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奥运知识产权的门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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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奥运世博:知识产权的罪与罚
  
  编者按:
  5月8日,登山队员在峰顶展示中国国旗、奥运五环旗和北京奥运会会徽旗。当日,北京奥运圣火珠峰传递登山队成功登顶珠峰,北京奥运圣火珠峰传递获得圆满成功。
  但是,奥运知识产权的保护却没有顶峰可言。北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一位负责人就表示,奥运会也被视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重要示范工程,而随着开幕式的临近,奥运会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也将面临更大的挑战。
  
  法律:奥运知识产权的门神
  □文/周华
  
  2002年2月国务院颁布《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明确了各部门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的法定职能。六年来,全国各级机关查处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件数千件,涉案金额数千万元。目前,这场“魔”与“道”的斗争还在紧张的继续着……
  
  北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副部长刘岩就告诉记者,从《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实施六年来,查处了侵犯奥运知识产权的案件达千余件,经过北京奥组委的协助,各地海关查处一百余起,与公安部门合作的有五十多起。“我们统计的还要多,这些都不包括没有找奥组委联系,就自己处理的案件。”
  实际上,奥运会从申办时候开始,就带动了庞大的奥运财富盛宴,当然,这包含了合法与非法,刘岩等人要做的就是,保护合法的奥运之财,降伏非法的奥运之财。其实,还有一种介于合法与非法之间的“灰色地带”——奥运的埋伏营销,这同样让奥运会主办方头痛不已。这些与奥运知识产权相关的人和事演绎着一幕幕“罪与罚”的戏剧,犹如奥运比赛一般的精彩。
  “我现在对8月8日的期盼是,在家里约好友一起看开幕式电视转播。”刘岩坦言现在很忙很累,要实现这样的愿望,前提条件是开幕式当天,北京奥组委法律事务无意外,奥运权益保护不出问题。他真想放心休息好,恐怕还是要等到奥运会结束后。
  刘岩对于奥运有着别样的感情,他先后两次参加北京申办奥运的工作,还曾参与起草编写申奥的核心文件《申办报告》。1993年9月23日夜晚,刘岩留守北京,当北京落选2000年奥运的消息公布后,很多人在电话那头便哭起来,刘岩当然也不会好受。幸好,2001年7月13日夜晚,仍旧留守北京的刘岩却可以笑个阳光灿烂。
  2001年12月13日,北京奥组委正式成立,法律事务部成为奥组委首批设立的机构之一,刘岩也加盟其中。当时,法律部也不过几个人,做的工作却是大量的。因为第一次举办,没有经验可言。刘岩坦承刚开始的压力很大,在递给记者的名片后,他还开玩笑说这手机号码是奥运合作伙伴送的,在手机尾号变化几个数都还是法律部的同事,现在人多了不少。
  当时,按惯例,新的组织和部门成立都会派人去此前的奥运会举办地学习或考察,但法律部却迟迟不能出行。比如,北京奥组委派出几十名工作人员去雅典奥组委实习,但是雅典奥组委却不让法律部派人去,因为奥组委法律部文件是不公开的,去了也没用。
  这些法律文件包括合同,涉及许多商业条款,尤其是很多商业秘密。搞法律的刘岩当然知道,人家不公开是很正常的,我们的也不会对外公开。
  其实,严格点说,法律部并非是人们想象当中保护赞助企业利益的部门,而是在保护奥林匹克标志权益的同时还要处理很多国际法律文件和中国法律、法规的问题。刘岩解释说,“奥运会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是保护三方的权益,国际奥委会,中国奥委会,还有北京奥组委,其中北京奥组委的权益是最多的,大约有一百多项,像福娃之类都是,这样的案件当然最多。”
  为了保护这些饱含商机的标志和形象,我国政府在申办奥运会的时候,由国家工商总局领导代表中国政府向国际奥委会出具了一个保证书,保护奥林匹克标志。同时,如果必要的话,中国政府就立法。
  2001年11月,北京兑现了自己的承诺,施行《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规定》,北京奥组委参加了该规定的起草。为使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在全国范围内及时得到有效保护,北京奥组委还参加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起草工作,这可是国务院层面的法规。
  说起起草条例,刘岩承认,这个过程并不简单,也遇到了问题。比如我国商标法里面都规定地名、数字是不能注册的,但是“北京2008”这样寓意奥运的短语要怎么保护?后来,就通过《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实现的,但是没有承认它是商标。不过,“2008”这个数字无论如何是限制不了的。
  “大家研究奥林匹克宪章会发现,跟我国法律制度还是有缝隙的,有些涉及国情等。有些是国家禁止的,你就不能突破这个界限。”刘岩承认这项工作很累很具有挑战性,但是他也很有成就感。
  
