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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将反收购的决定权赋予了股东大会.但我国股权结构的特殊性决定了控股股东完全可以操纵股东大会,损害中小股东及收购方的利益.为了防止目标公司控股股东在公司收购中滥用权利,维护私利,治本之计在于国有股的减持和机构投资者的培育,当务之急是在<公司法>的修订中增加控股股东信义义务和表决权排除制度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