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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中国司法解释的现状,通过借鉴哈贝马斯沟通行动理论在法学中的体现即法的商谈理论和马克·范·胡克的沟通主义法律观为进路,对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权以及各级人民法院的“准司法解释”行为所引起的争论进行分析。讨论法院的司法解释权在法律形成中的作用,以图为重新建构我国法院司法解释权对法律形成的基础性作用的理论体系做一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