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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多种法律解释方法将留置权成立要件中的占有解释为包含间接占有,进而推定间接占有下留置权的成立,并通过比较明确了船舶留置权与一般留置权的占有要件并无二致,确认间接占有船舶留置权成立的合理性.同时,依据海商法在对以船舶为标的的担保物权的受偿顺位安排中所体现的保障船舶融资以及优先保护造船人与修船人的留置权实现的立法目的,将间接占有下狭义的船舶留置权和其他以船舶为标的的留置权分别置于优先或次后于船舶抵押权的受偿顺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