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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为保护世界文化多样性的一个重要方面日益得到国际社会以及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重视,伯尔尼公约以及我国版权法中也有相关的原则性规定,但我国至今缺乏具体相关规范。由此造成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被歪曲、篡改,从而对我国民族文化保护以及我国民族文化在国际社会的地位造成不利影响。要解决这一问题,对于能够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由其传承人作为权利人予以保护;对于无法寻找传承人的,则作为版权限制性条件由政府对于改编、歪曲等行为加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