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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社会转型期案件数量增多,审判压力不断增大,调解这种具有传统优势的息讼手段,能够实现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越来越得到重视。
【关键词】:调解;优越;优化
一、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渊源
中国的调解文化源远流长,由于血缘、地缘的紧密联系,古代经济发展程度的局限,通过调解化解民事纠纷在中国古代由来已久。尤其是在民、刑不分的时代,“击鼓鸣冤”非大事所不用,邻里纠纷、家庭矛盾只需要具有相当权威的族长或家长出面调解即可平息事端。这一点在西周和东周时期的铜器铭文中,历朝历代的文字记录中均有体现。
二、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优越性
1、简化诉讼流程
调解不受举证期限、答辩期限等各种限制,不必对薄公堂,可简化诉讼环节,降低成本,使得案件的审结迅速而便利,当事人能以低投入获得高回报,法院则大大减少上诉率,避免诉累和案件久拖不决,社会效果远远高于审判的效果。
2、体现自由意志
调解能够使当事人最大化决定权利的行使以及如何处分。在调解中,调解协议最能体现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审判人员不得将自认为正确的方案强加给当事人,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的完全自愿。此外,调解还能够弥补法律的滞后性、存在漏洞的缺陷,使当事人根据自主和自律原则自由选择解决问题的规则集规范,例如依据生活习惯、地方息诉、行业惯例等解决纠纷,避开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实现双赢的结果,极大体现了自身效益最大化和自治的价值取向。
3、缓解办案压力
社会矛盾日趋多样,导致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办案压力与日俱增,调解作为简化诉讼、化解矛盾的工具应运而生。遵循"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要求,各级法院不断丰富调解手段,创新调解思路,逐步提升调解水平,弥补生硬的判决所无法实现的功能优势,缓解办案压力,很好的实现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民事调解工作方法探索
(一)打好基础
1、提升法官自身素养
“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工”。每个案件都是一出社会短剧,法官既是导演又是演员,案件质量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的“功底”。从某种程度上而言,调解比审判投入的精力更多,因为审判是一个规范化的程序,程序完成就意味着审判结束,不必过多地考虑当事人的主观意愿。调解则更加人性化,需要与当事人进行思想和心灵上的沟通,使当事人获得利益和心灵上的平衡点,才能实现最佳效果。这需要法官具备相当法律素养,甚至需要心理学素养,以及良好的语言能力、高尚的道德等综合素养。用心理学知识架起与当事人的沟通的桥梁,用高尚的道德获得当事人的信任,用法律知识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最终达到一种双赢的局面。
2、了解案情,确定方向
常言道:“功夫在诗外”,要想做好调解工作,案情是基础。作为法官,了解案情首先要熟悉卷宗,在熟悉卷宗的基础上初步判断是否能够进行调解;其次要通过与当事人多方位、深层次的接触,充分了解当事人意愿,掌握当事人的思想动态,并准确定位调解方向。
(二)用对方法
1、以情感人
人是血肉之躯,都富有感性。在调解过程中,沟通是第一位的,如果把当事人的心当作锁,沟通就是钥匙,找准钥匙才能打开心结。采取情感法必须不同案件区别对待,针对有冤屈的当事人,要找对“锁芯”,拿准钥匙,帮助当事人将内心的委屈发泄出来,才有利于调解的下一步工作;对理亏的当事人,运用“木桶理论”,找准其“短板”,帮助其意识到自己的问题所在,以提高调解效率。
2、案例示范
在一方当事人提出合法合理的调解办法情况下,如对方当事人拒不让步,就要适时地利用典型案例,化解尴尬局面,使当事人能够接受对方的提议。案例是判例的雏形,我国虽然不是判例法国家,但典型案例的指导作用十分明显,同类案件的判决或调解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有一定指导作用。在调解工作中,懂得如何运用典型案例是法官必须掌握的技能之一。
3、利弊权衡
在调解中,有的当事人不理解调解的规则和目的,对调解心存顾忌,认为通过判决等够获得更公平的解决。面对此类当事人,要讲解清楚调解的相关政策,告知当事人调解之优势,和判决之不足。通过展示不同解决方法的利弊,引导当事人在内心自我判断,从而达成调解的目的。
4、冷热交替
在调解过程中,有一部分当事人属于“胡搅蛮缠”型,不论法官提出什么样的调解意见,都遭到当事人的拒绝,答非所问,故意搪塞。面对此类当事人,可以采取冷熱交替的方法,“先礼后兵”,先摆事实、讲道理,提出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如此努力之后对方仍然油盐不进,就要适当的“冷处理”,即调解人员态度上冷却,同时也让当事人冷静下来。如此“冷却”之后,待当事人主动询问之时,再进行调解,则能取得最佳調解效果。
(三)抓准时机
《周易·系辞下》:“君子藏器于身,待时而动。” 调解工作也是这样,把握好时机、拿捏好分寸是做好调解工作的重要策略,观机而动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通常而言,最佳调解时机通常包括诉前、开庭前、辩论结束后。在不同案件中,伺机而动,实现效果最大化。诉前调解适用于当事人主动垂询的案件,在这种案件中,当事人主动询问反映了其内心急于解决纠纷,利用这种迫切心理,主动化解,效果颇佳。开庭前调解则适用于矛盾较少、争议不大的案件;而辩论终结后的调解则适用于庭审中充分辩论,利弊互晓,证据充分的案件。调解时间的把握不能一一而论,需要运用智慧去发现和掌控,逐步提升调解水平。
