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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股票市场的发展,公司股东每天都发生巨大的变化,股东大会行使权力的成本越来越大,再加上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由谁来监督内部人就成为日益迫切的问题。英美公司法确立了单层治理结构,为了解决监督代理问题,通过引入独立董事以提高董事会的独立性和批判性。
独立董事来源于美国的“Independent Director”,在英国称之为“Non-executive Director”。美国公司法中的董事分为内部董事(Inside Director)与外部董事(Outside Director)。如果采用两分法,外部董事与独立董事可以互换。如果采用三分法,董事又可以分为内部董事、有关联关系的外部董事(Affiliated Outside Director)和无关联关系的外部董事(Unaffiliated Outside Director),即独立董事。这也是目前学术界采用的一种分类。内部董事简而言之就是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有关联关系的外部董事,也称灰色董事,指与公司存在实质性利害关系的外部董事。例如,和公司有主要业务往来的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律师或者和公司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其他公司的管理层人员。独立董事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董事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内部人及大股东之间不存在可能妨碍其独立作出客观判断的利害关系的董事。代理理论认同独立董事的重要性,认为独立董事可以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独立性、客观性和专业性,也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企业的多方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一方面,独立董事可以提供多角度、多领域的建议,协助管理层规划和执行公司发展战略;另一方面,独立董事作为公司与外界环境连接的桥梁,能够凭借其声誉帮助公司获得必要的发展资源。
独立董事对公司的内部人形成一种约束机制,一方面是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另一方面通过强化董事会的决策控制和监督职能来监督公司的管理人员,目的是要缓解内部人控制和道德风险问题,以降低代理成本。2001年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标志着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强制性地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开始。从目前来看,我国上市公司基本上都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但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出现了一些问题,独立董事在避免上市公司舞弊行为、改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等方面的作用并未达到预期的效果。因此,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就显得更为重要。
一、从观念上彻底地认识独立董事制度在发挥董事会作用和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一方面,我国的证券市场不完善,大股东损害小股东的利益的事情时有发生,以及管理层也常常为自己的利益侵害公司利益,投资者的利益得不到保护,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被严重损害,投资者信心不足,积聚了不少金融风险。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有助于增加董事会的独立性,发挥董事会的监控职能。另一方面,现代公司的发展,已经不仅仅是为了满足股东价值的最大化需求,更多要考虑的是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提高员工的福利、保护环境、和社区居民和睦相处等等,与公司没有厉害关系的独立董事进入董事会,有助于帮助董事会充分地考虑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因此,我们要授权给董事会,把董事会作为公司治理的核心,就要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只有这样才能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充分认识独立董事的作用是我们完善独立董事的基础。
二、协调独立董事与监事会之间的关系
在设计我国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时不能简单地照搬国外的做法,要充分考虑我国的现实状况,我国上市公司是一种二元架构,也就是在股东大会下的董事会与监事会并存的状态。如何将独立董事制度纳入到现行的治理框架内,从而既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效用,又要避免监督问题上的功能冲突和无人负责的尴尬,这可能是制度设计时必须仔细斟酌的问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在于治理系统的完善性与治理机制的有效互补性,为了解决由于重复性的制度建设与多头监督而导致的交易成本的增大问题,让独立董事制度发挥最大的效用,我们必须协调好监事与独立董事之间的功能冲突。一方面将审计和财务的监督权赋予监事会也不失为一种好的办法。要充分发挥监事的作用就要提高监事的独立性并加强对监事的培训,监事不熟悉公司现状和缺乏足够的专业知识这种状况要得到彻底的改变。对监事资格的审查应该更加符合监事会的职责,对监事会主席和人员的组成应以提高其独立性为目的;另一方面,要强化独立董事在公司战略决策、提名、薪酬和评估等方面的地位和作用,目的就是增强董事会在科学决策中的独立性。理顺监事会和独立董事之间的关系,有助于改善公司治理。就目前我国的状况来看,独立董事制度的改革只能是逐步的,但当我们的公司治理法律和市场完善的时候,就要考虑给予公司在治理中更大的自主权,如果制度的重叠带来效率的降低和决策及监督成本的增加,就要考虑减少重复性的制度建设,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公司绩效。
