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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于债务加入的首次规定出现在《〈民法典〉草案(一审稿)》中,后经过两次修改变得更加完善。债务加入的规范意旨是提高债权实现的可能性,设立依据是合同变更自由原则。依照《民法典》第552条的表述,债务加入的成立存在两种情形:一为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且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二为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关于债务加入的法律性质的争议主要体现在第二种情形中,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表示拒绝则推定为“同意”是否合理也有待考究。债务加入的适用范围广泛,只需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