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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政府征用土地现象日益增多,数以千万计的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土地对农民来说,具有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双重功能,农民一旦失去土地,他们就失去了生存的资本,失地农民成为社会新的特殊的弱势群体,而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也日益突出。如何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成了影响社会繁荣与稳定的关键。本文通过对失地农民进行分析了解,结合当前政府对失地农民的政策,分析现在的问题及其原因,探索能充分保障农民利益的制度,构建一个更加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更加和谐发展,人民安居乐业,社会稳定,具有深远的意义。
一、失地农民的安置补偿办法及存在的问题
(一)货币安置后自谋出路
国家征用土地时,把赔偿款、补偿款直接支付给农民,而他们把这些钱用于给子女盖房、买车、婚嫁等,有的甚至参与各种赌博,一旦使用不当提前用完,自己无一计之长又无地可种,闲赋在家,生计难以维持。有的政府把土地补偿款直接给了村委会,村委会的干部把这些轻而易举得到的补偿款当作行政经费,修房、买车、办公吃喝,有的甚至贪污挪用据为己有,而农民却没有受益,矛盾随之产生,矛头直接指向政府,造成上访不断。
(二)征地企业就地安置补偿
有些地区征地用于工业园区用地,对失地农民只补贴小部分货币,就地安排工作。但由于农民文化水平低,又没有技术,只能安排一些没有技术含量的工作,如清洁工、保安或其他的体力工作等,经济收入不高,工作也不稳定,一旦这些企业经营不善或倒闭,那么这些失地农民的生活将难以维持。
(三)住房安置补偿
一些地区进行城中村改造,对失地农民给予分配住房和一部分货币补助。随着城市商品房的不断上涨,对于住房补贴看似补贴不少,一套商品房值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看似衣食无忧,但没有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障,将来的养老、就业、医疗等成为新的社会保障问题。
二、对失地农民土地补偿费使用管理方面的建议
(一)关于村委会得到的土地补偿费的管理
鉴于上述问题的存在,笔者认为,政府部门应对土地补偿费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对集体得到的补偿费,应由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加强管理,列为专项资金,对土地补偿款应区别对待。首先明确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承包使用这些土地。征用土地支付的土地补偿款分为两项:一部分是支付给农民的赔偿款 (包括房屋及地上建筑物和地上青苗的补偿款),一部分是支付给土地所有者村委会的土地补偿款。如果村委会有预留地,应把预留地分给被占农户,以弥补农民的土地损失。村委会得到的补偿款不应直接支付给农户,应当为这些失地农民建立保障基金,主要用于农民养老基金,不能用于村委会的行政支出,当然,这部分补偿款应当由政府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建议乡镇或区县级财政部门设立专户,集中代管村级土地补偿款,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以保证这些专项资金用于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
(二)加强对失地农民的技能培训,积极促进就业
首先,政府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抓好失地农民的技能职业培训,大力开展失地农民的实用技术和技能培训,提高劳动技能和劳动素质,增强其就业竞争力。其次,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劳动力市场和职业介绍机构,为失地农民就业指导提供信息,并组织失地农民进行劳务输出为其创造良好的就业条件。若失地农民转成非农业户口,可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关于税收、行政性收费、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社会保险补贴及小额贷款担保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若失地农民仍属于农业户口,则享受农村劳动力转移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三)做好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与城市居民养老保险的衔接
一种是将已就业的失地农民转化为城镇居民,并纳入城镇养老体系;另一种是参加农村养老保险,暂时没有就业的失地农民纳入农村养老体系。或者借鉴义乌、河北等模式,由政府出面与保险公司协商建立失地农民养老基金,分别由政府、集体、参保人三方出资,基金的社会统筹由政府社会保障部门专门管理,个人账户部分由商业保险公司运作。
