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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犯罪构成理论之争到法律概念
·法定说的基本观点
该说认为“犯罪构成,就是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需要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我国刑法学教科书多以此观点表述犯罪构成,若有差异也仅仅是文字表述的差异而已,绝不是实质意义的更改,因此,从此种意义上讲,犯罪构成的法定说是刑法学界对犯罪构成理解的通说。
·理论说的基本观点
理论说认为“犯罪构成不是刑法条文规定的一个概念,而是一个较系统、较详尽地研究刑法条文中规定的构成犯罪的各种条件的理论概括。” 无论是法定说还是理论说都是关于法律概念的不同理解,只有对法律概念进行理论分析才有可能对犯罪构成这个法律概念做出更为准确的评析。
不同学派对法律概念的不同理解
·自然法学派对法律概念的理解
自然法思想大致经历了自然主义自然法、神学自然主义自然法、理性主义自然法和现代的自然法的发展阶段。自然法学派在理论构建的基本策略上遵循着相同的路径和理论预设:(1)自然法基本源自于某绝对来源并与自然与理性相一致的价值判断。(2)这种价值判断表达了统治人和宇宙本质的客观可探知原则。(3)自然法的原则是不变的、永恒有效的,并可以通过合理运用人类理性来掌握。(4)这些原则是普适的,当被掌握后,他们必须支配所有实在法,除非实在法符合自然法,否则就不是真正的法律。(5)法律是社会中人类生活的基本要求。依照自然法学派的观点,在普通案件中,只要对实证法律的正当性不存在疑问,法官就不用费力对判决进行说明,但当某一法律概念及其法律规则在事实面前显得模糊不清的时候就需要法官更具自然理性对其进行判断。在自然法的实践中,法律概念以“自然的奴仆”的身份,掩盖着法官的个人偏见。自然法学对法律的操作虽然亦从法律概念开始,并进行着严格的逻辑演绎,但是在法律本体论上的立场,却严重损害了这一操作。
·分析法学派对法律概念的理解
分析法学派起源于欧洲十七、十八世纪而鼎盛于十九世纪。在哲学背景上,分析法学直接继承了休谟关于应然与实然制区分以及霍布斯、黑格尔对国家至上的渲染。而在实践领域,自然法思想在逻辑上导致司法任意,也日益遭到来自人权保护主义的责难并因而在道义上为实证主义之兴起提供帮助。
·社会法学派对法律概念的理解
社会法学派的基本纲领是:反对超验的和本本的法,主张在对社会因素的分析以及社会运行过程中发现法。“活法”“法官造法”“社会利益”等构成了社会法学的核心范畴。
从不同角度对法定说与理论说进行评述
·法定说的优势与缺陷
法定说的优势在于根据这种学说,从社会法学派对法律概念的理解的角度而言,这是满足社会需求,从社会需要的角度对犯罪构成进行的一种解释,这有利于区分罪与非罪,罪轻罪重的问题,这是从社会需要的角度对法律概念的一种总结;但是从分析法学派对法律概念的理解的角度出发,这又是不合逻辑的。分析法学派主要从法律文本出发研究法律,并从逻辑层面对法律作出严密的解释,法律文本是其主要甚至唯一的关注对象。
·理论说的优势与缺陷
理论说认为犯罪构成只是一种理论而不是刑法条文中规定的概念,理论说在回应法定说的明显缺陷时切中要害,但是也存在难以自圆其说的地方,如果说犯罪构成是一种由学者加工制作的理论,其功效又是一种区分犯罪的标准,这就有了将理论看做认定犯罪的标准定得嫌疑,就有违罪行法定原则。
·从法律概念角度对法定说与理论说的缺陷进行评述
法定说的主要缺陷在于其没有法律条文的规定,但是从自然法学的观点进行分析就会发现自然理性是大于法律的明文规定的,只要这种关于犯罪构成的规定是符合自然理性的,并能够指导社会实践以及法官的定罪判刑,就是可以被接受的;从社会法学的观点出发,只要关于犯罪构成的规定能够满足社会的需求,能够让犯罪得到治理就可以采纳。理论说的主要缺陷在于其违背罪刑法定原则。这是通过明确的刑事立法权制约刑事司法权的行为,防止法官的恣意与擅断,以保障人权。罪刑法定原则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不断的发展变化,罪刑法定已经从形式的罪刑法定变为实质的罪刑法定。这实质上是自然法学派观点关于罪刑法定法律概念的延伸与发展。理论说认为关于犯罪构成的规定只是一种理论,这遭到了严重的批评,但是从罪刑法定的发展来看,这或许是从实质上来履行罪刑法定原则,但是如果这样理解就有可能造成法官的任意,因为最终的法律实施人必定落实到法官身上,这就要求法官必须有良好的职业素养。但是在当前的中国尚无法达到这样一个要求,所以,在当前的中国理论说是极其有害的。
