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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物资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成新的材料或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的物资。《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一致规定,委托加工物资成本包括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及加工费、运输费、装卸费和保险费等费用,以及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其中应计入成本的税金指的是哪些税?在什么情况下应计入成本?在什么情况下不应计入成本?它们对委托加工物资成本计算有何影响?如何进行会计帐务处理?本文拟就此加以阐述。
一、委托加工物资成本计算涉及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委托加工物资在加工过程中追加了劳动,使材料价值增加,按《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委托方应向受托方支付增值税,增值税额=加工费×增值税率或征收率。如果委托加工物资属于消费税应税范围(非金银首饰),除支付增值税外,委托方还要负担一道消费税,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其计算公式
应交消费税额=■
×消费税税率
二、委托加工物资成本计算中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规定
根据现行税法、《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于委托加工材料应负担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应区分不同情况处理,凡属于加工材料用于应交增值税项目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可将所负担的增值税作为“进项税额”不计入加工材料成本;凡属加工材料用于非应纳增值税项目或免征增值税项目的,以及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加工材料,应将这部分增值税计入加工材料成本。凡属于加工材料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应将受托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材料成本;凡属加工材料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交消费税的,企业将委托加工材料应负担的消费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待应交消费税的加工材料连续生产完工销售后,抵交其应交纳的销售环节消费税。
三、委托加工物资成本核算及税金对它的影响
委托加工物资成本由委托方通过设置“委托加工物资”科目进行核算,其借方归集发出委托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支付的加工费及往返运杂费和应计入成本的税金,贷方登记加工完成验收入库材料的实际成本,余额在借方表示正在加工中的材料已经发生的各项实际成本。该科目应按加工合同或加工项目及受托加工单位设置明细账。
在委托加工物资成本核算中,要注意区分委托单位和受托单位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委托加工物资是应税消费品还是非应税消费品,收回的委托加工物资是直接销售还是自用。对于自用的要搞清楚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还是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及免税项目,若用于生产要分清是用于连续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还是非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因为这些事项的不同组合,都会影响计入成本的税金,进而最终影响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下面结合具体例题,就常见的几种税金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的适用条件及其对成本核算的影响和财务处理进行分析。
例: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A物资(非金银首饰),甲企业提供原材料成本4000元,支付加工费2000元(不含增值税),物资往返运费各200元以现金支付,试分别核算委托加工非应税消费品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率为3%)的成本。
(一)委托加工非应税消费品成本核算
委托加工非应税消费品,只支付增值税,不交消费税,而增值税数额因受托方纳税人地位不同而不同,若受托方为一般纳税人,则增值税数额为340(2000×17%);若受托方为小规模纳税人,因自2009年1月1日起征收率统一定为3%,则增值税数额为60(2000×3%)。按增值税是否计入成本,将其核算分为两种情形。
1.增值税不计入成本
该情形适用条件:委托方属于一般纳税人,委托加工A物资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并且从受托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委托方帐务处理如下。
(1)发出材料,根据“委托加工材料出库单”
借:委托加工物资——乙企业 4000
贷:原材料 4000
(2)支付送料运费,根据有关单据
借:委托加工物资——乙企业 200
贷:现金 200