  刑事手段遏制奥运侵权
  
  当李谋(化名)悔不该当初,贪图一份“非法奥运之财”时,他已经身陷囹圄了。
  他的故事还要从头说起,2006年正是奥运赞助企业话题最活跃的年头,也是李谋最活跃的时候。当年8月,李谋忙得不可开交,但是每天都在做着几乎重复的事情:接打电话,给企业发邀请函。他想利用一些企业希望通过参与北京奥运会经济活动来发展的迫切心理,借奥运的东风“敛一笔财”。
  李谋先注册了北京阳光旭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阳光旭日”)以及北京奥业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下称北京奥业),自己当了法人代表,以位于中关村东路的阳光旭日为主体,并通过假造“促奥运首选品牌编委会”、“奥促委专家评审委员会”、“中国经济商务联席会”等名称,开展“促奥运首选品牌大型政绩推广活动”。
  入围的企业将被授予“‘促奥运首选品牌’金匾和证书”,并入编“‘促奥运首选品牌’大型工具书”,与此同时,作为北京奥运经济市场推荐产品品牌,还将获得选名录在相关场合及媒体进行宣传推荐。”这么优厚条件的背后,当然不可避免地要每个企业缴费2.008万元,这才是李谋的目的。
  案发后,据查,阳光旭日通过发邀请函等方式,一共骗取了十几家企业的资金,这些受骗企业中大部分是外地企业,只有一家企业是在北京。就在李谋做着发财梦的时候,他被人举报了。北京奥组委配合海淀工商局以及公安机关,根据举报材料,进行周密调查,最终拿到了阳光旭日的虚构欺骗过程的全面证据。
  经过北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认定,阳光旭日等在未取得国际奥委会授权的情况下,组织的所谓“促奥运首选品牌”活动,侵犯了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了北京阳光旭日的违法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将涉嫌合同诈骗行为的6名当事人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其实,话说回来,李谋的这种靠“奥运”发财的方式并不十分高明,被骗者只要稍加核实便会露馅。但是,即便是简单的骗局,也还是有很多人不断地在重复“骗”和“被骗”。
  2007年8月17日,北京奥组委在奥运官方网站发布了《北京奥组委针对近期有人借北京奥运会名义敛财之事发表声明》。其中还提到另外几起案件,一个自称“北京全民迎奥运活动组委会”和“海外百万侨胞迎奥运筹委会”的组织,在海外举办活动、接受捐赠,自称是首次以公益性活动方式开展全民迎奥运的官方社团组织;另一个自称“北京全民迎奥运活动组委会北戴河办事处”的机构广泛征集书画作品,并要求投稿人交纳数千元出书费。
  根据国际奥委会规则和北京奥组委规定,对于民众自发举办或单位、团体内部举办的迎奥运活动,能规范使用奥运会名义和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北京奥组委抱有肯定和赞赏的态度。但同时,凡对外公开宣传、公开组织参与者报名,特别是向参与者收取费用,对外征集广告、赞助并提供回报条件,或者向参与者承诺提供北京奥运会观赛及其他参与机会的活动,奥组委均明确反对。实践中,凡涉及北京奥组委及奥运会的捐赠、市场开发工作均不通过任何第三方中介机构或代理组织进行。若能明白这一点,受骗上当者自然就会少很多。
  不过,在奥运知识产权保护中,像李谋这样被移交公安机关的案件大约五十多件,最后移交司法机关的案件更少,还有大部分的侵权行为是属于无意识的。在奥标18例案例中,大部分案例多数是企业将福娃放在门前或打出迎奥运的宣传语,对于这种案例多以“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罚款”处罚就可以了。
  国内的情况是这样,国际上是不是也存在侵犯北京奥运会知识产权的情况呢?刘岩告诉记者,国外确实有这样的案子,但是查处起来几乎不可能,因为成本太高了,几乎就像在拥挤的公交车上被人踩了一脚,如果真要去一一计较,那么没时间、没精力。“我们收到这样的案例,但是一般不宣扬,因为宣扬的话,几乎等于告诉他们怎样去侵权。”
  
