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批捕权转隶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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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拥有批捕权,源于法治先贤们对批捕制度的“误解”、与苏联司法体制相一致的“巧合”;检察批捕模式,经受了法学理论界长期、普遍的质疑,批捕权转隶法院的共识正在形成.侦查权转隶监察委加速了检察机关的职权配置改革,批捕权转隶法院正当其时,是落实“审判中心化”、批捕权“司法化”、消解逮捕异化、接轨国际惯例的需要.批捕权转隶法院,不会面临宪法障碍,不会弱化检察监督,也不会加重法院负担.批捕权转隶法院需要多重制度建构:以中级法院为单元,建立两级“双轨制”法庭;侦查机关申请,属地法院管辖;限缩刑事拘留、逮捕审查期限,通过听审作出裁决;拓展律师参与空间,强化逮捕审查辩护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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