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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财政部《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发布之后,水利基础设施已正式纳入政府会计主体实施会计核算。但是由于水利行业点多、线长、面广的特性和较大的公共基础设施存量问题,在进行重分类管理过程中需要解决很多问题,为全面贯彻实施该准则带来困难和阻碍。结合目前水利公共基础设施分类,围绕其主体确认、折旧基础、后续支出以及会计计量及报表编制过程中有关的问题等方面,具体分析准则执行难点和困难,以求解决水利公共基础设施分类和管理问题,并从主管部门出台行业标准、完善资产管理系统顶层设计、考虑行业特性和人员配备等方面提出政策建议。
关键词:公共基础设施;水利;问题;政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426.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1)22-0117-03
一、背景
固定资产与公共基础设施是国家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我国的社会主义公有性质,国家资产中公共基础设施规模庞大,不仅包括市政基础设施、水利基础设施、交通基础设施,还包括其他公共基础设施。公共基础设施作为国家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行使职能的物质基础,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物质支撑。然而由于历史原因,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并未将公共基础设施入账核算或者没有正确核算,导致我国政府投资形成的巨额公共基础设施等资产没有在报表得到全面反映,公共基础设施存量资产不清晰,不利于国家科学决策。我国2019年新政府会计制度根据实际国情,将公共基础设施单独于固定资产,形成独立的“公共基础设施”会计科目,并首次对固定资产与公共基础设施在权责发生制基础上的核算要求进行全面、科学、系统的规范,对固定资产与公共基础设施进行准确、科学的核算,是夯实政府资产管理的基础,有利于进一步厘清资产的存量,精细化资产管理,尤其是公共基础设施的管理,为以后经费的安排提供基础数据。
同时新政府会计制度要求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固定资产进行重分类,从固定资产分离出公共基础设施,并要求对固定资产计和公共基础设施提折旧,对2018年底之前的资产补提折旧,对于2019年新增的固定资产按月计提折旧,有利于进一步摸清国有资产现状,掌握其性能,更有利于提前合理编制资产配置计划,促进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有机结合。然而对于《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规定的,需要从固定资产中剥离出来公共基础设施,此项工作进展缓慢,2019年也并未在财务决算中反映公共基础设施,2020年财政部单独启动公共基础设施报表编制工作,但是报表编制内容较粗疏,也无法核对合理性和真实性,据了解,水利事业单位在从固定资产分离出公共基础设施之后,存在公共基础设施没有对应的卡片,没有后续的折旧管理,公共基础分类错误也无法转回等问题。本文针对公共基础设施分离中存在的问题和水利公共基础分类中的有关情况进行说明,有利于更好地促进水利公共基础设施管理和水利公共基础设施有关的报表编报,有利于进一步细化公共基础设施管理,有利于公共基础设施的正确使用和保值增值。
二、公共基础设施的有关概念
1.公共基础设施的定义。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的定义,公共基础设施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社会公共利于需求而控制的,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是一个有形资产系统或网络的组成部门,具有特定用途,一般不可移动。公共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市政公共基础设施、交通公共基础设施、水利基础设施和其他公共基础设施。对于独立于公共基础设施、不构成公共基础设施使用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管理维护用房屋建筑物、设备、车辆等不適用5号准则。
2.水利公共基础设施。水利公共基础设施目前有关分类工作正在进行中,需要水利部进行调研并结合实际情况,确认并由财政部发布执行。2019年水利部也启动了水利公共基础设施分类工作,根据水利公共基础设施分类方案,水利公共基础设施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社会公共防洪(潮)、治涝、供水、灌溉、发电等方面需求而控制的,已经建成的水利工程全部或部分有形资产。独立于水利工程、不构成工程使用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管理维护用房屋建筑物、设备、车辆等以及已经废弃或不再发挥服务功能的水利工程不列入水利公共基础设施核算。