三、建构一个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制度框架
(一)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首要问题是独立董事占董事会的百分比
加拿大的银行法和澳大利亚公司治理工作组将董事会成员中有1/3的独立董事作为底限。另外一些提案则要求更高的独立董事比例,比如,美国通常都提倡绝大多数或达到2/3,在2001年,IBM公司的董事会共有15名董事,这其中就包括12名独立董事。何家成(2004)选取10家企业,分属10个国家,同属信息与通信业,分别是诺基亚、美国微软、德国西门子、日本索尼、法国电信、澳大利亚电信、韩国电信、意大利电信、英国移动、加拿大北电网络,通过对这10家企业的比较研究表明:2002年,10家独立董事比例平均为80%,最高为92%,最低为57%,美国标准普尔500家独立董事的比例平均为72%,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中有98%设立了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比例平均为23%。哈佛商学院的教授沃尔特·J.萨蒙认为,在董事会中公司的内部人只应该有CEO、COO和CFO,其他应该由外部人组成。2001年8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在2002年6月30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2名独立董事,在2003年6月30日前上市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1/3的独立董事。在我国一般要求在董事会中有1/3的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数目应该满足董事会充分的独立性,并能自由地对公司事务进行友好协商。独立董事的数目应该由公司来决定似乎更能解决董事会的问题,独立董事的数目应该达到独立董事能充分行使自己权利的数目,使企业绩效最大化,而不是使独立董事成为董事会的“客人”。
(二)完善有关独立董事的法律制度
显然我国新的《公司法》也未就独立董事的作用、责任、权利、义务、任职资格、选聘程序以及同监事会的关系等作出规定。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是最重要的,因为他们是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加强独立董事制度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能够规范董事会的行为,增强独立董事在独立监督和科学决策中的作用,提高董事会的效率,从而提高公司绩效。
(三)建立规范的董事会下设委员会制度
董事会内部委员会的设置的主要目的是提高董事会的有效性,有利于对董事个人时间的有效利用;有利于对技术方法的更深度的讨论;有利于在一些问题上更公正的处理。董事会下设委员会的独立性是它们能有效运作的前提,一般在这些委员会中都要求独立董事占绝大多数,甚至仅由独立董事组成,我国的上市公司应该根据自己的情况建立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还可以建立战略规划委员会或治理委员会。独立董事进入各委员会有助于发挥他们各自的专业特点,同时也有利于董事会的独立性的增强。我国应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明确建立各委员会,并对各委员会的职责、作用和成员条件等作出规定。上市公司监督部门应该对各委员会的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具体的要求,充分保障各委员会履行自己的职责,发挥独立董事在各委员会中的作用。
(四)建立和完善信息保障制度
当前要使独立董事充分发挥作用,我们就要从法律和监管规章上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体系,充分保障独立董事的知情权;完善公司及其执行董事和高管人员提供给独立董事信息的具体流程和质量标准;明确独立董事的义务和责任,提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时间和质量要求,使他们了解或发现公司信息的真实性;我们还要对独立董事进行培训,提高独立董事的素质和专业化水平,提高独立董事对信息的判别、选择和利用能力。
(五)建立合适的独立董事的业绩评价体系
董事会是以其整体对公司负责的,独立董事的业绩的评价也离不开董事会整体的评价体系,只有把董事会的评价体系和独立董事个人的评价结合起来才能对独立董事作出科学、公正和合理的评价,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科学决策和监督职能。另一方面我们也需要建立独立董事市场,通过市场和舆论来对独立董事进行监督和评价,并可敦促其努力工作,为建立职业化的独立董事队伍提供重要的保障。何家成(2004)研究发现,在10家企业中有7家规定独立董事的薪酬应以股票的形式支付,其中有4家规定大部分以股票形式支付。还有4家规定,独立董事从加入董事会之日起5年内,应持有相当于3—5倍董事年薪的股票,并不得在服务期间出售。为了激励独立董事勤勉尽职,越来越多的公司放弃基于出勤率的薪酬安排,改为基于公司业绩的薪酬安排,使独立董事的利益与股东的利益挂钩。
(六)延长独立董事退休年龄,限制退休CEO留在董事会
2002年美国标准普尔500家独立董事的年龄平均是59.9岁,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的年龄分布是,40岁以下的占22%,40~49岁的占39%,50~59岁的占30%,60岁以上的占9%。退休CEO不留在董事会是为了提高董事会的独立性。延长独立董事退休年龄,是由其工作性质以及独立董事的人才市场性质决定的,独立董事是非全日制工作,工作量相对不大,但对工作阅历与工作经验的要求很高,胜任的人才是稀缺的。