  打击埋伏营销
  
  除了明显的侵权之外,还有另一类奥运隐形市场也让北京奥组委头疼。
  北京奥组委每年都要应对四五百件直接侵权的案件,但是对于隐蔽营销(ambush marketing,又译埋伏营销),多半无可奈何。刘岩表示,“对付它几乎没有什么经验”。实际上,已经有一些“好运08”、“观战北京”等等暗示北京奥运相关的广告打出来,只是这些借力北京奥运的行为又显得太过高明,很难追究。
  按照以往奥运会的经验,对“隐形市场”都有着各自的解释,基本指的是非奥运会合作企业通过与奥运会建立虚假或未经授权的联系,获得巨大的商业利益。有些国家和地区,当隐形奥运营销的行为出现时,企业可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解决。
  刘岩说,隐蔽营销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很多营销类书籍倒把它作为正面教材进行阐述,而且都强调技巧很高。最早发现的隐蔽销售是盐湖城奥运会,本来啤酒类项目百威啤酒是指定产品,但是盐湖城有一个小啤酒厂在自己的包装上写着“盐湖城奥运会非指定产品”,这让主办方无可奈何。
  
  非奥运赞助商借势发力,合理地回避知识产权的问题,并可将营销费用在产品的终端市场使用。正是这种营销概念使很多奥运赞助商很被动,甚至让他们很头疼,有时甚至会怀疑参与奥运是否能得到相应的回报。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副局长吕志华今年四月就说,将对“奥运隐形市场”进行探讨,他认为关键是要看个案分析,如果在同量级别上,是一种理解,如果双方的实力相差很大,又是另外一种理解。
  但是,具体案件的判断上,恐怕理解的分歧也会非常大,现在北京奥组委至少遇到了几十家这样的企业准备搭便车。比如一场重要赛事,某个厂家购买了1000张座位相连的门票,派给自己的员工,而员工都穿上带有厂家标记的服装,或者整体构成某种图案的服装,只要电视摄像头扫过全场就会带来广告效应。刘岩表示,这个问题几乎没办法解决,目前只能想到了不卖数量巨大的连续座位票。但是谁又能保证,原本没有这样打算的普通观众也会被商家“收买”呢?
  美国众达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合伙人赵久苏律师建议,遇到隐蔽营销,正常赞助商可以冒名侵权、贸易侵权以及对合同关系的干扰等理由通过法律途径处理;在赞助商与主办方签订赞助合同时,也可以用许多单独合同详细规定权益及权益使用方式来弥补漏洞。
  实际上,随着奥运火炬的传递,与奥运相关的体育营销以及奥运相关产品也随之集中表现与销售,对于全国的工商系统来说,他们又将进行新一轮“行动”。火炬的传递也将是奥运隐形市场最为活跃的一次“表现”。
  为此,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下发了专门保护火炬传递的通知——《保护第29届奥运圣火的通知》,要求各地加强奥运会圣火的保护,并结合本地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保护奥运会圣火标志的专项整治行动。
  
