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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提出了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意图把互联网的创新成果与经济社会各领域深度融合。中、小股东与控股股东之间以及股东与公司经营管理人员之间的矛盾是公司治理中的主要矛盾,运用互联网的创新成果对股东大会制度进行电子化变革,节约股东参加股东大会的成本,缓解“囚徒困境”难题,以期待更多的中、小股东参与到公司事务中,以此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但是,当前一大阻碍是相关法律供给不足。美国是第一个进行股东大会电子化变革的国家,其相关法律制度也存在一定的优点和不足之处,通过评析美国相关制度,结合我国具体实践,力求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