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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社会经济迅猛发展的新时代,人们法治观念不断提升,越来越多的公民在发生纠纷后都希望得到人民法院的公正裁决,导致民事、行政案件呈现出爆炸式的增长。另一方面,审判机关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方面面都难以支撑这种“案多人少”的办案条件,这样,势必会出现裁判结果的不公正,甚至是徇私枉法的行为。在这样的背景下,检察机关应当加强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维护法律的权威性。
关键词:民行监督;现实困境;发展方向
一、民行检察监督的理论基础
权力来源: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检察机关都拥有法律监督权。我国《宪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可以说,法律监督职责是我国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光荣使命和神圣权力。而民行检察监督的本质就是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该项权力,对人民法院办理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进行监督,是行使法律监督权的重要方式。
二、民行检察监督工作所面临的问题
1.监督的方式单一
以前,检察机关往往通过调阅卷宗等方式,对人民法院办理的民事。行政案件进行监督。而提起公益诉讼、抗诉的案件则少之又少。据统计,2003年至2007年,民行抗诉案件仅占法院审结案件总数的0.28%。十八大以来,随着新一轮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检察机关提起民行检察监督的方式虽然比以往有了明显的增多,尤其是在行政公益诉讼方面,取得了空前的进步。但是,就整体而言,通过调阅卷宗的形式仍然是主要的方式。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基层检察院向上级检察院提请抗诉的热情不高。在民行案件中,尤其是民事案件,绝大多数都是由基层法院审理的,人民检察院在进行监督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原判决、裁定有问题,只能向上级检察院提请抗诉,大大削弱了检察院对法院的同级监督作用,同时也无形中加大了上级检察院的工作量,因此导致了民行案件抗诉率一直偏低。二是受社会对民行检察监督的质疑。长期以来,尤其是在反贪部门未转隶之前,社会上总是认为检察机关的权力过大,认为检察机关对审判工作的干预力度过大,对民行案件进行过多的检察监督更会加深这种误解。检察机关的同志不论是出于对公检法协调办案的考虑,还是出于社会影响的考虑,都尽量降低在民行监督方面的标准。三是在民行案件方面,检察官的业务能力与法官相比,业务能力稍逊一筹。人民法院内部分工明确,民事、行政、执行等各项工作都有专门的庭室和法官办理,无论是办案经验还是业务熟练方面,都强于检察院。这也就导致检察院进行民行监督工作面临极大的专业性挑战。
2.当事人参与机制建设滞后
民法遵循意思自治,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應当充分体现在法律文书中。同样检察机关进行民行监督,也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进行民行监督工作不同与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在人民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会依法开庭审理,此时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会出庭参加诉讼,法官可以充分了解双方的想法,从而作出裁判。然而,检察机关并没有组织双方当事人出庭的权力,对法律文书是否违法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都只能从卷宗中去发现,先不论检察官在民事、行政案件中的专业素养,单凭书面审查的方式就判定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错误是极度不尊重事实的。因此,民行检察监督需要急切的引入当事人的参与,从而才能使得监督更具有合法性、合理性。
3.事后监督成为常态
从目前司法实践的状况来看,检察机关在民行监督方面,往往都是亡羊补牢式的事后监督。虽然从刑式上来看,这是不干预审判的表现。但是,事后监督也存在着种种不足,比如:监督效果差,不正确裁判文书造成的损害后果无限扩大,当事人的维权成本与检察机关的监督成本过高等问题。这些问题都会影响民行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在新一轮司法改革中,检察机关的职权有了很大的调整,尤其是繁重的反贪工作转隶到监察委员会,这使得检察机关可以抽调出人力、物力、财力从事以前被忽略的民行监督工作,更好的维护法律的权威性。这就需要我们的检察机关改变以往被动的事后监督模式,开辟一种新的符合法律要求与现实需求的监督模式。
当分析完民行检察监督在司法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我们需要对症下药,从问题角度出发,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去完善民行检察监督。
三、完善民行检察监督的措施
1.构建多元化的监督方式
目前,民行检察监督的方式较为单一,一般都是以审查卷宗为主,提起公益诉讼和抗诉为辅。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化,许多检察院开始陆陆续续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并不断地从行政公益诉讼拓展到民事公益诉讼。未来,我国的民行检察监督工作应当放在公益诉讼方面。公益诉讼顾名思义是涉及公共利益的诉讼,检察机关通过行使国家公权力参与到公益诉讼中去,能够更好的维护涉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完善当事人参与机制的建设
未来,我国的民行检察监督需要在当事人参与机制方面入手,进行改革。可以探索民事、行政案件的检察监督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启动条件,建立当事人与人民法院平等对话的协调机制,让检察机关在当事人与人民法院之间构建良好的对话平台,方才能更加深入的了解案件的审理过程,加深检察官对人民法院作出裁判文书的正确与否的认识。
3.加强两院的沟通协调机制建设
从法院与检察院的关系来看,双方是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在民行检察监督方面,更需要双方建立良好的沟通协调机制。理想上,我们的沟通协调机制不应当是没有原则的一味妥协,而应当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针对当事人所反映的问题,进行相互说理的过程。因此,加强两院的沟通协调机制是一个需要在司法实践中长期摸索,如何才能达到最佳的平衡。
综上所述,在未来的检察工作中应当重民行检察监督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作用,更好的为社会主义法治事业服务。
参考文献:
[1]汤维建.民行检察监督基本原则研究[J].法治研究,2012年第8期.
