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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违约最初起源于英国普通法,是从普通法中产生的一种违约形态,而大陆法系并无根本违约的概念和统一标准。根本违约由客现要件和主观要件两方面组成。前者要求违约造成对方损害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后者要求违约方预见或应该预见到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本文即从根本违约制度的起源、构成、价值与后果等方面进行初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