水利公共基础设施是水利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会计主体占有的或负责维护管理的水利工程,是满足公共需求,在防洪(潮)、供水、灌溉、发电等方面服务于公共的水利工程,是已经建设安装完成的,一般不可移动的有形资产。
水利公共基础设施主要包括水利基础设施,水利基础设施主要是水利站、水位站、雨量站、其他水利测站(蒸发站、墒情站)等,水利设施以及管理用地、水利业务用房和构筑物(水质测验基础设施、其他水利基础设施、水准点等)。
三、目前水利公共基础设施重分类存在的问题
公共基础设施资产在管理方式和管理模式上与固定资产有所不同,新政府会计制度单独设立“公共基础设施”科目,需要将其从固定资产中分离出来,并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大框架下,探索和确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资产自身特点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模式。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等有关规定,要对2018年以前的固定资产进行重分类,把水利公共基础设施从固定资产分类中剥离出来,2019年新建成的水利公共基础设施纳入公共基础设施核算。由于水利公共基础设施分类比较复杂,导致此项工作进展缓慢,目前并没有完成,主要是前期准备不足,对于有关的概念和分类要求把握不准,不利于公共基础设施精细化管理,水利公共基础设施重分类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1.水利公共基础设施核算比较困难。水利公共基础设施确认比较困难,由于历史的原因,资产数量庞大以及原始资料的缺失,公共基础设施核算管理是综合性、长期性的工程,时间跨度大,致使水利公共基础设施的实际操作存在一定困难。如导致入账困难,存在有存量公共基础设施和增量公共基础设施很难入账的情况,也存在公共基础设施计提的折旧、日常维修和公共基础设施处置难以计量等问题,也存在已交付使用的水利公共基础设施在账簿上仍然在建工程科目进行反应,使用过程中维修次数较频繁,金额小、数量多,核算量较大的困难。 2.国家标准尚未发布,工作无法开展。由于水利行业国标尚未有发布,水利单位在开展公共基础设施重分类的过程中存在盲目、无所是从的情况,尽管根据有关准则我们能进行重新简单分类,但是随着资产管理精细化程度越来越高,水利公共基础设施已经确定无法修改,导致很多单位不愿意主动将水利公共基础设施分离出来,并且公共基础设施的划转在财政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操作不可逆,如果划转错误则会导致后续操作无法进行。
3.资产信息化管理系统存在问题。尽管在2019年财务决算报表体系中资产负债简表中增加公共基础设施科目,但是本科目很少有单位填列。财政部为更好做好公共基础设施的管理工作,启动了公共基础设施报表的编制工作,2019年公共基础设施报表设计比较粗糙,与财政部资产管理系统衔接不够,填报的公共基础设施数据无法进行比对和核实真实性。由于国标未有发布,标准并未有完全明确,对水利基础设施细化无明确标准,弹性较大,同一单位同一资产分类可能不一致,并且财政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于公共基础缺少卡片管理,也缺少后续的管理,如折旧管理等等。
4.公共基础设施定义没有考虑水利行业特殊性。《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明确指出,公共基础设施一般不可移动,但是对于水利行业来讲,水利测船数量多、金额大,且是满足水利测验等业务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纳入水利公共基础设施管理,现行的准则并未有考虑水利行业特殊性。
5.公共基础重分类人力资源配备不足。水利公共基础设施重分类是一个系统工程,水利行业水利公共基础设施种类繁多,存量大,资产形成的渠道也多种多样,同时具有点多、线长、面广的特点,清理的难度也比较大。要真正把水利公共基础弄清楚需要耗费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更需要财务人员与资产管理人员密切配合,也更需要业务人员的参与。但是从目前来看,开展水利公共基础重分类工作只有资产管理人员根据定义和特征进行简单的分裂,导致数据不准,工作量也大,不利于日后的水利公共基础设施管理。
四、对策和建议
按照新政府会计制度和国有资产报告制度要求,将公共基础实施从行业管理延伸到财政资产管理这一全新的领域,需要将财政资产管理与公共基础设施行业管理相融合,并在现行管理体制下,进一步厘清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对公共基础设施资产管理的职责边界,既要填补管理真空,又要避免职责交叉,从而形成有机衔接的职责体系。据此,探索建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资产特点的管理体系,需要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主动性、积极性和行业管理优势,构建财政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相互配合、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做好水利公共基础设施的管理,需要国家尽快出台具有可操作性的行业标准,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整合现有资产管理系统,优化报表设计,以财政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为依托,促进资产管理标准化,也需要各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开展工作,细化分类管理。
