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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法未明确规定有关署名顺序的内容,导致实践中关于署名权是否包括署名顺序存在争议.署名顺序是一种利益而非权利,因署名顺序产生的争议不应纳入署名权的控制范畴.署名顺序与作者的物质利益及精神利益密切相关时应当进行保护.对于作品署名顺序的司法认定应以约定为先,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根据作品类型和作品性质确定决定署名顺序的因素,进而判断作者有关署名顺序的利益是否受到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