(3)计算应交税金。此刻受托方只能是一般纳税人,由其提供的计税单据上的增值税是340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
贷:应付账款 340
(4)结算加工费。根据受托方“委托加工收费单”
借:委托加工物资——乙企业 2000
贷:应付账款 2000
(5)支付返回的运输费。根据有关单据
借:委托加工物资——乙企业 200
贷:现金 200
(6)加工物资收回。委托加工物资成本=4000+200+2000+200=6400(元);根据“委托加工物资入库单”
借:原材料 6400
贷:委托加工物资——乙企业6400
2.增值税计入成本
该情形使用条件:委托方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和委托方虽属于一般纳税人,但委托加工物资用于非应纳增值税项目及免征增值税项目,或者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帐务处理如下。
(1)、(2)分录同上(略)。
(3)计算应交税金。若受托方为一般纳税人
借:委托加工物资——乙企业 340
贷:应付账款 340
若受托方为小规模纳税人
借:委托加工物资——乙企业 60
贷:应付账款 60
(4)、(5)分录同上(略)。
(6)加工材料收回。若受托方为一般纳税人,委托加工物资成本=4000+200+340+2000+200=6740元,即 借:原材料 6740
贷:委托加工物资——乙企业 6740
若受托方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委托加工物资成本=4000+200+60+2000+200=6460元,即
借:原材料 6460
贷:委托加工物资——乙企业 6460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成本核算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既要支付增值税,又要支付消费税,其中增值税数额计算同委托加工非应税消费品;而消费税数额不因受托方纳税人地位不同而改变,其数额为:(4000+2000)×3%/(1%-3%)=185.57元。按增值税和消费税计入成本与否,可将其核算分为4种情形。
1.增值税和消费税均不计入成本
该情形除符合上述增值税不计入成本的条件外,同时要求委托加工收回的材料用于继续生产应交消费税产品。账务处理如下。
(1)、(2)分录同上。
(3)计算应交税金。此刻受托方只能是一般纳税人,由其提供的计税单据上的增值税340元和消费 税185.57元,委托方全可用于抵扣,即
借: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
——应交消费税 185.57
贷:应付账款 525.57
(4)、(5)分录同上。
(6)委托加工物资成本数额及帐务处理同上述委托加工非应税消费品,增值税不计入成本情形。
2.增值税和消费税均计入成本
该情形除符合上述增值税计入成本的条件外,同时要求委托加工收回的物资直接用于销售。账务处理如下。
(1)、(2)分录同上。
(3)计算应交税金。此刻,受托方可以是一般纳税人,也可以是小规模纳税人。若受托方为一般纳税人,由委托方负担的增值税为340元,连同消费税185.57元一起计入成本,即
借:委托加工物资——乙企业525.57
贷:应付账款 525.57
若受托方为小规模纳税人,由委托方负担的增值税则为60元,连同消费税185.57元合并计入成本,即
借:委托加工物资——乙企业245.57
贷:应付账款 245.57
(4)、(5)分录同上(略)
(6)加工材料收回。若受托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则委托加工物资成本=4000+200+525.57
+2000+200=6925.57(元),即
借:原材料 6925.57
贷:委托加工物资——乙企业 6925.57
若受托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委托加工物资成本=4000+200+245.57+2000+200=6645.57(元),即
借:原材料 6645.57
贷:委托加工物资——乙企业 6645.57
3.增值税不计入成本,消费税计入成本
该情形除符合上述增值税不计入成本条件外,还要求委托加工收回的材料直接出售。
委托方账务处理如下。
(1)、(2)分录同上。
(3)计算应交税金。此刻受托方只能是一般纳税人,则委托方负担的增值税为340元且可用于抵扣,而消费税185.57元则要计入成本,即
借:委托加工物资——乙企业 185.57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
贷:应付账款 525.57
(4)、(5)分录同上。
(6)加工材料收回。委托加工物资成本=4000+200+185.57+2000+200=6585.57(元),即
借:原材料 6585.57
贷:委托加工物资——乙企业 6585.57
4.增值税计入成本,消费税则不计入
该情形除符合上述增值税计入成本的条件外,还要求委托加工收回的材料用于继续生产应交消费税产品。账务处理如下。
(1)、(2)笔分录同上。
(3)计算应交税金。若受托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则委托方负担的增值税额为340元且不能用于抵扣。而消费税185.57元则可抵扣,即
借:委托加工物资——乙企业 34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85.57
贷:应付账款 525.57
若受托方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委托方负担增值税额为60元,其余同上,即
借:委托加工物资——乙企业 6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85.57
贷:应付账款 245.57
(4)、(5)分录同上。
(6)加工材料收回。若受托方为一般纳税人,则委托加工物资成本=4000+200+340+2000+200=6740元,即
借:原材料 6740
贷:委托加工物资——乙企业 6740
若受托方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委托加工物资成本=4000+200+60+2000+200=6460元,即
借:原材料 6460
贷:委托加工物资——乙企业 6460