总之,法定说是可以解释与补正的,而理论说在当前的中国实践中之极为有害的,所以,应该对法定说进行补正与解释,应该放弃理论说。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
·法定说的基本观点
该说认为“犯罪构成,就是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需要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我国刑法学教科书多以此观点表述犯罪构成,若有差异也仅仅是文字表述的差异而已,绝不是实质意义的更改,因此,从此种意义上讲,犯罪构成的法定说是刑法学界对犯罪构成理解的通说。
·理论说的基本观点
理论说认为“犯罪构成不是刑法条文规定的一个概念,而是一个较系统、较详尽地研究刑法条文中规定的构成犯罪的各种条件的理论概括。” 无论是法定说还是理论说都是关于法律概念的不同理解,只有对法律概念进行理论分析才有可能对犯罪构成这个法律概念做出更为准确的评析。
不同学派对法律概念的不同理解
·自然法学派对法律概念的理解
自然法思想大致经历了自然主义自然法、神学自然主义自然法、理性主义自然法和现代的自然法的发展阶段。自然法学派在理论构建的基本策略上遵循着相同的路径和理论预设:(1)自然法基本源自于某绝对来源并与自然与理性相一致的价值判断。(2)这种价值判断表达了统治人和宇宙本质的客观可探知原则。(3)自然法的原则是不变的、永恒有效的,并可以通过合理运用人类理性来掌握。(4)这些原则是普适的,当被掌握后,他们必须支配所有实在法,除非实在法符合自然法,否则就不是真正的法律。(5)法律是社会中人类生活的基本要求。依照自然法学派的观点,在普通案件中,只要对实证法律的正当性不存在疑问,法官就不用费力对判决进行说明,但当某一法律概念及其法律规则在事实面前显得模糊不清的时候就需要法官更具自然理性对其进行判断。在自然法的实践中,法律概念以“自然的奴仆”的身份,掩盖着法官的个人偏见。自然法学对法律的操作虽然亦从法律概念开始,并进行着严格的逻辑演绎,但是在法律本体论上的立场,却严重损害了这一操作。
·分析法学派对法律概念的理解
分析法学派起源于欧洲十七、十八世纪而鼎盛于十九世纪。在哲学背景上,分析法学直接继承了休谟关于应然与实然制区分以及霍布斯、黑格尔对国家至上的渲染。而在实践领域,自然法思想在逻辑上导致司法任意,也日益遭到来自人权保护主义的责难并因而在道义上为实证主义之兴起提供帮助。
·社会法学派对法律概念的理解
社会法学派的基本纲领是:反对超验的和本本的法,主张在对社会因素的分析以及社会运行过程中发现法。“活法”“法官造法”“社会利益”等构成了社会法学的核心范畴。
从不同角度对法定说与理论说进行评述
·法定说的优势与缺陷
法定说的优势在于根据这种学说,从社会法学派对法律概念的理解的角度而言,这是满足社会需求,从社会需要的角度对犯罪构成进行的一种解释,这有利于区分罪与非罪,罪轻罪重的问题,这是从社会需要的角度对法律概念的一种总结;但是从分析法学派对法律概念的理解的角度出发,这又是不合逻辑的。分析法学派主要从法律文本出发研究法律,并从逻辑层面对法律作出严密的解释,法律文本是其主要甚至唯一的关注对象。
·理论说的优势与缺陷
理论说认为犯罪构成只是一种理论而不是刑法条文中规定的概念,理论说在回应法定说的明显缺陷时切中要害,但是也存在难以自圆其说的地方,如果说犯罪构成是一种由学者加工制作的理论,其功效又是一种区分犯罪的标准,这就有了将理论看做认定犯罪的标准定得嫌疑,就有违罪行法定原则。
·从法律概念角度对法定说与理论说的缺陷进行评述
法定说的主要缺陷在于其没有法律条文的规定,但是从自然法学的观点进行分析就会发现自然理性是大于法律的明文规定的,只要这种关于犯罪构成的规定是符合自然理性的,并能够指导社会实践以及法官的定罪判刑,就是可以被接受的;从社会法学的观点出发,只要关于犯罪构成的规定能够满足社会的需求,能够让犯罪得到治理就可以采纳。理论说的主要缺陷在于其违背罪刑法定原则。这是通过明确的刑事立法权制约刑事司法权的行为,防止法官的恣意与擅断,以保障人权。罪刑法定原则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不断的发展变化,罪刑法定已经从形式的罪刑法定变为实质的罪刑法定。这实质上是自然法学派观点关于罪刑法定法律概念的延伸与发展。理论说认为关于犯罪构成的规定只是一种理论,这遭到了严重的批评,但是从罪刑法定的发展来看,这或许是从实质上来履行罪刑法定原则,但是如果这样理解就有可能造成法官的任意,因为最终的法律实施人必定落实到法官身上,这就要求法官必须有良好的职业素养。但是在当前的中国尚无法达到这样一个要求,所以,在当前的中国理论说是极其有害的。
总之,法定说是可以解释与补正的,而理论说在当前的中国实践中之极为有害的,所以,应该对法定说进行补正与解释,应该放弃理论说。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