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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责任是一种连带和结果责任.1922年党的二大党章即规定了下级机关不执行上级命令时可予以“取消或改组”,1927年第三次修改党章,规定了“改组或举行总的重新登记(解散组织)”;1982年党章第四十二条规定,对严重违纪而自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进行改组或予以解散”,此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改组”的领导成员、“解散”的党员如何处分作了具体规定.集体责任可以增强党员的权利义务意识,促进党内民主,完善问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