1.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要进一步以新政府会计制度执行为契机,进一步细化固定资产分类,落实水利公共基础设施分类的基础。要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的清理,完善基础数据,细化分类,完善折旧信息,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公共基础设施管理做好基础工作,对公共基础设施等资产定期进行资产核算。鉴于历史原因,有的公共基础设施取得时缺乏原始资料,在后续资产管理和资产核算中必须坚持定期清算,进一步摸清家底,实行多部门全面的清查,整合各种力量参与公共基础设施管理,让公共基础设施资产得到有效监管。
2.尽快出台水利行业标准。水利公共基础设施资产明细分类仅在2020年度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表编制说明中反映,我们认为其权威性不够。为更加全面、准确、合理地反映水利公共基础设施情况,解决基层单位在制度转换和资产入账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建议水利部尽快制定水利公共基础设施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对公共基础设施的实务操作有明确的指导,并由财政部统一发布施行。水利公共基础设施分类标准要结合水利工作实际,方便、实用、易操作,除符合准则规定外,要结合水利行业特殊属性,把船舶等设备纳入公共基础设施管理,确保水利公共基础设施完整性,同时定期对水利公共基础行业标准进行修订完善,确保标准符合水利单位实际。
3.整合资产管理系统。财政部应该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为依托,敦促各主管单位拿出行業标准,把有关标准内化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去,通过卡片来确认转化,直接系统取数,确保水利公共基础设施标准一致,数据准确。在资产决算报表中,增加公共基础设施明细表,为方便核对其与公共基础设施报表在同口径的数据要保持一致,或者直接取消公共基础设施单独报表。鉴于在政府会计制度实施前,水利公共基础设施资产核算监督等同于固定资产,但在实施政府会计制度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删除了资产卡片这一情况,建议恢复增加水利公共基础设施资产卡片的功能,以便持续加强公共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如新增和后续的折旧管理,建议优化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功能设计,对于公共基础设施的转化如果出现错误的,能有纠错功能,如删除此操作、恢复以前操作等等,确保资产信息系统有关功能设计符合目前公共基础设施管理要求,防止因为系统问题,导致公共基础设施管理跟不上。
4.细化公共基础设施分类和经费保障。要进一步细化水利公共基础设施标准,使标准更能结合水利单位实际情况,尤其是对于水利行业比较特殊的水利测船等建议纳入水利公共基础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确保水利公共基础设施的分类充分考虑基层单位实际情况,水利主管部门要结合水利公共基础设施的有关情况,优先保证经费,确保水利公共基础设施得到有效维护和更新,使水利公共基础设施更好地发挥作用。
5.加强水利公共基础设施分类的人员配备。要加强对公共基础设施分类的重视,公共基础设施是我们资产管理工作的基础,摸清有关情况,有利于财政部门经费划拨和单位的管理,对于维护好水利公共基础设施和新增水利公共基础设施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水利公共基础设施重分类过程中,财务人员要占主导地位,密切联系和指导资产管理人员及业务人员开展重分类工作。目前水利基层单位财务人员一岗多责,资产报表上报频次过密,财务人员疲于应付,数据质量难以保证,要进一步完善机构,增加人员,以确保人员配备,人岗事宜的原则满足公共基础设施管理的要求。要强化基层财务人员学习与培训,更新知识储备,因为公共基础设施的财务会计核算涉及的数据繁多复杂,确保做好公共基础设施会计核算工作,更加高效地将公共基础设施会计核算工作落实,为水利公共基础设施的发展作出贡献。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的通知(财会〔2017〕11号)[EB/OL].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站,2017-04-25.