【关键词】:调解;优越;优化
一、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渊源
中国的调解文化源远流长,由于血缘、地缘的紧密联系,古代经济发展程度的局限,通过调解化解民事纠纷在中国古代由来已久。尤其是在民、刑不分的时代,“击鼓鸣冤”非大事所不用,邻里纠纷、家庭矛盾只需要具有相当权威的族长或家长出面调解即可平息事端。这一点在西周和东周时期的铜器铭文中,历朝历代的文字记录中均有体现。
二、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优越性
1、简化诉讼流程
调解不受举证期限、答辩期限等各种限制,不必对薄公堂,可简化诉讼环节,降低成本,使得案件的审结迅速而便利,当事人能以低投入获得高回报,法院则大大减少上诉率,避免诉累和案件久拖不决,社会效果远远高于审判的效果。
2、体现自由意志
调解能够使当事人最大化决定权利的行使以及如何处分。在调解中,调解协议最能体现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审判人员不得将自认为正确的方案强加给当事人,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的完全自愿。此外,调解还能够弥补法律的滞后性、存在漏洞的缺陷,使当事人根据自主和自律原则自由选择解决问题的规则集规范,例如依据生活习惯、地方息诉、行业惯例等解决纠纷,避开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实现双赢的结果,极大体现了自身效益最大化和自治的价值取向。
3、缓解办案压力
社会矛盾日趋多样,导致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办案压力与日俱增,调解作为简化诉讼、化解矛盾的工具应运而生。遵循"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要求,各级法院不断丰富调解手段,创新调解思路,逐步提升调解水平,弥补生硬的判决所无法实现的功能优势,缓解办案压力,很好的实现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民事调解工作方法探索
(一)打好基础
1、提升法官自身素养
“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工”。每个案件都是一出社会短剧,法官既是导演又是演员,案件质量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的“功底”。从某种程度上而言,调解比审判投入的精力更多,因为审判是一个规范化的程序,程序完成就意味着审判结束,不必过多地考虑当事人的主观意愿。调解则更加人性化,需要与当事人进行思想和心灵上的沟通,使当事人获得利益和心灵上的平衡点,才能实现最佳效果。这需要法官具备相当法律素养,甚至需要心理学素养,以及良好的语言能力、高尚的道德等综合素养。用心理学知识架起与当事人的沟通的桥梁,用高尚的道德获得当事人的信任,用法律知识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最终达到一种双赢的局面。
2、了解案情,确定方向
常言道:“功夫在诗外”,要想做好调解工作,案情是基础。作为法官,了解案情首先要熟悉卷宗,在熟悉卷宗的基础上初步判断是否能够进行调解;其次要通过与当事人多方位、深层次的接触,充分了解当事人意愿,掌握当事人的思想动态,并准确定位调解方向。
(二)用对方法
1、以情感人
人是血肉之躯,都富有感性。在调解过程中,沟通是第一位的,如果把当事人的心当作锁,沟通就是钥匙,找准钥匙才能打开心结。采取情感法必须不同案件区别对待,针对有冤屈的当事人,要找对“锁芯”,拿准钥匙,帮助当事人将内心的委屈发泄出来,才有利于调解的下一步工作;对理亏的当事人,运用“木桶理论”,找准其“短板”,帮助其意识到自己的问题所在,以提高调解效率。
2、案例示范
在一方当事人提出合法合理的调解办法情况下,如对方当事人拒不让步,就要适时地利用典型案例,化解尴尬局面,使当事人能够接受对方的提议。案例是判例的雏形,我国虽然不是判例法国家,但典型案例的指导作用十分明显,同类案件的判决或调解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有一定指导作用。在调解工作中,懂得如何运用典型案例是法官必须掌握的技能之一。
3、利弊权衡
在调解中,有的当事人不理解调解的规则和目的,对调解心存顾忌,认为通过判决等够获得更公平的解决。面对此类当事人,要讲解清楚调解的相关政策,告知当事人调解之优势,和判决之不足。通过展示不同解决方法的利弊,引导当事人在内心自我判断,从而达成调解的目的。
4、冷热交替
在调解过程中,有一部分当事人属于“胡搅蛮缠”型,不论法官提出什么样的调解意见,都遭到当事人的拒绝,答非所问,故意搪塞。面对此类当事人,可以采取冷熱交替的方法,“先礼后兵”,先摆事实、讲道理,提出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如此努力之后对方仍然油盐不进,就要适当的“冷处理”,即调解人员态度上冷却,同时也让当事人冷静下来。如此“冷却”之后,待当事人主动询问之时,再进行调解,则能取得最佳調解效果。
(三)抓准时机
《周易·系辞下》:“君子藏器于身,待时而动。” 调解工作也是这样,把握好时机、拿捏好分寸是做好调解工作的重要策略,观机而动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通常而言,最佳调解时机通常包括诉前、开庭前、辩论结束后。在不同案件中,伺机而动,实现效果最大化。诉前调解适用于当事人主动垂询的案件,在这种案件中,当事人主动询问反映了其内心急于解决纠纷,利用这种迫切心理,主动化解,效果颇佳。开庭前调解则适用于矛盾较少、争议不大的案件;而辩论终结后的调解则适用于庭审中充分辩论,利弊互晓,证据充分的案件。调解时间的把握不能一一而论,需要运用智慧去发现和掌控,逐步提升调解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