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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现代科技的不断发展,传统的侦察技术已经逐渐被新兴的监控技术所超越。现在刑事侦查中最普遍应用的是“视频监控技术”,被称为继刑事技术、行动技术、网络技术后的“第四大破案技术”。其在破案侦察中的作用不言而喻,但是在利用视频监控技术的过程中可能会侵犯公民的隐私。
关键词:侦查技术;技术侦查;视频监控;隐私权;完善机制
中图分类号:DF79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7)07-0083-03
传统的侦破方法是指立足于现场和案件调查,运用刑事案件的基本原理分析判断案情,通过常规的物证调查、摸排走访等传统侦查手段发现、寻找犯罪嫌疑人。现代侦查技术是指通过视频、手机、网络、金融商业卡等各种新型技术进行破案侦查。随着社会的发展,现代侦查技术在破案中得到广泛的应用,并且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常规的监控技术作为侦查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是以视频监控技术为主,还包括网络信息监控、app獲取用户出行证据、无人机监控等监控手段和形式。本文将重点分析应用最广泛的视频监控技术。
一、侦查技术与技术侦查的区别
《犯罪学大辞书》认为:“侦查技术又称刑事技术,侦查机关为了发现、提取、固定、检验物证和防范控制犯罪而采取的各种科学技术手段的总称。包括勘验技术、记录技术和鉴定技术。”在我国运用侦查技术主要是通过对有关客体的勘验、检查和记录收集证据,查明案情,查明认定犯罪嫌疑人及其犯罪过程,防止打击犯罪行为。其关键词和中心焦点是技术。
技术侦查是一个集合概念,并非某一具体的侦查措施。“技术侦查”,也称为技术侦察、技侦手段或行动技术手段,是指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为了侦查犯罪而采取的特殊侦查措施,包括电子侦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或录像、秘密获取某些物证、邮检等秘密的专门技术手段。2013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不仅将技术侦查写进了法律条文并且规定了其适用范围、对象、批准程序、有效期限及其相关程序,改变了技术侦查之前在法律地位上的不明确的问题,同时也使对技术侦查获得证据给予了司法上的承认。
(一)侦查技术与技术侦查包含的范围不同
在广义上在侦查过程中使用的任何技术都可以称之为侦查技术。而技术侦查则是在外线侦查中跟踪、盯梢、守候、监视手段使用过程中,如果运用了电子监听、电信控制这些手段,若只是通过肉眼或者经验进行跟踪则仅仅是普通的侦查手段。从范围上看侦查技术包含着技术侦查,两者存在着交叉和重叠的部分,但是技术侦查对于手段的先进性、科技化程度要求较高。
(二)侦查技术与技术侦查法律上的程序性不同
技术侦查措施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其审批、实施、证据的使用都需要以法律的规定为前提,严禁违反法律规定使用技侦措施,除了《国家安全法》第十条和人民警察法》第十六条有关规定外,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1}在侦查实践中,技术侦查一般由相应层级的公安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批,不批不用,体现了技术侦查措施在法律上的程序性。但是一旦侦查手段被认定为普通的侦查技术就不需要进行严格的审批手续即可由检查机关自行行使,在法律上没有对程序作出严格的规定。
(三)侦查技术与技术侦查适用的范围和结果不同
侦查技术的适用范围具有较大的普遍性,在一般的普通案件的侦破中都可以应用,但是技术侦查只能适用于法律明确规定的几种犯罪行为,如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其适用范围受到一定的限制。新刑诉法规定通过特殊规定的“技术侦查措施”获得的合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对于通过一般的侦查技术获得证据如一般的窃听、跟踪、偷拍所取得的物证、书证除能补正和作出合理解释的依法予以排除,在对证据的使用结果上法律给予了不同程度的承认效果。
二、视频监控技术的应用与个人隐私权利的保护
(一)视频监控技术的广泛应用