[2] 顾剑波.新政府会计准则下公共基础设施核算的创新及建议[J].财会研究,2017,(5).
[3] 王积慧,周素琼,杨姗姗.交通类公共基础设施会计核算问题与对策[J].会计之友,2020,(14).
[4] 苏子.固定资产与公共基础设施核算辨析——基于政府会计准则的视角[J].厦门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8,(1).
[5] 思思.财经速递[J].商业会计,2017,(11).
关键词:公共基础设施;水利;问题;政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426.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1)22-0117-03
一、背景
固定资产与公共基础设施是国家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我国的社会主义公有性质,国家资产中公共基础设施规模庞大,不仅包括市政基础设施、水利基础设施、交通基础设施,还包括其他公共基础设施。公共基础设施作为国家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行使职能的物质基础,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物质支撑。然而由于历史原因,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并未将公共基础设施入账核算或者没有正确核算,导致我国政府投资形成的巨额公共基础设施等资产没有在报表得到全面反映,公共基础设施存量资产不清晰,不利于国家科学决策。我国2019年新政府会计制度根据实际国情,将公共基础设施单独于固定资产,形成独立的“公共基础设施”会计科目,并首次对固定资产与公共基础设施在权责发生制基础上的核算要求进行全面、科学、系统的规范,对固定资产与公共基础设施进行准确、科学的核算,是夯实政府资产管理的基础,有利于进一步厘清资产的存量,精细化资产管理,尤其是公共基础设施的管理,为以后经费的安排提供基础数据。
同时新政府会计制度要求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固定资产进行重分类,从固定资产分离出公共基础设施,并要求对固定资产计和公共基础设施提折旧,对2018年底之前的资产补提折旧,对于2019年新增的固定资产按月计提折旧,有利于进一步摸清国有资产现状,掌握其性能,更有利于提前合理编制资产配置计划,促进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有机结合。然而对于《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规定的,需要从固定资产中剥离出来公共基础设施,此项工作进展缓慢,2019年也并未在财务决算中反映公共基础设施,2020年财政部单独启动公共基础设施报表编制工作,但是报表编制内容较粗疏,也无法核对合理性和真实性,据了解,水利事业单位在从固定资产分离出公共基础设施之后,存在公共基础设施没有对应的卡片,没有后续的折旧管理,公共基础分类错误也无法转回等问题。本文针对公共基础设施分离中存在的问题和水利公共基础分类中的有关情况进行说明,有利于更好地促进水利公共基础设施管理和水利公共基础设施有关的报表编报,有利于进一步细化公共基础设施管理,有利于公共基础设施的正确使用和保值增值。
二、公共基础设施的有关概念
1.公共基础设施的定义。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的定义,公共基础设施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社会公共利于需求而控制的,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是一个有形资产系统或网络的组成部门,具有特定用途,一般不可移动。公共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市政公共基础设施、交通公共基础设施、水利基础设施和其他公共基础设施。对于独立于公共基础设施、不构成公共基础设施使用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管理维护用房屋建筑物、设备、车辆等不適用5号准则。
2.水利公共基础设施。水利公共基础设施目前有关分类工作正在进行中,需要水利部进行调研并结合实际情况,确认并由财政部发布执行。2019年水利部也启动了水利公共基础设施分类工作,根据水利公共基础设施分类方案,水利公共基础设施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社会公共防洪(潮)、治涝、供水、灌溉、发电等方面需求而控制的,已经建成的水利工程全部或部分有形资产。独立于水利工程、不构成工程使用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管理维护用房屋建筑物、设备、车辆等以及已经废弃或不再发挥服务功能的水利工程不列入水利公共基础设施核算。
水利公共基础设施是水利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会计主体占有的或负责维护管理的水利工程,是满足公共需求,在防洪(潮)、供水、灌溉、发电等方面服务于公共的水利工程,是已经建设安装完成的,一般不可移动的有形资产。
水利公共基础设施主要包括水利基础设施,水利基础设施主要是水利站、水位站、雨量站、其他水利测站(蒸发站、墒情站)等,水利设施以及管理用地、水利业务用房和构筑物(水质测验基础设施、其他水利基础设施、水准点等)。