由上可见,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委托加工物资是应税消费品还是非应税消费品,增值税和消费税分别计入成本与否,受托方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都直接影响计入成本税金数额,进而影响委托加工物资成本。
(作者单位:洛阳金诺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一、委托加工物资成本计算涉及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委托加工物资在加工过程中追加了劳动,使材料价值增加,按《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委托方应向受托方支付增值税,增值税额=加工费×增值税率或征收率。如果委托加工物资属于消费税应税范围(非金银首饰),除支付增值税外,委托方还要负担一道消费税,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其计算公式
应交消费税额=■
×消费税税率
二、委托加工物资成本计算中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规定
根据现行税法、《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于委托加工材料应负担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应区分不同情况处理,凡属于加工材料用于应交增值税项目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可将所负担的增值税作为“进项税额”不计入加工材料成本;凡属加工材料用于非应纳增值税项目或免征增值税项目的,以及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加工材料,应将这部分增值税计入加工材料成本。凡属于加工材料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应将受托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材料成本;凡属加工材料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交消费税的,企业将委托加工材料应负担的消费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待应交消费税的加工材料连续生产完工销售后,抵交其应交纳的销售环节消费税。
三、委托加工物资成本核算及税金对它的影响
委托加工物资成本由委托方通过设置“委托加工物资”科目进行核算,其借方归集发出委托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支付的加工费及往返运杂费和应计入成本的税金,贷方登记加工完成验收入库材料的实际成本,余额在借方表示正在加工中的材料已经发生的各项实际成本。该科目应按加工合同或加工项目及受托加工单位设置明细账。
在委托加工物资成本核算中,要注意区分委托单位和受托单位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委托加工物资是应税消费品还是非应税消费品,收回的委托加工物资是直接销售还是自用。对于自用的要搞清楚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还是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及免税项目,若用于生产要分清是用于连续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还是非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因为这些事项的不同组合,都会影响计入成本的税金,进而最终影响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下面结合具体例题,就常见的几种税金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的适用条件及其对成本核算的影响和财务处理进行分析。
例: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A物资(非金银首饰),甲企业提供原材料成本4000元,支付加工费2000元(不含增值税),物资往返运费各200元以现金支付,试分别核算委托加工非应税消费品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率为3%)的成本。
(一)委托加工非应税消费品成本核算
委托加工非应税消费品,只支付增值税,不交消费税,而增值税数额因受托方纳税人地位不同而不同,若受托方为一般纳税人,则增值税数额为340(2000×17%);若受托方为小规模纳税人,因自2009年1月1日起征收率统一定为3%,则增值税数额为60(2000×3%)。按增值税是否计入成本,将其核算分为两种情形。
1.增值税不计入成本
该情形适用条件:委托方属于一般纳税人,委托加工A物资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并且从受托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委托方帐务处理如下。
(1)发出材料,根据“委托加工材料出库单”
借:委托加工物资——乙企业 4000
贷:原材料 4000
(2)支付送料运费,根据有关单据
借:委托加工物资——乙企业 200
贷:现金 200
(3)计算应交税金。此刻受托方只能是一般纳税人,由其提供的计税单据上的增值税是340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
贷:应付账款 340
(4)结算加工费。根据受托方“委托加工收费单”
借:委托加工物资——乙企业 2000
贷:应付账款 2000
(5)支付返回的运输费。根据有关单据
借:委托加工物资——乙企业 200
贷:现金 200
(6)加工物资收回。委托加工物资成本=4000+200+2000+200=6400(元);根据“委托加工物资入库单”
借:原材料 6400
