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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刑事诉讼法》修改后 ,刑事技术勘查、检验鉴定工作面临着证据规则改革、非法证据的排除、取消收审、律师提前介入、鉴定人出庭、犯罪类型细化、智能犯罪和技术犯罪出现等问题 ,这不仅给刑事技术鉴定工作增加了难度 ,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届时,刑事技术工作将越来越受到制约,本文从基层公安工作出发,结合相关法律条文、工作经验,对公安机关新刑诉法实施后存在的不足进行归纳总结,并提出相应举措,以提高办案质量。
关键词:刑诉法;基层;处警;刑事技术;证据
《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认清新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刑事技术工作面临的形势,抓住机遇,迎接挑战,以实施新的《刑事诉讼法》为契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刑事技术工作,是摆在我们的紧迫课题。新法实施后,如何依据新法要求,不断完善以往陈旧的现场勘查、方式,寻找新的破案增长点,已成为摆在刑事技术人员面前的一个现实问题。
一、新刑诉法实施后对刑事技术的要求
1.收集证据的程序上必须合法
现场勘查、检验鉴定是刑事技术工作的生命线。新刑诉法中“合法有效证据”要求刑事技术人员要严格遵守现场勘查的有关规定,对获取证据的方式要依法依规开展。刑事物证保管必须遵循科学、严格、责任到人的原则。规范化管理是确保证据完好无损,“要逐步改掉过去‘只问结果不问过程’或者不择手段取证这样陈旧落后的思维方式。”
2.证据规则改革,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证定案”
新刑诉法正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将刑事技术工作直接推向了诉讼的前沿,鉴定意见、鉴定机构、鉴定人接受各方检视、质疑,将成为常态,不具备法定条件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将不能出具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不被法庭采纳的情形也必然会出现,公安机关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资质和能力将接受全面考验,对刑事技术工作不断提升发现、提取、检验证据的能力提出了新期盼。
3.出庭作证将成为常态
刑法修正案第一百八十七条明确了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請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当前体制公安机关的鉴定人同时兼具侦查人员身份,为避免“自侦自鉴”之嫌,要求公安机关的鉴定人在刑事诉讼中一定要与侦查人员分开身份,在同一案中担任了鉴定人或现场勘查人员后,绝对不能再以侦查员身份出现。
二、新刑诉法实施后对基层刑事技术工作的影响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完善为刑事技术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同时,也对刑事技术工作带来一些新的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刑事技术人员将明显短缺,现场取证能力不强
新法增加的刑事技术工作方面的内容,使得刑事技术人才短缺的现象越来越突出。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参加案件侦查的人员不能担任本案的鉴定人。就目前情况而言,基层机关在实际工作不能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去执行,既要勘查现场,又要检验鉴定,应该说勘侦鉴一体的现象相当普遍。
技术鉴定人的业务素质下降。由于技术鉴定人员长期处于一种超负荷运转状态,根本无暇开展对疑难痕迹物证检验鉴定的研究,长此以往最终导致了现有的技术鉴定人员业务素质下降,鉴定质量得不到有效保证。
2.对技术人员的工作水平和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由于新刑诉法取消了收容审查 ,并且对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办案时间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 ,侦查破案的时限大大缩短 ,技术检验鉴定工作必须及时在较短时间内完成 ,这就要求刑事技术人员必须具有更高的政治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 。侦查方式的“革命性”改变,使今后刑事技术人员不仅具备侦查员的思维方式与方法,而且具备专业刑事技术人员的扎实功底与独到视角,扮演新的“证据王”的角色。
三、刑事技术部门应对新刑诉法的建议及对策
1.现场勘查责任重大,依法勘查是保障,提高勘查水平是目标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犯罪技能不断翻新,高科技犯罪日益剧增,刑事技术只有拿出“魔高一尺道高一道”的专业水准才能有效同犯罪作斗争。通过加强岗位技能培训、兼职技术员培训等方式提升刑事技术队伍整体素质,提高刑事技术人员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要求下,信息化背景下的取证能力,以适应新执法环境下刑事技术工作的需求。
2.加强刑事技术队伍建设,充实技术力量,壮大技术队伍
引进高素质人才。全面提高刑事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是事关整个刑事技术工作的关键。要充分认识到人才的重要性,加大对高素质人才的投入。而对于已有的优秀的刑事技术人员,更应该用政策留人,待遇留人,事业留人,情感留人,保证刑事技术人员队伍的实力与潜力。
3.技术人员活动要紧紧围绕“证据”这个基石展开工作,并同时要强化两个意识
一是尊重人权,以人为本、公正、公平、公开的执法意识。更加注重保护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二是执法者需要监督的意识。邀请见证人参与现场勘查是现场勘查的重要环节。见证人参与现场勘查可以监督现场勘查人员的工作,确保勘查程序合法有效,确保勘查提取痕迹物证来源明晰、客观真实。在勘查的过程中,对痕迹物证的发现、固定、提取、存储、运输、保管等都要严格按照《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规定的技术规范和应履行的法定程序进行,以保证现场勘查所取证据的客观真实、合法有效。
刑事技术人员一定要从思想上,行为上,执法理念上实现转变,积极主动适应修改后的刑诉法,准确地理解相关法律内容。同时对过去取证中存在的习惯性“变形动作”要终结,要用全新的思维,创新的思路,灵活的策略和规范的行为应对新法实施。
参考文献:
[1]孙茂利.《新刑事诉讼法释义与公安实务指南》,2012年4月第1版
