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定主义下典权的生存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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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权制度是我国特有的制度,在发展过程中,典权制度长期作为民间习惯法制度被沿用,在《中华民国民法》颁布时才成为成文法,然后在新中国成立后典权制度再次沦为习惯法制度,而在《物权法》物权法定主义下,典权关系要如何调整成为了许多学者关注的问题。本文认为典权不应该被否定,也不能够被其他制度所取代,应该通过物权法定缓和的方式,将典权作为习惯法上的物权予以承认,并继续由习惯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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