(四)助学救困抚助
失地农民子女在落户新址所在地免费接受义务教育,普通高中也享有所在地同等受教育的权利。
城市化是解决中国三农问题的根本出路,政府在推进城市化进程中,需要不断地调整和改善政策方式,充分保障农民的土地权利,通过城市化进程带动农民致富,进而缩短城乡差距,而不是使农民越来越贫穷,贫富差距越来越大,造成农民失地又失业,否则就失去了城市化的意义。如何才能克服现行安置中的不足,确保失地农民的基本权益,解决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任重而道远。
一、失地农民的安置补偿办法及存在的问题
(一)货币安置后自谋出路
国家征用土地时,把赔偿款、补偿款直接支付给农民,而他们把这些钱用于给子女盖房、买车、婚嫁等,有的甚至参与各种赌博,一旦使用不当提前用完,自己无一计之长又无地可种,闲赋在家,生计难以维持。有的政府把土地补偿款直接给了村委会,村委会的干部把这些轻而易举得到的补偿款当作行政经费,修房、买车、办公吃喝,有的甚至贪污挪用据为己有,而农民却没有受益,矛盾随之产生,矛头直接指向政府,造成上访不断。
(二)征地企业就地安置补偿
有些地区征地用于工业园区用地,对失地农民只补贴小部分货币,就地安排工作。但由于农民文化水平低,又没有技术,只能安排一些没有技术含量的工作,如清洁工、保安或其他的体力工作等,经济收入不高,工作也不稳定,一旦这些企业经营不善或倒闭,那么这些失地农民的生活将难以维持。
(三)住房安置补偿
一些地区进行城中村改造,对失地农民给予分配住房和一部分货币补助。随着城市商品房的不断上涨,对于住房补贴看似补贴不少,一套商品房值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看似衣食无忧,但没有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障,将来的养老、就业、医疗等成为新的社会保障问题。
二、对失地农民土地补偿费使用管理方面的建议
(一)关于村委会得到的土地补偿费的管理
鉴于上述问题的存在,笔者认为,政府部门应对土地补偿费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对集体得到的补偿费,应由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加强管理,列为专项资金,对土地补偿款应区别对待。首先明确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承包使用这些土地。征用土地支付的土地补偿款分为两项:一部分是支付给农民的赔偿款 (包括房屋及地上建筑物和地上青苗的补偿款),一部分是支付给土地所有者村委会的土地补偿款。如果村委会有预留地,应把预留地分给被占农户,以弥补农民的土地损失。村委会得到的补偿款不应直接支付给农户,应当为这些失地农民建立保障基金,主要用于农民养老基金,不能用于村委会的行政支出,当然,这部分补偿款应当由政府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建议乡镇或区县级财政部门设立专户,集中代管村级土地补偿款,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以保证这些专项资金用于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
(二)加强对失地农民的技能培训,积极促进就业
首先,政府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抓好失地农民的技能职业培训,大力开展失地农民的实用技术和技能培训,提高劳动技能和劳动素质,增强其就业竞争力。其次,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劳动力市场和职业介绍机构,为失地农民就业指导提供信息,并组织失地农民进行劳务输出为其创造良好的就业条件。若失地农民转成非农业户口,可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关于税收、行政性收费、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社会保险补贴及小额贷款担保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若失地农民仍属于农业户口,则享受农村劳动力转移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三)做好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与城市居民养老保险的衔接
一种是将已就业的失地农民转化为城镇居民,并纳入城镇养老体系;另一种是参加农村养老保险,暂时没有就业的失地农民纳入农村养老体系。或者借鉴义乌、河北等模式,由政府出面与保险公司协商建立失地农民养老基金,分别由政府、集体、参保人三方出资,基金的社会统筹由政府社会保障部门专门管理,个人账户部分由商业保险公司运作。
(四)助学救困抚助
失地农民子女在落户新址所在地免费接受义务教育,普通高中也享有所在地同等受教育的权利。
城市化是解决中国三农问题的根本出路,政府在推进城市化进程中,需要不断地调整和改善政策方式,充分保障农民的土地权利,通过城市化进程带动农民致富,进而缩短城乡差距,而不是使农民越来越贫穷,贫富差距越来越大,造成农民失地又失业,否则就失去了城市化的意义。如何才能克服现行安置中的不足,确保失地农民的基本权益,解决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