视频监控技术作为一种现今社会破案中常用的侦查技术,在我国侦查活动中正经历着一个跨越式的发展过程,主要体现在4个方面:从被动运用向主动运用的跨越,从自发运用到自觉运用的跨越,从偶尔运用向经常运用的跨越,从零星运用到广泛运用的跨越。视频监控侦查”是指依托一整套连续衔接的视频监控设备为基础的视频监控系统,侦查机关根据破案需要依合法程序相应监控,在一系列观看、分析、比对、应用、碰撞、关联并与其他侦查手段紧密结合的过程中,挖掘线索、保存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并有效控制预防犯罪发生的动态侦查方法的总称。虽然与技术侦查措施中的电子监控有交叉之处,但是二者还是存在明显的区别的,技术侦查是针对于特定的具有犯罪危险的犯罪嫌疑人尚未实施或者正在实施的活动进行监测,主动侵入个人空间,获取个人信息,对隐私权造成一定程度的侵犯。而视频监控技术在我们的生活范围内随处可见,只有当出现了违法犯罪的行为时才会作为证据进行使用。
近些年来,我国城市视频监控发展迅速,在道路、广场、车站、机场、银行、超市、饭店、小区等地几乎是遍布了视频监控设备。它能够直接或间接的记录与犯罪有关的信息,使得公安机关可以通过对图像信息的直观的观察发现侦查线索,查看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衣着特征、活动路线,判断年龄、职业等,为侦查工作提供方向、划定范围、提供视频和图片资料。但是分布密集和随意安装的视频监控设备随之而来的是对个人隐私权的一定程度的侵犯。
(二)公共场合的隐私权保护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具有决定权。隐私权是一种基本人格权利。公民依法享有隐私隐瞒权、隐私利用权、隐私维护权、隐私支配权。 对于公共场合公民有没有隐私权一直存在着争议。“公共场所”是指任何不特定的第三人可以出入的场所,其标准是该场所的用途。具有开放性、共享性、秩序性的特点,比如公园、广场、公路、街道是典型的公共场所。那些只对特定的人开放的空间,如工厂的车间、学校的教室,由于其对主体的身份有限制所以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公共场所。传统的隐私权是以特定的空间概念为前提,认为:一个人可以在“自己的四堵墙”的私领域之内,不受限制也不被监督地全面发展自己的个性。而公共场所的隐私权是打破了特定的地域限制强调将关注点由“地域”转移到“人”。因为随着现代科学科技的不断发展,传统的“隐私止于门前”的观念已经被打破。社会中出现越来越多的使用高精尖的技术区的偷拍、跟踪。人逐渐意识到私人领域之外的公共场所应当也存在隐私,否则公众就会产生心理压力和焦虑的负面情绪,认为在公共场所自己缺乏安全感。尽管公共场所相对于其他的私密空间而言其开放程度较高,但是不意味着公民一旦踏入公共场所就没有个人隐私,这样会使得公民丧失对公共隐私的期待。
公共场所作为一个人们社会交流和合作的场所,人们展现出来的往往是自己最好的、最希望别人看到的一面,自己不想被别人看到的一面往往就会不自觉地隐藏起来。但是如果公共场所没有个人隐私,将所有的行为活动全部展现出来,公众会认为自己就是一个透明人,一言一行被完全的暴露,这样会导致人们对公共领域的不断排斥和对泄漏隐私的恐惧。
(三)视频监控的应用与个人隐私保护的矛盾
视频监控在技术层面上看是一种不间断的记录不同时间段同一地点发生的不同的事情,然后将多台摄像机的视频信息传回到监控中心存储起来,安全人员就可以在视频监视墙上实时的观测某一地点的具体情况。具有长期性和连续性的特点,会不停地记录着既定领域所发生的事和进入领域的人,现在在街头、住宅区随处可见监控。从安全方面考虑,监控确实会给城市带来安全感,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也确实因为监控被滥用和曝光给人们的个人隐私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如“上海复兴中学教室亲吻监控视频”“深圳地铁工作人员泄漏恋人拥吻监控”“四川绵阳摸胸门事件”。这一系列事件充分暴露了视频监控潜在的危险和对公民隐私权的侵害。不规范的安装和滥用,不仅会使得处于起步阶段的视频监控技术蒙羞,而且会导致公众的质疑、议论和急剧反感。
中国现行的法律中没有专门的隐私权,但是理论界已经达成共识,认为其是一种不愿意或者不希望他人获取和干涉的私人信息的支配权和保护的人格权。具体的隐私权可以分为个人事务、个人信息、个人领域。视频监控技术是完全的监视和控制,然而公民又希望自己不被完全监视,这两种社会期待存在着难以调和的矛盾。据我国一家报社调查显示,55.8%的受访者认为个人隐私权保护难度越来越大,29.3%认为在现实中存在个人信息被随意公开泄漏的现象。作为一项技术就会有利也有弊,它的优劣完全取决于对它的规范、管理和使用。
三、我国视频监控技术合理应用的对策探究
(一)法律应当明确规定安装的范围
在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公共场所、重点单位、要害部位必须安装视频监控设备,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在那些经常发生或经合理判断可能发生犯罪案件的公共场所以及那些容易对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造成威胁的场所,应当安装监控设备。对于那些禁止安装的场所应当设立禁止性规定。