[2]孙茂利.《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释义与实务指南》,2013年1月第1版
作者简介:
曹放(1988.1~),男,河北冀州人,现任冀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技术中队科员,主要研究刑事案件的侦破与办理。
关键词:刑诉法;基层;处警;刑事技术;证据
《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认清新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刑事技术工作面临的形势,抓住机遇,迎接挑战,以实施新的《刑事诉讼法》为契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刑事技术工作,是摆在我们的紧迫课题。新法实施后,如何依据新法要求,不断完善以往陈旧的现场勘查、方式,寻找新的破案增长点,已成为摆在刑事技术人员面前的一个现实问题。
一、新刑诉法实施后对刑事技术的要求
1.收集证据的程序上必须合法
现场勘查、检验鉴定是刑事技术工作的生命线。新刑诉法中“合法有效证据”要求刑事技术人员要严格遵守现场勘查的有关规定,对获取证据的方式要依法依规开展。刑事物证保管必须遵循科学、严格、责任到人的原则。规范化管理是确保证据完好无损,“要逐步改掉过去‘只问结果不问过程’或者不择手段取证这样陈旧落后的思维方式。”
2.证据规则改革,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证定案”
新刑诉法正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将刑事技术工作直接推向了诉讼的前沿,鉴定意见、鉴定机构、鉴定人接受各方检视、质疑,将成为常态,不具备法定条件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将不能出具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不被法庭采纳的情形也必然会出现,公安机关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资质和能力将接受全面考验,对刑事技术工作不断提升发现、提取、检验证据的能力提出了新期盼。
3.出庭作证将成为常态
刑法修正案第一百八十七条明确了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請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当前体制公安机关的鉴定人同时兼具侦查人员身份,为避免“自侦自鉴”之嫌,要求公安机关的鉴定人在刑事诉讼中一定要与侦查人员分开身份,在同一案中担任了鉴定人或现场勘查人员后,绝对不能再以侦查员身份出现。
二、新刑诉法实施后对基层刑事技术工作的影响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完善为刑事技术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同时,也对刑事技术工作带来一些新的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刑事技术人员将明显短缺,现场取证能力不强
新法增加的刑事技术工作方面的内容,使得刑事技术人才短缺的现象越来越突出。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参加案件侦查的人员不能担任本案的鉴定人。就目前情况而言,基层机关在实际工作不能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去执行,既要勘查现场,又要检验鉴定,应该说勘侦鉴一体的现象相当普遍。
技术鉴定人的业务素质下降。由于技术鉴定人员长期处于一种超负荷运转状态,根本无暇开展对疑难痕迹物证检验鉴定的研究,长此以往最终导致了现有的技术鉴定人员业务素质下降,鉴定质量得不到有效保证。
2.对技术人员的工作水平和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由于新刑诉法取消了收容审查 ,并且对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办案时间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 ,侦查破案的时限大大缩短 ,技术检验鉴定工作必须及时在较短时间内完成 ,这就要求刑事技术人员必须具有更高的政治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 。侦查方式的“革命性”改变,使今后刑事技术人员不仅具备侦查员的思维方式与方法,而且具备专业刑事技术人员的扎实功底与独到视角,扮演新的“证据王”的角色。
三、刑事技术部门应对新刑诉法的建议及对策
1.现场勘查责任重大,依法勘查是保障,提高勘查水平是目标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犯罪技能不断翻新,高科技犯罪日益剧增,刑事技术只有拿出“魔高一尺道高一道”的专业水准才能有效同犯罪作斗争。通过加强岗位技能培训、兼职技术员培训等方式提升刑事技术队伍整体素质,提高刑事技术人员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要求下,信息化背景下的取证能力,以适应新执法环境下刑事技术工作的需求。
2.加强刑事技术队伍建设,充实技术力量,壮大技术队伍
引进高素质人才。全面提高刑事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是事关整个刑事技术工作的关键。要充分认识到人才的重要性,加大对高素质人才的投入。而对于已有的优秀的刑事技术人员,更应该用政策留人,待遇留人,事业留人,情感留人,保证刑事技术人员队伍的实力与潜力。
3.技术人员活动要紧紧围绕“证据”这个基石展开工作,并同时要强化两个意识
一是尊重人权,以人为本、公正、公平、公开的执法意识。更加注重保护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二是执法者需要监督的意识。邀请见证人参与现场勘查是现场勘查的重要环节。见证人参与现场勘查可以监督现场勘查人员的工作,确保勘查程序合法有效,确保勘查提取痕迹物证来源明晰、客观真实。在勘查的过程中,对痕迹物证的发现、固定、提取、存储、运输、保管等都要严格按照《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规定的技术规范和应履行的法定程序进行,以保证现场勘查所取证据的客观真实、合法有效。
刑事技术人员一定要从思想上,行为上,执法理念上实现转变,积极主动适应修改后的刑诉法,准确地理解相关法律内容。同时对过去取证中存在的习惯性“变形动作”要终结,要用全新的思维,创新的思路,灵活的策略和规范的行为应对新法实施。
参考文献:
[1]孙茂利.《新刑事诉讼法释义与公安实务指南》,2012年4月第1版
[2]孙茂利.《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释义与实务指南》,2013年1月第1版
作者简介:
曹放(1988.1~),男,河北冀州人,现任冀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技术中队科员,主要研究刑事案件的侦破与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