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狩猎利益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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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只手掌大小的捕猎夹,在五金店里只要几元钱,但是埋在田间地头或是山林里的隐蔽处,一天下来总是能有些收获——野兔、野鸟、黄鼠狼、松鼠……捕猎夹看似不起眼,但威力不小,许多体型小的动物被夹住后基本难逃一死,连稍大些的动物也动弹不得。
  一只手掌大小的捕猎夹,却可能成为非法狩猎者手中的利剑,原本自由生活的野生动物,一不留神就成了猎物,最后大多只能流向餐桌,或被制成皮毛大衣。
  近年来,社会各界呼吁完善野生动物保护立法,加强相关执法司法。2月24日,随着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的行动在全国展开,非法狩猎及非法交易行为也是司法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重点打击的对象。
  在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曹明德看来,野生动物的非法猎捕、违规交易,长期以来屡禁不止,已经形成了非法猎捕、销售、购买包括交易平台以及运输、携带、寄送和利用、驯养繁殖等这样的一个产业链,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哪里有需求,哪里就有市场。接受采访的多位专家均表示,要想彻底清除非法狩猎行为,就必须斩断其整条利益链。对此,检察机关应加大涉野生动物案件办案力度,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加强源头防控,推动增强生物安全国家治理能力。

非法狩猎案件呈现“小而多”特点


  今年3月,江苏某地一男子捕捉100多只青蛙拿到市场贩卖时被巡逻民警抓获,后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引起了舆论的普遍关注。
  “每年像这样因捕捉野生动物而被起诉的人不在少数。”江苏省沛县检察院检察官介绍,近年来,江苏省内非法狩猎现象屡见不鲜,调查显示,自2014年以来,沛县检察院共受理此类案件26件33人,涉案野生动物总量达3.6万只,其中,青蛙、麻雀、黑水鸡、斑鸠为主要狩猎对象。
  整体来看,近年来非法狩猎案件出现在全国各地,呈现出“小而多”的主要特点。“从近年来的案件看,犯罪主体几乎都是农民,以青壮年居多,文化程度普遍偏低,部分人对于其行为违法并不知晓。”沛县检察院检察官介绍,该院近两年受理的此类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均为沿湖周边地区的村民,因为对夏候鸟等鸟类的保护法知之甚少,有些人不但不认为自己捕捉麻雀、斑鸠等夏候鸟的行为会触犯法律,反而,觉得自己是在做好事,是帮助人们“除害”。
  江苏省宜兴市检察院检察官孙艳丽介绍,从嫌疑人犯罪工具来看,还是较为传统的。比如对黄鼠狼、松鼠作案,均是利用捕猎夹,对野生鸟类作案是利用照明灯、弹弓、钢珠等,规模较大的则使用电网、电子诱捕器等。但大多数非法狩猎具有专业器具手段、形成非法利益链的,则是明知其行为违法,但为了谋利选择铤而走险。
  “另外,非法狩猎的犯罪对象较为集中,都是以我们常见的野生动物为目标。”孙艳丽告诉记者,这些动物均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有科学研究价值的动物(即“三有”动物),比如野生斑鸠、麻雀、喜鹊、白鹭、中华蟾蜍(俗称癞蛤蟆)、黄鼠狼、松鼠等,往往数量较大。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就可能涉嫌犯罪。
  “但值得注意的是,在近些年,非法狩猎多为流窜作案,且有团伙作案趋势,形成完整的黑色产业链。非法狩猎大多伴随着非法交易。目前,非法狩猎野生动物已经成为一条黑色产业链,除了上游的非法狩猎行为,还有下游的非法收购、出售野生动物及制品等。鸟类作为非法狩猎最为常见的野生动物,其狩猎工具、非法交易途径都有较为成熟的链条。”孙艳丽表示。