(二)不断完善视频监控安装程序及流程
由于监控设备自身的特殊性,使用不当会给他人的隐私带来侵害,所以应当在源头上对其进行规范。目前的现状是监控器使用泛滥,除了那些具有重大利益的公共场所,一般人为了保障自身的安全在自家的门外、窗外、停车场都安装了摄像头,给他人的隐私权受到侵犯带来很大的威胁。所以谁有权利安装、在哪里安装、安装数量的多少立法应当有一定的程序和有关部门的严格审批。另外,公共场所的监控不同于对重大犯罪案件嫌疑人的监视,以及出于国家安全对特定人所进行的秘密监控。在我国河南就出台了相关规定,对滥用公共监控视频给予了高额的处罚,只有将侵权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结合,提高犯罪成本,让侵权的个人或者机构有所惧怕,加大执法的力度,才能不断规范视频监控技术的利用,促进社会对隐私权的尊重和保护机制的完善。其次视频监控不得秘密进行,应当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这样人们在知道有监控器的前提下就会规范自己的随意的、不雅的动作,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虽然会造成一些犯罪分子的逃避监控,转移犯罪地点的后果,但是这满足了公众对隐私权的期待。
(三)严格规范监控视頻资料的利用
对于视频监控的录像要保障其使用目的的合法性。在公共场所实施监控是普遍性的,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但是不意味着监控人员可以不加限制的利用,这些信息只能用于涉及到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目的的方面,不能用于商业目的。其次要妥善保存、保密并在无必要时销毁所得资讯,一旦视频资料外泄就可能滋生别的形式的犯罪行为;对于非经合法监视得来的资料不得使用并应当立即销毁,体现“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只有在不断规范视频资料的利用并且加大对不当利用和违法利用的惩罚力度,才能促进在公共场所安装监控设备的行为走向法治化和规范化。
注 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第148条.
参考文献:
〔1〕孙展明,万顺,罗立.视频图像侦查[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
〔2〕张慧明.技术侦查相关概念辨析[J].中国刑警学院学报,2012,(4).
(责任编辑 姜黎梅)
关键词:侦查技术;技术侦查;视频监控;隐私权;完善机制
中图分类号:DF79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7)07-0083-03
传统的侦破方法是指立足于现场和案件调查,运用刑事案件的基本原理分析判断案情,通过常规的物证调查、摸排走访等传统侦查手段发现、寻找犯罪嫌疑人。现代侦查技术是指通过视频、手机、网络、金融商业卡等各种新型技术进行破案侦查。随着社会的发展,现代侦查技术在破案中得到广泛的应用,并且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常规的监控技术作为侦查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是以视频监控技术为主,还包括网络信息监控、app獲取用户出行证据、无人机监控等监控手段和形式。本文将重点分析应用最广泛的视频监控技术。
一、侦查技术与技术侦查的区别
《犯罪学大辞书》认为:“侦查技术又称刑事技术,侦查机关为了发现、提取、固定、检验物证和防范控制犯罪而采取的各种科学技术手段的总称。包括勘验技术、记录技术和鉴定技术。”在我国运用侦查技术主要是通过对有关客体的勘验、检查和记录收集证据,查明案情,查明认定犯罪嫌疑人及其犯罪过程,防止打击犯罪行为。其关键词和中心焦点是技术。
技术侦查是一个集合概念,并非某一具体的侦查措施。“技术侦查”,也称为技术侦察、技侦手段或行动技术手段,是指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为了侦查犯罪而采取的特殊侦查措施,包括电子侦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或录像、秘密获取某些物证、邮检等秘密的专门技术手段。2013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不仅将技术侦查写进了法律条文并且规定了其适用范围、对象、批准程序、有效期限及其相关程序,改变了技术侦查之前在法律地位上的不明确的问题,同时也使对技术侦查获得证据给予了司法上的承认。
(一)侦查技术与技术侦查包含的范围不同
