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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8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公布实施以来,本刊收到多篇议论该规定第11条第1款的文章.本刊本期《疑难案例探究》栏发表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个判例.现将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益阳分院胡旭曦、西南政法学院研究生朱明滨和开封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成忠民的文章摘要发表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