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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斥期间是形成权的救济方式.因其具有不可中断、不可中止的性质,在我国历次民法法条修改中,对除斥期间都有一定程度的改动.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生效,将重大误解表意人撤销权存续的期间进行了一定的调整,即从之前的一年改为三个月.其立法本意是促使重大误解表意人加速行权,防止其怠于行权或滥用撤销权.然而,在如今日益繁杂的民商事活动中,相当一部分因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会受限于三个月的短期除斥期间限制而失去救济的权利.因此,本文将对我国重大误解除斥期间的合理性进行讨论,并提出可行的修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