在广义上在侦查过程中使用的任何技术都可以称之为侦查技术。而技术侦查则是在外线侦查中跟踪、盯梢、守候、监视手段使用过程中,如果运用了电子监听、电信控制这些手段,若只是通过肉眼或者经验进行跟踪则仅仅是普通的侦查手段。从范围上看侦查技术包含着技术侦查,两者存在着交叉和重叠的部分,但是技术侦查对于手段的先进性、科技化程度要求较高。
(二)侦查技术与技术侦查法律上的程序性不同
技术侦查措施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其审批、实施、证据的使用都需要以法律的规定为前提,严禁违反法律规定使用技侦措施,除了《国家安全法》第十条和人民警察法》第十六条有关规定外,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1}在侦查实践中,技术侦查一般由相应层级的公安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批,不批不用,体现了技术侦查措施在法律上的程序性。但是一旦侦查手段被认定为普通的侦查技术就不需要进行严格的审批手续即可由检查机关自行行使,在法律上没有对程序作出严格的规定。
(三)侦查技术与技术侦查适用的范围和结果不同
侦查技术的适用范围具有较大的普遍性,在一般的普通案件的侦破中都可以应用,但是技术侦查只能适用于法律明确规定的几种犯罪行为,如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其适用范围受到一定的限制。新刑诉法规定通过特殊规定的“技术侦查措施”获得的合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对于通过一般的侦查技术获得证据如一般的窃听、跟踪、偷拍所取得的物证、书证除能补正和作出合理解释的依法予以排除,在对证据的使用结果上法律给予了不同程度的承认效果。
二、视频监控技术的应用与个人隐私权利的保护
(一)视频监控技术的广泛应用
视频监控技术作为一种现今社会破案中常用的侦查技术,在我国侦查活动中正经历着一个跨越式的发展过程,主要体现在4个方面:从被动运用向主动运用的跨越,从自发运用到自觉运用的跨越,从偶尔运用向经常运用的跨越,从零星运用到广泛运用的跨越。视频监控侦查”是指依托一整套连续衔接的视频监控设备为基础的视频监控系统,侦查机关根据破案需要依合法程序相应监控,在一系列观看、分析、比对、应用、碰撞、关联并与其他侦查手段紧密结合的过程中,挖掘线索、保存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并有效控制预防犯罪发生的动态侦查方法的总称。虽然与技术侦查措施中的电子监控有交叉之处,但是二者还是存在明显的区别的,技术侦查是针对于特定的具有犯罪危险的犯罪嫌疑人尚未实施或者正在实施的活动进行监测,主动侵入个人空间,获取个人信息,对隐私权造成一定程度的侵犯。而视频监控技术在我们的生活范围内随处可见,只有当出现了违法犯罪的行为时才会作为证据进行使用。
近些年来,我国城市视频监控发展迅速,在道路、广场、车站、机场、银行、超市、饭店、小区等地几乎是遍布了视频监控设备。它能够直接或间接的记录与犯罪有关的信息,使得公安机关可以通过对图像信息的直观的观察发现侦查线索,查看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衣着特征、活动路线,判断年龄、职业等,为侦查工作提供方向、划定范围、提供视频和图片资料。但是分布密集和随意安装的视频监控设备随之而来的是对个人隐私权的一定程度的侵犯。
(二)公共场合的隐私权保护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具有决定权。隐私权是一种基本人格权利。公民依法享有隐私隐瞒权、隐私利用权、隐私维护权、隐私支配权。 对于公共场合公民有没有隐私权一直存在着争议。“公共场所”是指任何不特定的第三人可以出入的场所,其标准是该场所的用途。具有开放性、共享性、秩序性的特点,比如公园、广场、公路、街道是典型的公共场所。那些只对特定的人开放的空间,如工厂的车间、学校的教室,由于其对主体的身份有限制所以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公共场所。传统的隐私权是以特定的空间概念为前提,认为:一个人可以在“自己的四堵墙”的私领域之内,不受限制也不被监督地全面发展自己的个性。而公共场所的隐私权是打破了特定的地域限制强调将关注点由“地域”转移到“人”。因为随着现代科学科技的不断发展,传统的“隐私止于门前”的观念已经被打破。社会中出现越来越多的使用高精尖的技术区的偷拍、跟踪。人逐渐意识到私人领域之外的公共场所应当也存在隐私,否则公众就会产生心理压力和焦虑的负面情绪,认为在公共场所自己缺乏安全感。尽管公共场所相对于其他的私密空间而言其开放程度较高,但是不意味着公民一旦踏入公共场所就没有个人隐私,这样会使得公民丧失对公共隐私的期待。
公共场所作为一个人们社会交流和合作的场所,人们展现出来的往往是自己最好的、最希望别人看到的一面,自己不想被别人看到的一面往往就会不自觉地隐藏起来。但是如果公共场所没有个人隐私,将所有的行为活动全部展现出来,公众会认为自己就是一个透明人,一言一行被完全的暴露,这样会导致人们对公共领域的不断排斥和对泄漏隐私的恐惧。