三、目前水利公共基础设施重分类存在的问题
公共基础设施资产在管理方式和管理模式上与固定资产有所不同,新政府会计制度单独设立“公共基础设施”科目,需要将其从固定资产中分离出来,并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大框架下,探索和确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资产自身特点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模式。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等有关规定,要对2018年以前的固定资产进行重分类,把水利公共基础设施从固定资产分类中剥离出来,2019年新建成的水利公共基础设施纳入公共基础设施核算。由于水利公共基础设施分类比较复杂,导致此项工作进展缓慢,目前并没有完成,主要是前期准备不足,对于有关的概念和分类要求把握不准,不利于公共基础设施精细化管理,水利公共基础设施重分类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1.水利公共基础设施核算比较困难。水利公共基础设施确认比较困难,由于历史的原因,资产数量庞大以及原始资料的缺失,公共基础设施核算管理是综合性、长期性的工程,时间跨度大,致使水利公共基础设施的实际操作存在一定困难。如导致入账困难,存在有存量公共基础设施和增量公共基础设施很难入账的情况,也存在公共基础设施计提的折旧、日常维修和公共基础设施处置难以计量等问题,也存在已交付使用的水利公共基础设施在账簿上仍然在建工程科目进行反应,使用过程中维修次数较频繁,金额小、数量多,核算量较大的困难。 2.国家标准尚未发布,工作无法开展。由于水利行业国标尚未有发布,水利单位在开展公共基础设施重分类的过程中存在盲目、无所是从的情况,尽管根据有关准则我们能进行重新简单分类,但是随着资产管理精细化程度越来越高,水利公共基础设施已经确定无法修改,导致很多单位不愿意主动将水利公共基础设施分离出来,并且公共基础设施的划转在财政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操作不可逆,如果划转错误则会导致后续操作无法进行。
3.资产信息化管理系统存在问题。尽管在2019年财务决算报表体系中资产负债简表中增加公共基础设施科目,但是本科目很少有单位填列。财政部为更好做好公共基础设施的管理工作,启动了公共基础设施报表的编制工作,2019年公共基础设施报表设计比较粗糙,与财政部资产管理系统衔接不够,填报的公共基础设施数据无法进行比对和核实真实性。由于国标未有发布,标准并未有完全明确,对水利基础设施细化无明确标准,弹性较大,同一单位同一资产分类可能不一致,并且财政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于公共基础缺少卡片管理,也缺少后续的管理,如折旧管理等等。
4.公共基础设施定义没有考虑水利行业特殊性。《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明确指出,公共基础设施一般不可移动,但是对于水利行业来讲,水利测船数量多、金额大,且是满足水利测验等业务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纳入水利公共基础设施管理,现行的准则并未有考虑水利行业特殊性。
5.公共基础重分类人力资源配备不足。水利公共基础设施重分类是一个系统工程,水利行业水利公共基础设施种类繁多,存量大,资产形成的渠道也多种多样,同时具有点多、线长、面广的特点,清理的难度也比较大。要真正把水利公共基础弄清楚需要耗费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更需要财务人员与资产管理人员密切配合,也更需要业务人员的参与。但是从目前来看,开展水利公共基础重分类工作只有资产管理人员根据定义和特征进行简单的分裂,导致数据不准,工作量也大,不利于日后的水利公共基础设施管理。
四、对策和建议
按照新政府会计制度和国有资产报告制度要求,将公共基础实施从行业管理延伸到财政资产管理这一全新的领域,需要将财政资产管理与公共基础设施行业管理相融合,并在现行管理体制下,进一步厘清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对公共基础设施资产管理的职责边界,既要填补管理真空,又要避免职责交叉,从而形成有机衔接的职责体系。据此,探索建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资产特点的管理体系,需要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主动性、积极性和行业管理优势,构建财政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相互配合、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做好水利公共基础设施的管理,需要国家尽快出台具有可操作性的行业标准,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整合现有资产管理系统,优化报表设计,以财政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为依托,促进资产管理标准化,也需要各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开展工作,细化分类管理。