贷:委托加工物资——乙企业6400
2.增值税计入成本
该情形使用条件:委托方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和委托方虽属于一般纳税人,但委托加工物资用于非应纳增值税项目及免征增值税项目,或者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帐务处理如下。
(1)、(2)分录同上(略)。
(3)计算应交税金。若受托方为一般纳税人
借:委托加工物资——乙企业 340
贷:应付账款 340
若受托方为小规模纳税人
借:委托加工物资——乙企业 60
贷:应付账款 60
(4)、(5)分录同上(略)。
(6)加工材料收回。若受托方为一般纳税人,委托加工物资成本=4000+200+340+2000+200=6740元,即 借:原材料 6740
贷:委托加工物资——乙企业 6740
若受托方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委托加工物资成本=4000+200+60+2000+200=6460元,即
借:原材料 6460
贷:委托加工物资——乙企业 6460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成本核算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既要支付增值税,又要支付消费税,其中增值税数额计算同委托加工非应税消费品;而消费税数额不因受托方纳税人地位不同而改变,其数额为:(4000+2000)×3%/(1%-3%)=185.57元。按增值税和消费税计入成本与否,可将其核算分为4种情形。
1.增值税和消费税均不计入成本
该情形除符合上述增值税不计入成本的条件外,同时要求委托加工收回的材料用于继续生产应交消费税产品。账务处理如下。
(1)、(2)分录同上。
(3)计算应交税金。此刻受托方只能是一般纳税人,由其提供的计税单据上的增值税340元和消费 税185.57元,委托方全可用于抵扣,即
借: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
——应交消费税 185.57
贷:应付账款 525.57
(4)、(5)分录同上。
(6)委托加工物资成本数额及帐务处理同上述委托加工非应税消费品,增值税不计入成本情形。
2.增值税和消费税均计入成本
该情形除符合上述增值税计入成本的条件外,同时要求委托加工收回的物资直接用于销售。账务处理如下。
(1)、(2)分录同上。
(3)计算应交税金。此刻,受托方可以是一般纳税人,也可以是小规模纳税人。若受托方为一般纳税人,由委托方负担的增值税为340元,连同消费税185.57元一起计入成本,即
借:委托加工物资——乙企业525.57
贷:应付账款 525.57
若受托方为小规模纳税人,由委托方负担的增值税则为60元,连同消费税185.57元合并计入成本,即
借:委托加工物资——乙企业245.57
贷:应付账款 245.57
(4)、(5)分录同上(略)
(6)加工材料收回。若受托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则委托加工物资成本=4000+200+525.57
+2000+200=6925.57(元),即
借:原材料 6925.57
贷:委托加工物资——乙企业 6925.57
若受托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委托加工物资成本=4000+200+245.57+2000+200=6645.57(元),即
借:原材料 6645.57
贷:委托加工物资——乙企业 6645.57
3.增值税不计入成本,消费税计入成本
该情形除符合上述增值税不计入成本条件外,还要求委托加工收回的材料直接出售。
委托方账务处理如下。
(1)、(2)分录同上。
(3)计算应交税金。此刻受托方只能是一般纳税人,则委托方负担的增值税为340元且可用于抵扣,而消费税185.57元则要计入成本,即
借:委托加工物资——乙企业 185.57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
贷:应付账款 525.57
(4)、(5)分录同上。
(6)加工材料收回。委托加工物资成本=4000+200+185.57+2000+200=6585.57(元),即
借:原材料 6585.57
贷:委托加工物资——乙企业 6585.57
4.增值税计入成本,消费税则不计入
该情形除符合上述增值税计入成本的条件外,还要求委托加工收回的材料用于继续生产应交消费税产品。账务处理如下。
(1)、(2)笔分录同上。
(3)计算应交税金。若受托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则委托方负担的增值税额为340元且不能用于抵扣。而消费税185.57元则可抵扣,即
借:委托加工物资——乙企业 34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85.57
贷:应付账款 525.57
若受托方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委托方负担增值税额为60元,其余同上,即
借:委托加工物资——乙企业 6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85.57
贷:应付账款 245.57
(4)、(5)分录同上。
(6)加工材料收回。若受托方为一般纳税人,则委托加工物资成本=4000+200+340+2000+200=6740元,即
借:原材料 6740
贷:委托加工物资——乙企业 6740
若受托方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委托加工物资成本=4000+200+60+2000+200=6460元,即
借:原材料 6460
贷:委托加工物资——乙企业 6460
由上可见,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委托加工物资是应税消费品还是非应税消费品,增值税和消费税分别计入成本与否,受托方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都直接影响计入成本税金数额,进而影响委托加工物资成本。
(作者单位:洛阳金诺机械工程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