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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渡的概述
所谓引渡,是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被他国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引渡是一项国际司法协助的重要制度,也是国家有效行使管辖权和制裁犯罪的重要保障。
一国向另一国提出引渡请求时,被请求国的有关部门,包括司法机关,主要根据本国法律和所签订并批准的有关条约关于引渡条件的规定对引渡请求进行审查。对于符合引渡条件的,一般情况下应准予引渡;对于不符合引渡条件的,则拒绝引渡。在订有引渡条约的国家之间,引渡条件是引渡条约的一项重要内容。此外,各国的引渡法也都对引渡条件作了具体的规定。我国引渡法除了在总则规定了“引渡合作,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外,还专门对引渡条件作了具体规定。人民法院和有关机关在办理引渡案件时,要对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是否符合引渡法和引渡条约关于引渡条件等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符合引渡条件的裁定或者不引渡的裁定。
二、外国向中提出引渡请求的条件
我国在制定引渡条件的规定时,除了参考已与部分国家签订的引渡条约中的规定和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结合我国的国情和法律原则,从两个方面对引渡条件作了规定。一是规定了准予引渡的条件;二是具体列举了一些拒绝引渡的情形,包括应当拒绝引渡的情形和可以拒绝引渡的情形。这些规定,既体现了国家主权原则,适应国际斗争的需要,同时也有利于保护被请求引渡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有关部门在办理引渡案件时,决定准予引渡的犯罪必须符合规定的准予引渡的条件,同時规定应当拒绝引渡的情形;还可以拒绝引渡的情形的,本文将分析引渡应具备的条件。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即准予引渡的条件,才能准予引渡。
对准予引渡的条件共规定了以下两项内容:
(一)“双重犯罪”条件,也称为“双重犯罪原则”,是指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均构成犯罪,而不能是仅依照一国法律构成犯罪。这是引渡合作的一项重要前提条件。规定“双重犯罪的原则”,主要是考虑对于依照我国法律也构成犯罪的,我国才可向外国移交被请求引渡人。这一规定,反映了国家之间的司法主权平等关系,同时体现了引渡合作的法制原则。外国向我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对于我国而言,有时我国具有管辖权,但大部分情况下我国没有管辖权。因此,这里所说的“双重犯罪”,并不要求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事实上构成触犯我国刑法的犯罪,而是指如果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发生在我国,依据我国刑法构成犯罪。比如一个A国公民在B国杀害了一名B国公民后逃到我国,A国和B国都可能向我国提出引渡该人的请求,而我国对该犯罪行为没有刑事管辖权。但如果同样的行为发生在我国境内,很显然这种行为依照我国刑法是构成犯罪的。这种情况就属于符合“双重犯罪”原则。需要注意的是,在确定某一犯罪是否构成双重犯罪时,不受请求国和被请求国法律是否将构成犯罪的行为归入同一犯罪种类或者使用同一罪名的影响。比如因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为过失杀人罪,而法国刑法则称为非故意杀人罪;夜间潜入私人住宅盗窃物品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为盗窃罪,而英国刑法则称为夜盗罪。这些情况都不影响构成“双重犯罪”。
(二)刑期标准,是指为了提起刑事诉讼而请求引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均可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其他更重的刑罚;为了执行刑罚而请求引渡的,在提出引渡请求时,被请求引渡人尚未服完的刑期至少为六个月。规定这一标准的主要理由是,引渡作为一种国际司法合作,涉及到至少两个国家的若干主管机关的工作以及一些比较复杂的程序,不仅需要花费相当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也需要经过一定的时间。对于刑期太短的案件,经过复杂的程序进行引渡,实际意义不大;甚至可能会出现被请求引渡人在引渡过程中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超过可能对其判处的刑罚或者实际服刑的期限。为此,各国在规定引渡条件时,一般都规定一定的刑期标准。在引渡实践中,对于达不到刑期标准的犯罪,是不进行引渡合作的。根据引渡目的的不同,引渡区分为两种,一种是为了对被请求引渡人提起刑事诉讼而进行的,另一种是为了对被请求引渡人执行已判处的刑罚而进行的。根据这两种情况分别规定了刑期标准。对于为了提起刑事诉讼而请求引渡的,在确定是否符合刑期标准时,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请求国双方的法律,只有依照双方法律都符合刑期标准,即“可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其他更重的刑罚”的,才能准予引渡。