1.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要进一步以新政府会计制度执行为契机,进一步细化固定资产分类,落实水利公共基础设施分类的基础。要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的清理,完善基础数据,细化分类,完善折旧信息,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公共基础设施管理做好基础工作,对公共基础设施等资产定期进行资产核算。鉴于历史原因,有的公共基础设施取得时缺乏原始资料,在后续资产管理和资产核算中必须坚持定期清算,进一步摸清家底,实行多部门全面的清查,整合各种力量参与公共基础设施管理,让公共基础设施资产得到有效监管。
2.尽快出台水利行业标准。水利公共基础设施资产明细分类仅在2020年度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表编制说明中反映,我们认为其权威性不够。为更加全面、准确、合理地反映水利公共基础设施情况,解决基层单位在制度转换和资产入账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建议水利部尽快制定水利公共基础设施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对公共基础设施的实务操作有明确的指导,并由财政部统一发布施行。水利公共基础设施分类标准要结合水利工作实际,方便、实用、易操作,除符合准则规定外,要结合水利行业特殊属性,把船舶等设备纳入公共基础设施管理,确保水利公共基础设施完整性,同时定期对水利公共基础行业标准进行修订完善,确保标准符合水利单位实际。
3.整合资产管理系统。财政部应该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为依托,敦促各主管单位拿出行業标准,把有关标准内化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去,通过卡片来确认转化,直接系统取数,确保水利公共基础设施标准一致,数据准确。在资产决算报表中,增加公共基础设施明细表,为方便核对其与公共基础设施报表在同口径的数据要保持一致,或者直接取消公共基础设施单独报表。鉴于在政府会计制度实施前,水利公共基础设施资产核算监督等同于固定资产,但在实施政府会计制度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删除了资产卡片这一情况,建议恢复增加水利公共基础设施资产卡片的功能,以便持续加强公共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如新增和后续的折旧管理,建议优化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功能设计,对于公共基础设施的转化如果出现错误的,能有纠错功能,如删除此操作、恢复以前操作等等,确保资产信息系统有关功能设计符合目前公共基础设施管理要求,防止因为系统问题,导致公共基础设施管理跟不上。
4.细化公共基础设施分类和经费保障。要进一步细化水利公共基础设施标准,使标准更能结合水利单位实际情况,尤其是对于水利行业比较特殊的水利测船等建议纳入水利公共基础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确保水利公共基础设施的分类充分考虑基层单位实际情况,水利主管部门要结合水利公共基础设施的有关情况,优先保证经费,确保水利公共基础设施得到有效维护和更新,使水利公共基础设施更好地发挥作用。
5.加强水利公共基础设施分类的人员配备。要加强对公共基础设施分类的重视,公共基础设施是我们资产管理工作的基础,摸清有关情况,有利于财政部门经费划拨和单位的管理,对于维护好水利公共基础设施和新增水利公共基础设施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水利公共基础设施重分类过程中,财务人员要占主导地位,密切联系和指导资产管理人员及业务人员开展重分类工作。目前水利基层单位财务人员一岗多责,资产报表上报频次过密,财务人员疲于应付,数据质量难以保证,要进一步完善机构,增加人员,以确保人员配备,人岗事宜的原则满足公共基础设施管理的要求。要强化基层财务人员学习与培训,更新知识储备,因为公共基础设施的财务会计核算涉及的数据繁多复杂,确保做好公共基础设施会计核算工作,更加高效地将公共基础设施会计核算工作落实,为水利公共基础设施的发展作出贡献。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的通知(财会〔2017〕11号)[EB/OL].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站,2017-04-25.
[2] 顾剑波.新政府会计准则下公共基础设施核算的创新及建议[J].财会研究,2017,(5).
[3] 王积慧,周素琼,杨姗姗.交通类公共基础设施会计核算问题与对策[J].会计之友,20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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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思思.财经速递[J].商业会计,201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