(三)视频监控的应用与个人隐私保护的矛盾
视频监控在技术层面上看是一种不间断的记录不同时间段同一地点发生的不同的事情,然后将多台摄像机的视频信息传回到监控中心存储起来,安全人员就可以在视频监视墙上实时的观测某一地点的具体情况。具有长期性和连续性的特点,会不停地记录着既定领域所发生的事和进入领域的人,现在在街头、住宅区随处可见监控。从安全方面考虑,监控确实会给城市带来安全感,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也确实因为监控被滥用和曝光给人们的个人隐私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如“上海复兴中学教室亲吻监控视频”“深圳地铁工作人员泄漏恋人拥吻监控”“四川绵阳摸胸门事件”。这一系列事件充分暴露了视频监控潜在的危险和对公民隐私权的侵害。不规范的安装和滥用,不仅会使得处于起步阶段的视频监控技术蒙羞,而且会导致公众的质疑、议论和急剧反感。
中国现行的法律中没有专门的隐私权,但是理论界已经达成共识,认为其是一种不愿意或者不希望他人获取和干涉的私人信息的支配权和保护的人格权。具体的隐私权可以分为个人事务、个人信息、个人领域。视频监控技术是完全的监视和控制,然而公民又希望自己不被完全监视,这两种社会期待存在着难以调和的矛盾。据我国一家报社调查显示,55.8%的受访者认为个人隐私权保护难度越来越大,29.3%认为在现实中存在个人信息被随意公开泄漏的现象。作为一项技术就会有利也有弊,它的优劣完全取决于对它的规范、管理和使用。
三、我国视频监控技术合理应用的对策探究
(一)法律应当明确规定安装的范围
在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公共场所、重点单位、要害部位必须安装视频监控设备,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在那些经常发生或经合理判断可能发生犯罪案件的公共场所以及那些容易对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造成威胁的场所,应当安装监控设备。对于那些禁止安装的场所应当设立禁止性规定。
(二)不断完善视频监控安装程序及流程
由于监控设备自身的特殊性,使用不当会给他人的隐私带来侵害,所以应当在源头上对其进行规范。目前的现状是监控器使用泛滥,除了那些具有重大利益的公共场所,一般人为了保障自身的安全在自家的门外、窗外、停车场都安装了摄像头,给他人的隐私权受到侵犯带来很大的威胁。所以谁有权利安装、在哪里安装、安装数量的多少立法应当有一定的程序和有关部门的严格审批。另外,公共场所的监控不同于对重大犯罪案件嫌疑人的监视,以及出于国家安全对特定人所进行的秘密监控。在我国河南就出台了相关规定,对滥用公共监控视频给予了高额的处罚,只有将侵权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结合,提高犯罪成本,让侵权的个人或者机构有所惧怕,加大执法的力度,才能不断规范视频监控技术的利用,促进社会对隐私权的尊重和保护机制的完善。其次视频监控不得秘密进行,应当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这样人们在知道有监控器的前提下就会规范自己的随意的、不雅的动作,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虽然会造成一些犯罪分子的逃避监控,转移犯罪地点的后果,但是这满足了公众对隐私权的期待。
(三)严格规范监控视頻资料的利用
对于视频监控的录像要保障其使用目的的合法性。在公共场所实施监控是普遍性的,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但是不意味着监控人员可以不加限制的利用,这些信息只能用于涉及到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目的的方面,不能用于商业目的。其次要妥善保存、保密并在无必要时销毁所得资讯,一旦视频资料外泄就可能滋生别的形式的犯罪行为;对于非经合法监视得来的资料不得使用并应当立即销毁,体现“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只有在不断规范视频资料的利用并且加大对不当利用和违法利用的惩罚力度,才能促进在公共场所安装监控设备的行为走向法治化和规范化。
注 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第148条.
参考文献:
〔1〕孙展明,万顺,罗立.视频图像侦查[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
〔2〕张慧明.技术侦查相关概念辨析[J].中国刑警学院学报,2012,(4).
(责任编辑 姜黎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