非法狩猎的黑色利益链


  2019年12月5日,26只治愈的野生斑鸠、3只珠颈斑鸠欢叫着飞向梅林。因被河南省方城县检察干警和森林公安及时解救,它们得以回归自然。在此之前,因该县林管力量薄弱,一些捕猎者为获取高额利润,使用气枪、铁夹、粘网、竹笼、猎套、电网或药物、电子诱捕器等工具或专业捕捉动物器具捕猎野生动物,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及其栖息繁衍的生态环境。
  2019年3月7日,李小峰携带5条粘网,驾车在四里店镇燕山水库南边树林捕鸟。他将粘网设置在灌木丛和树枝上、撒上诱饵,然后打开收音机,播放各种鸟鸣声的魔音软件,不久就将一群黑嘴鸭吸引过来。李小峰捕猎鸟儿后返回时,被方城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抓获,民警现场扣押鸟类活体6只、粘网5条、鸟食1袋,并从李小峰家中搜查出鸟类43只。经该县林业局森保站认定,这49只鸟类活体为黑嘴鸭,系河南省“三有”保护动物。在这起案件中,李小峰等5名犯罪嫌疑人一同参与动物捕猎、贩卖活动,分工明确,有负责购买捕猎器具的,有负责抓捕野生动物的,有负责运输、销售的,形成了一条狩猎、供销产业链。
  而在四川省广安市,活鸟8毛一只、死鸟6毛一只,售卖价格虽极其便宜,但乘以数以万计的只数,利润也不容小觑。2019年11月7日,四川广安火车站安检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陆小光等4名旅客的行李箱内有大量野生鸟类死体。
  经审讯,4名犯罪嫌疑人交代了在广安市岳池县石垭镇分水岭村附近使用电子诱鸟器、鸟网獵捕野生鸟类的作案过程,并交代其他两名犯罪嫌疑人。办案民警在岳池县石垭镇分水岭村抓获犯罪嫌疑人陆一良和杨小有,搜查发现7个装有野生鸟类活体的大棚,2个装有野生鸟类死体的冰箱,经清点,野生鸟类活体11000余只,野生鸟类死体2200余只。
  经查,2019年8月中旬起,犯罪嫌疑人陆一良和伍大福商量捕鸟赚钱,约定由陆一良负责挑选捕鸟地点、租房、人员往返车费、交通工具、鸟网等前期准备及销售工作,伍大福负责组织捕鸟人员。伍大福所找的捕鸟人捕捉的鸟类,陆一良以活鸟0.8元每只、死鸟0.6元每只的价格进行收购,伍大福按0.2元每只提成。2019年9月中旬,伍大福组织陆小光、陆之能等人从贵州省从江县到广安非法捕鸟。随后,陆一良的堂弟陆和希也加入非法捕鸟。
  经审查,在2019年9月21日至11月6日,犯罪嫌疑人非法猎捕野生鸟类11万余只,以麻雀为主。犯罪嫌疑人通过客运汽车托运方式,将猎捕的野生鸟类以每只1.1至3元不等的价格,运到广东清远、佛山等地出售,非法获利15万余元。经检察机关批准,涉嫌非法狩猎的10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执行逮捕。   从这些案件可以看出,非法狩猎不仅是犯罪分工、协作,再到狩猎工具、手段,以致运输、出售、获利,都有比较完善的利益链条。但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被抓后几乎难逃死亡的噩运,让犯罪嫌疑人接受刑法的制裁固然可以起到打击犯罪的效果,但对那些已经无法挽回的生物资源、生态环境的损害,又该如何补救?

