不到哪里违反宪法,故判决予以维持。
在此案中,已经有大法官提出,是不是该重新考虑罗伊案了?或者说,当初的判决,随着时代的发展,是不是依然合理呢?大法官们的投票结果,无声地透露出了这种分歧。
罗伊案已经过去了40多年,而关于堕胎合法化的争议却越演越烈而越来越多的州开始以迂回的办法来绕开罗伊案的影响,上述几起诉讼就是例子。
回到本文开头提到的北卡州,你猜猜那条被判定违宪的法律是什么?是规定医生在实施堕胎手术前,必须给该女性看胎儿的B超图片,或者将其摆在其一眼就能看到的地方,并且还要详细介绍胎儿的活动情况。这一招,似乎并未妨碍女性的选择权,但州高院认为,宪法并未授权州政府强制医生说这些话,因而予以废止。
而有关这个沉重的话题,恐怕争议不会停止,类似的奇怪案例也会继续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