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留守儿童群体属于中国经济转型过程中所产生的特殊群体,并且该群体的权利保障以及生活质量已然是社会的重点关注问题。农村居民想要获得较高的经济收入则需要进城打工,但因为多种因素儿童则被迫留在农村,可对于正处在成长阶段的儿童来讲自身缺乏父母陪伴与指导对其后续性格品质形成极为不利。因此国家及相关民政部门需对此加以重视,并针对性采取干预措施,有效解决这一现状。本文主要对农村留守儿童权利的法律保障及民政服务进行研究。
关键词:农村留守儿童;权利法律保障;民政服务
引言:
针对于留守儿童问题国家颁布了一系列文件规定,其中明确指出各级政府应将留守儿童保护工作视为重要职责,坚决维护未成年群体合法权益,同时也要以未成年群体成长为主要落脚点对相应法律和机制不断加以完善,有效强化主体监护责任、促使儿童留守现象大幅减少,并全面保证留守儿童安全。近年来在国家的发展模式下农村人口流动变化较快,城乡关系的调整以及农村人口的减退等多重影响,导致留守儿童问题日渐复杂,因此能够彻底解决该问题,各级政府部门应协同研究,针对此情况提出具体解决对策。
一、农村留守儿童权利保障必要性
首先是现实要求,儿童在成长阶段若缺乏正常家庭氛围、没有父母关爱与保护会导致其安全感缺失,一旦遇到问题时潜意识的反应则是逃避和退缩,同时社交能力弱、自信心过强都是留守儿童特点。较为偏远的农村地区,通常会出现儿童在一年级则被留守,学校中因母爱缺少,常会将教师视为母亲,但因教师自身精力有限所以也难以对其全面照顾,此时极有可能会故意犯错吸引教师注意,若此时教师仍未进行帮助反而对其责骂,可能使该儿童性格愈发暴躁,甚至成为“问题学生”。其次,理论要求,留守儿童享有人权第一,人权是在不断发展过程中随着人类群体主观意识的觉醒主动要求的应当具备的权利;第二,人权是由法律承认且具有权威性的保护,如此才能确保个体发展得到充分保护;第三,人权生来既有,并非由谁赋予产生,任何人皆不可通过法律剥脱人权。简单分析,人权争取也属于利益争取,利益与人权在某种层面上讲有重合部分,因此针对于农村留守儿童群体的基本权利进行保障有其明確必要性[1]。
二、当前农村留守儿童权利保障存在问题
尽管当前社会已经对留守儿童问题采取相应解决措施,但现实生活中仍会有多种问题出现,造成该问题的原因首先是法律制定有所缺位,法律规定中对于未成年群体的权利保护较多,甚至已经有较为完善的管理体系,但特别针对于留守儿童的相关规定仍有一定缺位现象,未成年群体中农村留守儿童属于弱势群体,因此若缺少针对性的法律制度管理和约束则会导致一旦留守儿童出现问题则难以做到有法可依。其次,受教育权无法保障,因留守儿童大多以隔代监护为主,长辈在家务生活以及文化程度上有较大限制,从而对其文化提高和家庭教育方面无法正确给予帮助和管理,而教师也因自身工作较为繁重难以对其进行全方位照顾,长久以往下则会有部分学生对文化学习产生强烈抵触情绪,从而出现辍学等问题。
三、农村留守儿童权利的法律保障及民政服务对策
在面对农村留守儿童在进行权利保障与维护时,需要从整体进行统筹由各部门协同合作才能构建系统、全面且高效的保障系统,该项工作十分复杂,且涉及时间较长,因此相关部门需对其有足够的建设耐心,以确保保障留守儿童合法权利的这项工作可以顺利实施。国家针对此问题早已经出台了相关的保护通知,文件中要求各级部门以农村留守儿童保护为基础协作开展这项工作。民政部应充分发挥自身带头作用,各地方基层民政部门也应严格按照政府规定开展实践保护行动。民政部门规划留守儿童保护方案时,应注意对民政资源充分利用,并从教育和监护两个不同角度同时入手,协同其他部门建立完善的保障体系。
(一)为留守儿童建立信息库
各级地区民政部门需要求并指导乡镇或村民委员会对当地的留守儿童情况进行全面排查、随时更新随时汇总,建立完整、详细、动态的乡镇留守儿童信息库。该信息库建立应做到“专人专档”,对留守儿童自身、父母以及其当前监护人的全部信息进行记录。在此基础上乡镇政府部门也应对留守儿童的基本生活、教育情况和监护类型等项目信息加以分类整合,宏观角度上要做到全面掌握本地区内所有留守儿童态势;微观角度上则要对个体留守儿童的实际情况完全了解,从而有针对性、计划性的组织开展关爱活动,切实将地区内的儿童留守问题加以解决[2]。
(二)完善监护制度加以补偿
第一,因社会组织的信息登记管理皆是由各地区的民政部门负责,所以民政部门对各类组织了解通过鼓励企业介入或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成立留守儿童服务的专项体系,以此保证农村留守儿童的生活照顾、学习辅导以及亲情关怀和心理疏导,让其可以充分享受家庭快乐。第二,民政部门也可以以住宿提供的服务形式为留守儿童提供权利保障,该模式具体实施可分为救助中心和儿童福利机构两种不同模式,民政部门可对儿童服务事业的工作经验加以运用创建农村留守儿童管理机构,例如“假日学校”等。
(三)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
中国的社会救助体系主要是以最低生活保障为主,具体内容有医疗救助、五保供养、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等,临时救助仅是作为补充内容,与司法、教育等专项系统救助配套。鉴于此农村留守儿童问题,教育部、公安部以及民政部可协同开展摸底与排查工作,对本地区内的留守儿童生活状况、心理动态进行调查与统计,调查结束后民政部可根据具体信息数据及时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医疗救助等社会保障救助范围的留守儿童尽快纳入,同时也需与司法部以及教育部共同协商并拟定出实践性较强的权利保障执行方案,从而能够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专业的法律与教育救助。
结论:综上所述,民政部门在农村留守儿童问题解决上应充分发挥自身衔接作用,及时对学校与儿童家庭的问题进行处理,同时也需注意关爱留守儿童心理问题,通过建立信息库,完善监护制度,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等多种方式有效解决留守儿童问题,从而保障其健康成长。
参考文献:
[1]项会兰.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研究[J].农村经济与科技,2021,32(13):334-336.
[2]徐爽,江婉.我国农村留守儿童权利的法律保障及民政服务[J].2021(2016-12):2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