基金项目:安徽财经大学科研项目“安徽上市公司董事会治理效率的实证研究”资助(ACKYQ1033)
(安徽财经大学商学院)
独立董事来源于美国的“Independent Director”,在英国称之为“Non-executive Director”。美国公司法中的董事分为内部董事(Inside Director)与外部董事(Outside Director)。如果采用两分法,外部董事与独立董事可以互换。如果采用三分法,董事又可以分为内部董事、有关联关系的外部董事(Affiliated Outside Director)和无关联关系的外部董事(Unaffiliated Outside Director),即独立董事。这也是目前学术界采用的一种分类。内部董事简而言之就是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有关联关系的外部董事,也称灰色董事,指与公司存在实质性利害关系的外部董事。例如,和公司有主要业务往来的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律师或者和公司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其他公司的管理层人员。独立董事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董事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内部人及大股东之间不存在可能妨碍其独立作出客观判断的利害关系的董事。代理理论认同独立董事的重要性,认为独立董事可以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独立性、客观性和专业性,也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企业的多方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一方面,独立董事可以提供多角度、多领域的建议,协助管理层规划和执行公司发展战略;另一方面,独立董事作为公司与外界环境连接的桥梁,能够凭借其声誉帮助公司获得必要的发展资源。
独立董事对公司的内部人形成一种约束机制,一方面是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另一方面通过强化董事会的决策控制和监督职能来监督公司的管理人员,目的是要缓解内部人控制和道德风险问题,以降低代理成本。2001年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标志着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强制性地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开始。从目前来看,我国上市公司基本上都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但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出现了一些问题,独立董事在避免上市公司舞弊行为、改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等方面的作用并未达到预期的效果。因此,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就显得更为重要。
一、从观念上彻底地认识独立董事制度在发挥董事会作用和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一方面,我国的证券市场不完善,大股东损害小股东的利益的事情时有发生,以及管理层也常常为自己的利益侵害公司利益,投资者的利益得不到保护,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被严重损害,投资者信心不足,积聚了不少金融风险。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有助于增加董事会的独立性,发挥董事会的监控职能。另一方面,现代公司的发展,已经不仅仅是为了满足股东价值的最大化需求,更多要考虑的是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提高员工的福利、保护环境、和社区居民和睦相处等等,与公司没有厉害关系的独立董事进入董事会,有助于帮助董事会充分地考虑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因此,我们要授权给董事会,把董事会作为公司治理的核心,就要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只有这样才能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充分认识独立董事的作用是我们完善独立董事的基础。
二、协调独立董事与监事会之间的关系
在设计我国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时不能简单地照搬国外的做法,要充分考虑我国的现实状况,我国上市公司是一种二元架构,也就是在股东大会下的董事会与监事会并存的状态。如何将独立董事制度纳入到现行的治理框架内,从而既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效用,又要避免监督问题上的功能冲突和无人负责的尴尬,这可能是制度设计时必须仔细斟酌的问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在于治理系统的完善性与治理机制的有效互补性,为了解决由于重复性的制度建设与多头监督而导致的交易成本的增大问题,让独立董事制度发挥最大的效用,我们必须协调好监事与独立董事之间的功能冲突。一方面将审计和财务的监督权赋予监事会也不失为一种好的办法。要充分发挥监事的作用就要提高监事的独立性并加强对监事的培训,监事不熟悉公司现状和缺乏足够的专业知识这种状况要得到彻底的改变。对监事资格的审查应该更加符合监事会的职责,对监事会主席和人员的组成应以提高其独立性为目的;另一方面,要强化独立董事在公司战略决策、提名、薪酬和评估等方面的地位和作用,目的就是增强董事会在科学决策中的独立性。理顺监事会和独立董事之间的关系,有助于改善公司治理。就目前我国的状况来看,独立董事制度的改革只能是逐步的,但当我们的公司治理法律和市场完善的时候,就要考虑给予公司在治理中更大的自主权,如果制度的重叠带来效率的降低和决策及监督成本的增加,就要考虑减少重复性的制度建设,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公司绩效。