  新媒体的路在何方
  
  根据以往奥运会的特点,随着奥运会临近,火炬传递、倒计时活动举办,奥林匹克标志侵权的案件在短时期内将不断增加。其侵权形式也将呈现出新的特点,如奥运纪念品向网络发展,奥运视频在网络非法传播。
  正是考虑到这一点,5月6日,在国家广电总局主办的“奥运新媒体版权保护论坛”上,100余家行业单位共同签署了《奥运新媒体版权保护北京宣言》。
  新媒体集体向社会承诺:以新媒体转播本届奥运赛事,需提前以合法途径获得相关授权和许可;自觉抵制侵权盗版行为,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奥运新媒体版权保护;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切实执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高度尊重北京2008年奥运会权利人以及持权转播商机构的权益,共同探索业务合作模式,在合法授权范围内传播奥运赛事;共同把奥运版权保护作为奥运会传播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自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对奥运新媒体版权保护的监管,积极支持有关机构开展的打击侵权盗版行动;遵守本宣言的各项约定,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要知道,调研机构comScore2007年公布的调查报告显示,全球网民数量达到了7.72亿,占到全球人数的12%。而中国最新的网民数量已超过2.2亿,事实上成为网民最多的国家。
  上海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副局长张哲曾向记者介绍说,目前全国宽带用户高达1.63亿人,全国有2万多个提供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网站,广电总局重点监控其中影响较大的6500家。其中提供视听节目共享的网站有300家,几乎所有宽带用户都使用过网络视听节目,其中7600万网民下载过这些节目,3700万网民上传过视听节目。
  而在这样的国家,举办世界第一大的体育品牌——奥运会,怎么可能不是网络新媒体觊觎的一块大蛋糕?对于网络而言,点击率就是商机就是财富,奥运节目给网络带来的诱惑实在太大。但是,《北京宣言》无疑宣告了提供视听节目的网站试图搭奥运便车的“死路”。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版权处处长赵秀玲日前告诉记者,国家版权局、工业信息部、公安部要加大对网站的监督,今年的网络执法专项行动要比过去来得更早,持续时间更长。结合奥运会的举办,还要以网络视频的网站作为监管重点,对大网站进行主动检查,帮助网站建立应对方案。此外,国家版权局还将建立技术监管平台,会形成一套智能监管的系统,对盗版侵权网站实行更严格的控制,六月就会试运行。她认为,随着新技术的应用,监管会上一个新平台。
  除了官方的智能技术监管,权利人的技术防范也至关重要。
  离奥运会的开幕也不到100天,作为内地以及澳门地区唯一的北京奥运会官方互联网、手机转播机构的新媒体平台,央视国际需要让自己在新媒体上的3800个小时转播内容发挥到极致,同时又要受到最大限度上的保护。
  “坦率地说,2008年奥运会也是国际奥委会第一次出售新媒体转播权,任何一家转播运营商都没有经验可借鉴,我们也是如此,压力并不小。”央视国际奥运版权保护中心负责人刘璐这样说。为此,在成为官方互联网、手机转播机构的授权转播商之后的两个月,央视国际便成立了奥运版权中心,专门负责新媒体的版权保护工作,技术出身的刘璐是该部门的负责人,她认为版权保护首先就是构建整个技术平台。
  技术保护又首先在于IP限制,央视国际已经拥有用户访问地域保护技术,对中国内地和澳门以外的用户访问进行限制。通过技术手段识别出所有中国内地和澳门以外的互联网用户,让这些IP无法看到央视国际转播的内容。但是,网络专业人士也说,目前免费的代理服务器也很普遍,IP限制恐怕难以抵住不少“漏网之鱼”。
  此外,央视国际还建立了数字版权管理平台,通过成熟、可靠的DRM技术保护奥运视频在新媒体平台上的大规模传播,这就像给所有的转播内容在分发时加上一把锁。地域范围内的用户在播放的时候,需要拿一张许可证,没有许可证就没法播放,刘璐这样解释道。
  但是,这样的许可证设置是否及时有效?网络专业人士表示目前尚没有直接破解DRM技术,但是只要有一张许可证之后,所下载的奥运比赛节目的文件可以通过一些软件将DRM认证分离出来,后来的人就可以不再需要认证,还是可以看到奥运节目,最多推迟一段时间。不过,该人士承认这个技术效果可能比IP限制更好。
  另据了解,央视国际还建设视频指纹识别保护技术平台,有针对性地建立互联网视频内容监控中心,对盗版行为进行监控和识别,其中包括筹建奥运新媒体数字指纹识别库,存储3800小时奥运节目的数字指纹信息;同时与门户网站、视频网站等新媒体机构协作,推行视频上传识别系统和甄别机制。
  迅雷公司CEO邹胜龙就告诉记者,这种技术在海外已经颇为成熟,应用较多,但是国内的网站几乎还没有使用。所以,此番央视国际在国内率先使用这类技术是否有效也可能为将来其他影视、音乐作品权利人为保护网络版权提供借鉴。
  除了网络视频这样的新媒体之外,还有“博客”,这也是历届奥运会没有遇到过的问题。国际奥委会在“出售”新媒体转播权后,第一次允许运动员在参加奥运会期间写博客,但是,运动员的写作需要遵守有关规定。比如:运动员在8月8日至24日的北京奥运会期间,不能在博客内刊载任何视频、音频文件,也不能刊登有关第三方的机密信息。
  此外,运动员或官员只能在博客内公开非奥运转播区域拍摄的照片,但是国际奥委会允许他们刊登在转播区域内只涉及个人形象、不涉及比赛本身的照片。国际奥委会还表示,运动员博客不能涉及商业广告或者任何与商业广告相关的行为。但也有相关人士认为,这样的规定虽好,但在现实中很难实施,运动员实在太多,博客也太多,监管太难,处罚运动员更难。
  实际上,对奥标的侵权行为在2006年以后明显增多,越是临近奥运会开幕,侵权活动就可能越猖獗。
  2004年至2007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查处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案件1650件,案值2069万元,罚款1238万元,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案件3件,移交人数8人。2006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查处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件428件,比2005年增长了45%。这还仅仅是工商部门的查处,此外,还有海关、版权等部门的大力查案。
  当然,像奥运这样的盛宴,究竟是“魔高一尺,道高一丈”,还是“魔高一丈,道高一尺”,尚需要实践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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