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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十年乃至自近代一百五十余年来,中国的法学研究主要处于一种现代化范式的支配之下。对于中国而言,全球化依旧是现代化的继续,由此,“中国——全球”二元结构分析模式并不能获得比“传统——现代”二元结构分析模式更多的正当性,:中国法学研究中不存在“知识遮蔽实践”的问题,新保守主义对于现代化范式支配下的中国法学研究处于一种“知识遮蔽实践”的判断是难以成立的,这是由于新保守主义有关“中国理想法律图景”的承诺在论证的逻辑上出现了理性建构主义立场和自然演绎主义立场自相矛盾所导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