三、建构一个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制度框架
(一)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首要问题是独立董事占董事会的百分比
加拿大的银行法和澳大利亚公司治理工作组将董事会成员中有1/3的独立董事作为底限。另外一些提案则要求更高的独立董事比例,比如,美国通常都提倡绝大多数或达到2/3,在2001年,IBM公司的董事会共有15名董事,这其中就包括12名独立董事。何家成(2004)选取10家企业,分属10个国家,同属信息与通信业,分别是诺基亚、美国微软、德国西门子、日本索尼、法国电信、澳大利亚电信、韩国电信、意大利电信、英国移动、加拿大北电网络,通过对这10家企业的比较研究表明:2002年,10家独立董事比例平均为80%,最高为92%,最低为57%,美国标准普尔500家独立董事的比例平均为72%,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中有98%设立了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比例平均为23%。哈佛商学院的教授沃尔特·J.萨蒙认为,在董事会中公司的内部人只应该有CEO、COO和CFO,其他应该由外部人组成。2001年8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在2002年6月30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2名独立董事,在2003年6月30日前上市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1/3的独立董事。在我国一般要求在董事会中有1/3的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数目应该满足董事会充分的独立性,并能自由地对公司事务进行友好协商。独立董事的数目应该由公司来决定似乎更能解决董事会的问题,独立董事的数目应该达到独立董事能充分行使自己权利的数目,使企业绩效最大化,而不是使独立董事成为董事会的“客人”。
(二)完善有关独立董事的法律制度
显然我国新的《公司法》也未就独立董事的作用、责任、权利、义务、任职资格、选聘程序以及同监事会的关系等作出规定。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是最重要的,因为他们是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加强独立董事制度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能够规范董事会的行为,增强独立董事在独立监督和科学决策中的作用,提高董事会的效率,从而提高公司绩效。
(三)建立规范的董事会下设委员会制度
董事会内部委员会的设置的主要目的是提高董事会的有效性,有利于对董事个人时间的有效利用;有利于对技术方法的更深度的讨论;有利于在一些问题上更公正的处理。董事会下设委员会的独立性是它们能有效运作的前提,一般在这些委员会中都要求独立董事占绝大多数,甚至仅由独立董事组成,我国的上市公司应该根据自己的情况建立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还可以建立战略规划委员会或治理委员会。独立董事进入各委员会有助于发挥他们各自的专业特点,同时也有利于董事会的独立性的增强。我国应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明确建立各委员会,并对各委员会的职责、作用和成员条件等作出规定。上市公司监督部门应该对各委员会的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具体的要求,充分保障各委员会履行自己的职责,发挥独立董事在各委员会中的作用。
(四)建立和完善信息保障制度
当前要使独立董事充分发挥作用,我们就要从法律和监管规章上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体系,充分保障独立董事的知情权;完善公司及其执行董事和高管人员提供给独立董事信息的具体流程和质量标准;明确独立董事的义务和责任,提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时间和质量要求,使他们了解或发现公司信息的真实性;我们还要对独立董事进行培训,提高独立董事的素质和专业化水平,提高独立董事对信息的判别、选择和利用能力。
(五)建立合适的独立董事的业绩评价体系
董事会是以其整体对公司负责的,独立董事的业绩的评价也离不开董事会整体的评价体系,只有把董事会的评价体系和独立董事个人的评价结合起来才能对独立董事作出科学、公正和合理的评价,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科学决策和监督职能。另一方面我们也需要建立独立董事市场,通过市场和舆论来对独立董事进行监督和评价,并可敦促其努力工作,为建立职业化的独立董事队伍提供重要的保障。何家成(2004)研究发现,在10家企业中有7家规定独立董事的薪酬应以股票的形式支付,其中有4家规定大部分以股票形式支付。还有4家规定,独立董事从加入董事会之日起5年内,应持有相当于3—5倍董事年薪的股票,并不得在服务期间出售。为了激励独立董事勤勉尽职,越来越多的公司放弃基于出勤率的薪酬安排,改为基于公司业绩的薪酬安排,使独立董事的利益与股东的利益挂钩。
(六)延长独立董事退休年龄,限制退休CEO留在董事会
2002年美国标准普尔500家独立董事的年龄平均是59.9岁,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的年龄分布是,40岁以下的占22%,40~49岁的占39%,50~59岁的占30%,60岁以上的占9%。退休CEO不留在董事会是为了提高董事会的独立性。延长独立董事退休年龄,是由其工作性质以及独立董事的人才市场性质决定的,独立董事是非全日制工作,工作量相对不大,但对工作阅历与工作经验的要求很高,胜任的人才是稀缺的。
基金项目:安徽财经大学科研项目“安徽上市公司董事会治理效率的实证研究”资助(ACKYQ1033)
(安徽财经大学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