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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对医保协议法律性质的探讨多囿于二元法律结构,导致协议主体定位混乱、权利义务分配不清,影响医保协议制度的落实。本文认为:医保协议的签订主体虽然只有医保机构和医疗、药品等定点供给机构,但其所保护和协调的利益是多方的,将行政私法理论引入医保协议以界定其法律性质,能够充分反映“医保协议”内涵及其特征,因而医保协议的法律性质应是行政私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