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可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其他更重的刑罚”,是指根据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的犯罪性质、情节或者后果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请求国向我国提出引渡请求时,在请求书中应当载明犯罪事实,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行为、结果等。同时,还应当提供必要的犯罪证据或者证据材料。在实践中,对于我国刑法对某种犯罪规定的最低刑轻于一年有期徒刑的,人民法院在审查引渡请求时,要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根据请求国提供的犯罪事实及有关的犯罪证据或者证据材料对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可能判处的刑罚作出判断。根据我国引渡法的规定,请求国向我国提出引渡请求时,对于为了执行刑罚而请求引渡的,应当附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或者裁定书的副本,对于已经执行部分刑罚的,还应当附有已经执行刑期的证明。根据上述材料,不论被请求引渡人是否已被实际执行刑罚,只要在提出引渡请求时尚未服完的刑期为六个月以上,就符合规定的刑期标准。
根据规定,“双重犯罪”条件和刑期标准两项条件必须同时符合,才能准予引渡。如果引渡请求只具备一项条件或者两项条件都不具备,则不得准予引渡。同时法律还规定了一种例外情况,即对于引渡请求涉及多种犯罪的,对于引渡请求中符合一项规定的犯罪,就可以对上述各种犯罪准予引渡。也就是说,当一项引渡请求涉及数项犯罪时,并不要求所有的犯罪都必须符合刑期标准,只要其中有一种犯罪符合刑期标准,对于其他不符合刑期标准的轻微犯罪也可以准予引渡。比如某人因犯杀人罪和盗窃罪被请求引渡,这两项犯罪依照我国和请求国法律均构成犯罪,其中杀人罪依照我国刑法和请求国法律均可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而盗窃罪根据其犯罪情节,依照请求国法律只可能被判处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在这种情况下,虽然盗窃罪不符合刑期标准,但可以对杀人罪和盗窃罪决定同时准予引渡。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规定刑期标准是因为对轻微犯罪进行复杂的引渡程序没有意义,但如果引渡请求中涉及符合刑期标准的比较严重的犯罪,在决定对该犯罪准予引渡的同时,对于其他轻微的犯罪附带性地准予引渡,有利于打击犯罪,也不会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
所谓引渡,是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被他国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引渡是一项国际司法协助的重要制度,也是国家有效行使管辖权和制裁犯罪的重要保障。
一国向另一国提出引渡请求时,被请求国的有关部门,包括司法机关,主要根据本国法律和所签订并批准的有关条约关于引渡条件的规定对引渡请求进行审查。对于符合引渡条件的,一般情况下应准予引渡;对于不符合引渡条件的,则拒绝引渡。在订有引渡条约的国家之间,引渡条件是引渡条约的一项重要内容。此外,各国的引渡法也都对引渡条件作了具体的规定。我国引渡法除了在总则规定了“引渡合作,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外,还专门对引渡条件作了具体规定。人民法院和有关机关在办理引渡案件时,要对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是否符合引渡法和引渡条约关于引渡条件等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符合引渡条件的裁定或者不引渡的裁定。
二、外国向中提出引渡请求的条件
我国在制定引渡条件的规定时,除了参考已与部分国家签订的引渡条约中的规定和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结合我国的国情和法律原则,从两个方面对引渡条件作了规定。一是规定了准予引渡的条件;二是具体列举了一些拒绝引渡的情形,包括应当拒绝引渡的情形和可以拒绝引渡的情形。这些规定,既体现了国家主权原则,适应国际斗争的需要,同时也有利于保护被请求引渡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有关部门在办理引渡案件时,决定准予引渡的犯罪必须符合规定的准予引渡的条件,同時规定应当拒绝引渡的情形;还可以拒绝引渡的情形的,本文将分析引渡应具备的条件。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即准予引渡的条件,才能准予引渡。
对准予引渡的条件共规定了以下两项内容:
(一)“双重犯罪”条件,也称为“双重犯罪原则”,是指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均构成犯罪,而不能是仅依照一国法律构成犯罪。这是引渡合作的一项重要前提条件。规定“双重犯罪的原则”,主要是考虑对于依照我国法律也构成犯罪的,我国才可向外国移交被请求引渡人。这一规定,反映了国家之间的司法主权平等关系,同时体现了引渡合作的法制原则。外国向我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对于我国而言,有时我国具有管辖权,但大部分情况下我国没有管辖权。因此,这里所说的“双重犯罪”,并不要求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事实上构成触犯我国刑法的犯罪,而是指如果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发生在我国,依据我国刑法构成犯罪。比如一个A国公民在B国杀害了一名B国公民后逃到我国,A国和B国都可能向我国提出引渡该人的请求,而我国对该犯罪行为没有刑事管辖权。但如果同样的行为发生在我国境内,很显然这种行为依照我国刑法是构成犯罪的。这种情况就属于符合“双重犯罪”原则。需要注意的是,在确定某一犯罪是否构成双重犯罪时,不受请求国和被请求国法律是否将构成犯罪的行为归入同一犯罪种类或者使用同一罪名的影响。比如因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为过失杀人罪,而法国刑法则称为非故意杀人罪;夜间潜入私人住宅盗窃物品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为盗窃罪,而英国刑法则称为夜盗罪。这些情况都不影响构成“双重犯罪”。
(二)刑期标准,是指为了提起刑事诉讼而请求引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均可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其他更重的刑罚;为了执行刑罚而请求引渡的,在提出引渡请求时,被请求引渡人尚未服完的刑期至少为六个月。规定这一标准的主要理由是,引渡作为一种国际司法合作,涉及到至少两个国家的若干主管机关的工作以及一些比较复杂的程序,不仅需要花费相当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也需要经过一定的时间。对于刑期太短的案件,经过复杂的程序进行引渡,实际意义不大;甚至可能会出现被请求引渡人在引渡过程中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超过可能对其判处的刑罚或者实际服刑的期限。为此,各国在规定引渡条件时,一般都规定一定的刑期标准。在引渡实践中,对于达不到刑期标准的犯罪,是不进行引渡合作的。根据引渡目的的不同,引渡区分为两种,一种是为了对被请求引渡人提起刑事诉讼而进行的,另一种是为了对被请求引渡人执行已判处的刑罚而进行的。根据这两种情况分别规定了刑期标准。对于为了提起刑事诉讼而请求引渡的,在确定是否符合刑期标准时,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请求国双方的法律,只有依照双方法律都符合刑期标准,即“可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其他更重的刑罚”的,才能准予引渡。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可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其他更重的刑罚”,是指根据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的犯罪性质、情节或者后果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请求国向我国提出引渡请求时,在请求书中应当载明犯罪事实,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行为、结果等。同时,还应当提供必要的犯罪证据或者证据材料。在实践中,对于我国刑法对某种犯罪规定的最低刑轻于一年有期徒刑的,人民法院在审查引渡请求时,要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根据请求国提供的犯罪事实及有关的犯罪证据或者证据材料对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可能判处的刑罚作出判断。根据我国引渡法的规定,请求国向我国提出引渡请求时,对于为了执行刑罚而请求引渡的,应当附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或者裁定书的副本,对于已经执行部分刑罚的,还应当附有已经执行刑期的证明。根据上述材料,不论被请求引渡人是否已被实际执行刑罚,只要在提出引渡请求时尚未服完的刑期为六个月以上,就符合规定的刑期标准。
根据规定,“双重犯罪”条件和刑期标准两项条件必须同时符合,才能准予引渡。如果引渡请求只具备一项条件或者两项条件都不具备,则不得准予引渡。同时法律还规定了一种例外情况,即对于引渡请求涉及多种犯罪的,对于引渡请求中符合一项规定的犯罪,就可以对上述各种犯罪准予引渡。也就是说,当一项引渡请求涉及数项犯罪时,并不要求所有的犯罪都必须符合刑期标准,只要其中有一种犯罪符合刑期标准,对于其他不符合刑期标准的轻微犯罪也可以准予引渡。比如某人因犯杀人罪和盗窃罪被请求引渡,这两项犯罪依照我国和请求国法律均构成犯罪,其中杀人罪依照我国刑法和请求国法律均可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而盗窃罪根据其犯罪情节,依照请求国法律只可能被判处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在这种情况下,虽然盗窃罪不符合刑期标准,但可以对杀人罪和盗窃罪决定同时准予引渡。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规定刑期标准是因为对轻微犯罪进行复杂的引渡程序没有意义,但如果引渡请求中涉及符合刑期标准的比较严重的犯罪,在决定对该犯罪准予引渡的同时,对于其他轻微的犯罪附带性地准予引渡,有利于打击犯罪,也不会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