[2]崔凯,李军武.新时期检察机关民行职能发展的路径选择[J].未来与发展,2012年第3期.
作者简介:
陈志翔(1989~ ),男,汉族,扬州宝应人,职位:检察官助理,本科,法学专业,研究方向:民法、民事诉讼法。
关键词:民行监督;现实困境;发展方向
一、民行检察监督的理论基础
权力来源: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检察机关都拥有法律监督权。我国《宪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可以说,法律监督职责是我国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光荣使命和神圣权力。而民行检察监督的本质就是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该项权力,对人民法院办理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进行监督,是行使法律监督权的重要方式。
二、民行检察监督工作所面临的问题
1.监督的方式单一
以前,检察机关往往通过调阅卷宗等方式,对人民法院办理的民事。行政案件进行监督。而提起公益诉讼、抗诉的案件则少之又少。据统计,2003年至2007年,民行抗诉案件仅占法院审结案件总数的0.28%。十八大以来,随着新一轮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检察机关提起民行检察监督的方式虽然比以往有了明显的增多,尤其是在行政公益诉讼方面,取得了空前的进步。但是,就整体而言,通过调阅卷宗的形式仍然是主要的方式。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基层检察院向上级检察院提请抗诉的热情不高。在民行案件中,尤其是民事案件,绝大多数都是由基层法院审理的,人民检察院在进行监督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原判决、裁定有问题,只能向上级检察院提请抗诉,大大削弱了检察院对法院的同级监督作用,同时也无形中加大了上级检察院的工作量,因此导致了民行案件抗诉率一直偏低。二是受社会对民行检察监督的质疑。长期以来,尤其是在反贪部门未转隶之前,社会上总是认为检察机关的权力过大,认为检察机关对审判工作的干预力度过大,对民行案件进行过多的检察监督更会加深这种误解。检察机关的同志不论是出于对公检法协调办案的考虑,还是出于社会影响的考虑,都尽量降低在民行监督方面的标准。三是在民行案件方面,检察官的业务能力与法官相比,业务能力稍逊一筹。人民法院内部分工明确,民事、行政、执行等各项工作都有专门的庭室和法官办理,无论是办案经验还是业务熟练方面,都强于检察院。这也就导致检察院进行民行监督工作面临极大的专业性挑战。
2.当事人参与机制建设滞后
民法遵循意思自治,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應当充分体现在法律文书中。同样检察机关进行民行监督,也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进行民行监督工作不同与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在人民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会依法开庭审理,此时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会出庭参加诉讼,法官可以充分了解双方的想法,从而作出裁判。然而,检察机关并没有组织双方当事人出庭的权力,对法律文书是否违法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都只能从卷宗中去发现,先不论检察官在民事、行政案件中的专业素养,单凭书面审查的方式就判定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错误是极度不尊重事实的。因此,民行检察监督需要急切的引入当事人的参与,从而才能使得监督更具有合法性、合理性。
3.事后监督成为常态
从目前司法实践的状况来看,检察机关在民行监督方面,往往都是亡羊补牢式的事后监督。虽然从刑式上来看,这是不干预审判的表现。但是,事后监督也存在着种种不足,比如:监督效果差,不正确裁判文书造成的损害后果无限扩大,当事人的维权成本与检察机关的监督成本过高等问题。这些问题都会影响民行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在新一轮司法改革中,检察机关的职权有了很大的调整,尤其是繁重的反贪工作转隶到监察委员会,这使得检察机关可以抽调出人力、物力、财力从事以前被忽略的民行监督工作,更好的维护法律的权威性。这就需要我们的检察机关改变以往被动的事后监督模式,开辟一种新的符合法律要求与现实需求的监督模式。
当分析完民行检察监督在司法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我们需要对症下药,从问题角度出发,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去完善民行检察监督。
三、完善民行检察监督的措施
1.构建多元化的监督方式
目前,民行检察监督的方式较为单一,一般都是以审查卷宗为主,提起公益诉讼和抗诉为辅。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化,许多检察院开始陆陆续续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并不断地从行政公益诉讼拓展到民事公益诉讼。未来,我国的民行检察监督工作应当放在公益诉讼方面。公益诉讼顾名思义是涉及公共利益的诉讼,检察机关通过行使国家公权力参与到公益诉讼中去,能够更好的维护涉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完善当事人参与机制的建设
未来,我国的民行检察监督需要在当事人参与机制方面入手,进行改革。可以探索民事、行政案件的检察监督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启动条件,建立当事人与人民法院平等对话的协调机制,让检察机关在当事人与人民法院之间构建良好的对话平台,方才能更加深入的了解案件的审理过程,加深检察官对人民法院作出裁判文书的正确与否的认识。
3.加强两院的沟通协调机制建设
从法院与检察院的关系来看,双方是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在民行检察监督方面,更需要双方建立良好的沟通协调机制。理想上,我们的沟通协调机制不应当是没有原则的一味妥协,而应当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针对当事人所反映的问题,进行相互说理的过程。因此,加强两院的沟通协调机制是一个需要在司法实践中长期摸索,如何才能达到最佳的平衡。
综上所述,在未来的检察工作中应当重民行检察监督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作用,更好的为社会主义法治事业服务。
参考文献:
[1]汤维建.民行检察监督基本原则研究[J].法治研究,2012年第8期.
[2]崔凯,李军武.新时期检察机关民行职能发展的路径选择[J].未来与发展,2012年第3期.
作者简介:
陈志翔(1989~ ),男,汉族,扬州宝应人,职位:检察官助理,本科,法学专业,研究方向:民法、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