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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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留柱先生在《释“越骑”》(载《中国史研究》一九八六年四期)一文中,认为《汉书》中记载的汉武帝创置的“越骑”并非由越人组成的骑兵,从而否定魏人如淳所注“越人内附,以为骑也”的说法。笔者不敢苟同,而认为如淳的讲法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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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留柱先生在《释“越骑”》(载《中国史研究》一九八六年四期)一文中,认为《汉书》中记载的汉武帝创置的“越骑”并非由越人组成的骑兵,从而否定魏人如淳所注“越人内附,以为骑也”的说法。笔者不敢苟同,而认为如淳的讲法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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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太祖之死,为后世留下了“烛影斧声”千载之继。近世以来,经过许多学者的缜密考征,宋出学界基本一致的意见是宋太祖死子非命,宋太宗属于非正常继统。我在几篇文章中也持这种观点。不过,这个问题最近又有了不同的说法.认为宋太祖是死于家族遗传的躁狂忧郁症,属于正常病逝。
一、宋朝谏官的变化 众所周知,北宋前期官制中,有官、职、差遣的区分,“官以寓禄秩,叙位著,职以待文学之选;而差悬以治内外之事”。谏议大夫虽承袭唐代的名称,但实际上已发生了很大变化。在谈到北宋前期的谏官制度时,梁天锡先生虽也指出了谏议大夫“皆鲜预谏净”,但却认为谏议大夫是谏官之一,并把元丰改制前的谏议大夫列入谏官之首。
一“不道”罪是个极其古老的罪名。《尚书·盘庚》:“乃有不吉不迪”。《说文》:“迪,道也”。《史记·殷本纪》:“不道,毋之在囤”。据《殷本纪》,这里的“不道”,是指“不有功於民”,“作乱百姓”等罪行。随着历史的发展,“不道”罪的内涵也在发展变化。
厉行司法监督,是北宋法制的特色之一。北宋王朝建立后,鉴于五代“法益峻,贪益甚,政益乱,民益死,国乃以亡”的历史教训,把健全封建法制,改变五代以来司法制度的紊乱状况,作为施政的首要任务之一,“内外上下,一事之小,一罪之微,皆先有法以待之”。
一、汉文帝除去秦汉以来的肉刑 三代的五刑墨、劓、剕(刖)、宫和大辟(杀),大辟为死刑,余皆为肉刑。及秦用商鞅,“增加肉刑,大辟有凿颠、抽脅、镬亨之刑,《唐六典》卷六《尚书刑部》说到还增有车裂之刑,此外还有磔、囊扑等。
贞操节烈起初泛指人们坚贞不屈、守志不移的气节操守,本无男女之分,但后来几乎为妇女所专用。女子品行端正、未嫁而能自守,谓之贞;已嫁从一而终,夫死而不再醮,谓之节;如遇强暴凌辱能够以死相拒,或者夫死自尽殉身,则被称誉为烈。
自孔丘在春秋晚期创立儒家学说以后,尽管信奉者甚众,中国又几经门人弟子的大力发展、弘扬,但由于这种学说并不适应当时诸侯割据称雄的历史环境,所以没能取得独尊地位,仅仅作为诸子百家的一家而已。西汉王朝的建立,为儒学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的前景。汉武帝为加强中央集权的需要,采纳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从此以后,徭家学说逐渐取得了优势。
宋代对释、道二教采取既利用又限制的方针,为此制定了一整套制度。关于僧道官制度、释道披剃制度等笔者已拟有专文,水文则拟主要就创建寺观、帐籍管理、紫衣师号、田产赋税诸方恩典的制度作些探讨。一、关于创建寺院宫观的制度 限制创建寺院宫观,前朝已曾施行。例如,元魏高祖、世宗,都曾限制在都城内建僧尼寺院。孝明帝神龟元年,曾下令有僧尼五十人以上方许建寺,且须申奏得准,私自营建者判罪。
专制主义和中央集权系两个不同概念。前者对民主政治而言,指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政治关系;后者则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行政关系。历史上二者密不可分,然毕竟有质之区别。对专制主义必须摒除而代之以民主政治,而作为行政体制之中央健权,应总结其历电功过,供当前政治体制改革之借鉴。
台湾在我国古代历史上有过多种的称呼,其地图亦有过各种不同的绘画法。以“台湾”这个名称称呼台湾全岛的,还是明末清初的事,接近于台湾实际地形的地图,大体也是在那前后测量和绘制出来的。本文试图在这方面做些探讨,并借此求教于有关的专家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