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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的正常现象,其产生主要是生理、心理和社会等多种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但是,无论是罪犯在生理上的特殊性,还是在心理上的缺陷,都必须通过其周围现实的社会环境才能转变为生理和心理上的致罪因素,因此社会因素不仅成为联系犯罪人生理、心理因素与犯罪的纽带,而且也成为探求犯罪原因的渊源以及制定刑罚的出发点与归宿。由于现实中存在着大量的未知情况,在犯罪学视野中刑罚不可能从根本上杜绝犯罪,刑罚的预防目的始终有一定的局限性。所以,从宏观来看,刑罚还应借助与其威慑性功能,把遏制犯罪作为刑罚的预防犯罪目的的补充与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