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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中国的国家与社会关系下,国家介入是农民用水户协会发展的重要条件。农民用水户协会作为一种具有潜在经济合理性的制度安排,具有协调农民合作行动的组织功能。然而,由于农户用水户协会运行成本高而组织效率低,它往往成为一种缺乏效率而闲置的制度安排。若要农民用水户协会发挥应有的组织职能,需要国家介入赋予其与特定经济社会条件相兼容的组织性质,使其能够低成本和高效率运行。以湖南井塘农民用水户协会为个案进行了相关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