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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年金制度中,职工既是企业年金的委托人,又是年金的受益人,并且具有不同于普通信托中的无偿受益人的特点。而职工在企业年金的运作中,和另一个委托人企业以及受托人相比较,职工往往处于弱势,如何平衡职工和企业之间、职工与受托人之间的关系,不仅需要立法上明确职工作为委托人的身份,强化其作为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权利,同时还需要发挥工会在企业年金中的作用,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障其知情权及监督权的实现,充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