公益诉讼助力保护野生动物


  在办理非法狩猎案件中,检察机关开启了公益诉讼的新格局。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检察机关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有3件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相关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均来自刑事案件,涉及的刑事罪名包括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等。另外,还有3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体现了行政公益诉讼在野生动物司法保护中由点及面、促进行政机关综合治理的制度优势。检察机关针对履职中发现的行政监管漏洞或者执法不到位、不严格等问题,主动与行政机关磋商沟通,有针对性地提出检察建议,促成了当地多部门联合开展野生动物保护专项整治。”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表示。同时,多地检察机关通过向地方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报告情况,争取支持,促进野生动物保护的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发展。
  江苏省溧阳市曾承办一起非法狩猎夜鹭案,涉案夜鹭将近4万只,价值上千万元。3月19日,该院以涉嫌非法狩猎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首批涉案的10名犯罪嫌疑人向法院提起了公诉。
  溧阳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宋瑜介绍,我们在审查起诉夜鹭案件时发现,这类非法狩猎、贩卖野生动物的案件,在打击、防控、查处和监管环节都存在一定的困难。非法狩猎不仅会导致野生动物种群数量下降,影响生态平衡,对溧阳当地生态环境的长远发展也会造成恶劣影响。为此,溧阳检察院发出建议,各部门协同互助,完善野生动物保护巡查机制、执法联动机制加大破坏野生动物的违法成本。同时,该院还提出完善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机制以及野生动物收容机制,强化民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保证野生动物得到及时救护。
  “再结合办理该案过程中发现的证据问题,我院还特地编制了《非法狩猎犯罪案件证据收集指引》,提炼经验做法,编写典型案例,在提升自身司法办案专业化水平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对行政执法机关和侦查机关查办、侦办案件的引导能力。”溧阳市检察院检察长赵鑫表示。
  在河南省方城县办理李小峰非法狩猎案后,引起了方城县人大代表周福义的高度重视,他在视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情况时指出,一直以来,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履行职责中宣传不太到位,平时群众反映的多,而案件却查办的少,致使在禁猎期、禁猎区粘网狩猎的现象屡禁不止,有的甚至还将猎捕的动物运到外地高价销售。建议检察院结合公益诉讼职能,积极开展源头防控,注意发现野生动物保护中存在的监管漏洞,严惩非法捕猎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适时向各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建立完善依法治理新措施。
  2019年3月25日,方城县检察院向县林业等相关单位发出2份检察建议书,督促他们依法履职,该院还积极与县林业、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自然环境保护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制定了《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对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协作配合的实施意见》,构建“惩防一体化”公益诉讼工作模式,严厉打击涉及野生动物的行政、刑事违法行为;对行政机关履职不到位的,经过诉前程序,行政机关仍然没有履行職责的提起公益诉讼;建立健全放生、增殖、放流等生态修复工作机制,引导公众自觉加强野生动物保护。
  “惩防一体化”公益诉讼工作模式实施一年来,方城县检察院已办理涉及野生动物违法案件30多件,涉案40余人,起到了很好的震慑作用。同时,该院100多名检察干警自愿充当野生动物保护志愿者,到保护区通过有效途径和平台宣传野生动物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当地营造浓厚的野生动物保护氛围。

从源头斩断非法狩猎利益链


  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法研究室主任刘仁文看来,检察机关在办理相关案件中,注重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相衔接,相辅相成,在依法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一并追究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责任,提出赔偿损失、以替代性方式修复生态环境等诉讼请求,这是一种全新的探索。
  接受采访的专家均表示,一方面,检察机关在探索保护野生动物上开启新格局值得肯定;另一方面,更要从源头上彻底斩断非法狩猎的黑色利益链。虽然每年都会破获不少非法狩猎案件,但是在巨大的利益面前总是有人愿意铤而走险。所以想要彻底杜绝此类案件还需要从源头下手。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如果大家都不去食用野生动物,不法商贩也不会去猎杀野生动物了,所以源头还是在于“买卖”。
  “禁食野生动物既要治标更要治本。”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淄博市原山林场党委书记孙建博认为,大量猎捕、滥食野生动物,不仅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也可能让野生动物携带的病原体传染给人类,威胁人类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严重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在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大有可为,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织密保护网,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对此,检察机关应积极稳妥探索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在他看来,检察机关通过积极主动履职,可以在全社会形成对非法交易、滥食野生动物零容忍的良好氛围,引领健康文明生活新风尚。
  在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南阳市拓宝玉器有限公司董事长吴元全看来,疫情发生以来,野生动物的禁令也越来越严格,但仍有人怀有侥幸心理。通过对以往野生动物案件违法行为的分析,可以看出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的案件数量相对较多,占野生动物违法案件总比的57%。这反映出对猎捕、交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违法犯罪行为监管和打击力度还不够。
  为此,吴元全提出三点建议:一是学习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拓展和细化检察公益诉讼等外案件范围;二是创新司法模式,加大对作案工具、作案时间、涉案野生动物交易途径、野生动物制品黑色产业链等各环节监管;三是要持续加大生态保护公益诉讼案件指导和办理,用足用好检察建议,激活野生动物保护机制,堵塞管理漏洞,强化社会治理,加强法治宣传,努力保障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安全屏障。(文内涉案人员均为化名)

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可能涉及哪些罪名?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开办交易场所、进行网络销售、加工食品出售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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