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国宪法之路(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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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四宪法”是中国宪法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它的制定和颁行,开辟了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历程。
  共同纲领的贯彻实施,极大地激发了全国人民建设国家的积极性,共产党的领导威信和政策的权威空前提高,以致在短短的三年时间里,胜利完成了土地改革、抗美援朝、镇压反革命等重大任务;国民经济基本恢复,文化教育事业得到发展,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更加现固;新中国在世界上树立了廉洁、效率、坚持原则和富有生气的形象。1952年12月,中共中央提出了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全国人民以极大的政治热情投身于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各方面都取得了成效。随着国内形势的发展,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制定宪法的条件逐渐成熟。
  “五四宪法”制定的背景
  1952年12月24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开幕,周恩来代表中共中央提议,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向中央人民政府建议,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7条第10款规定的职权,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进行起草宪法草案等工作,以进一步巩固人民民主,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和管理国家事务的积极性。中共中央的提议得到了与会代表的一致赞同。
  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第二十次会议,周恩来在报告中指出:“及时地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不仅必要,而且也有充分的条件。既然要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政府,共同纲领就不能再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律了。当初共同纲领所以成为临时宪法,是因为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执行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那么,现在不执行这个职权了,这个职权还之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就应该有自己的法律——宪法。”
  毛泽东也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他说:“就全国范围来说,大陆上的军事行动已经结束,土地改革已经基本完成,各界人民已經组织起来,因此,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规定,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已经成熟了,这是中国人民流血牺牲,为民主奋斗历数十年之久才得到的伟大胜利。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更加发扬人民民主,加强国家建设和加强抗美援朝的斗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府,仍将是全国各民族、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统一战线的政府,它是对全国人民都有利的。”
  经过讨论,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于1953年召开由人民普选产生的乡、县、省(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然后在此基础上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还决定:成立以毛泽东为主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以周恩来为主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起草委员会。
  1953年3月1日以中央人民政府命令,公布实施选举法,这是国家政治生活中一件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事件。邓小平在当时指出:“选举法是中国人民在毛主席和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从长期艰难困苦的斗争中获得的一种胜利果实”。“如果说我们国家正开始的第一个五年建设计划标志着我国经济、文化发展的新阶段,那么,选举法的颁布正标志着我国人民民主政治发展的新阶段。”
  1953年至1954年,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规模空前的普选工作,使广大人民群众和基层干部受到一次真正的民主政治的洗礼,从而焕发了前所未有的民主意识和参政的激情。
  与此同时,毛泽东亲自领导起草宪法的工作。1954年3月23日,宪法起草委员会举行第一次会议。毛泽东主持会议并代表中共中央向会议提出宪法草案初稿。宪法起草委员会完全接受了中共中央提出的宪法草案初稿,并决定将宪法草案分发政协全国委员会、各大行政区、各省市领导机关和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地方组织进行讨论。
  3月25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的通知》,要求各地党委认真领导和组织讨论。从3月25日至5月底,全国政协500多人进行了40天的讨论,提出意见和疑问3900多条。各大行政区、各省、市、自治区和省辖市,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志愿军等单位,组织了8000多人讨论宪法初稿,提出5900余条修改意见。
  6月11日,在宪法起草委员会召开的第七次会议上,一致通过了宪法草案。毛泽东在会上阐述了宪法的起草与讨论修改过程,他说:“宪法的起草,前后差不多七个月,每一段本身都有许多修改……前后算起来,恐怕有一二十个稿子。大家尽了很多力量,全国有八千多人讨论,提出了五千几百条意见,采纳了百儿八十条,最后到今天还依靠在座各位讨论修改。总之,我们是反复研究,不厌其详,将来公布以后,还要征求全国人民的意见。宪法是采取征求广大人民的意见这样一个办法起草的,这个宪法草案大体上是适合我们国家的情况的。将来全国讨论以后,会有好的意见提出来,会有所修改,但总的方面不会有什么改动了。”
  6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召开第三十次会议,一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并决定向全国公布,交付全国人民讨论。会上毛泽东作了重要讲话,他说:“这个宪法草案所以得人心,所以得到大家的拥护,大家所以说它好,就是因为有这两条:一条是正确地恰当地总结了经验,一条是正确地恰当地结合了原则性和灵活性。”并指出:“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和正确的道路可走,就可以提高人民的积极性。”
  6月16日,《人民日报》公布了宪法草案,并发表了社论,掀起了在全国广大城乡全民宪法草案大讨论的热潮。前后历时近3个月、有1.5亿多人参加讨论,提出了1180420条修改、补充意见和建议,为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前的最后一次修改,提供了重要基础。   至此,历时1年零8个多月的宪法起草工作告一段落。
  “五四宪法”的基本内容和特点
  1954年9月15日至28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中南海怀仁堂隆重开幕。毛泽东在开幕词中说:“我们这次会议具有伟大的历史意义。这次会议是标志着我国人民从1949年建国以来的新胜利和新发展的里程碑,这次会议所制定的宪法,将大大地促进我国的社会主义事业。”
  刘少奇在会上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9月16日下午至9月18日下午,大会讨论宪法草案和刘少奇的宪法草案报告。20日下午,以全票通过对宪法草案的表决,当日,大会主席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54年9月20日通过,特予公告。”
  “五四宪法”由序言和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徽、首都等四章组成,共106条。对于宪法中载有序言的结构形式,在讨论中曾经引起争议,对此宪法学家张友渔作了说明,他说:“我们之所以要有序言,是因為我们正处在过渡时期,有些必须规定在宪法里的东西不便写成条文。宪法的基本任务,即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和实施宪法的条件(如统一战线、全国人民的团结、各民族的团结)都不便写成条文。写成条文,不如放在序言里容易说得清楚,说得透彻。另外,如宪法产生的背景、革命胜利的过程、外交政策等,也都不便写成条文,放在序言里更恰当些。规定在序言里的东西,虽然不写成条文,但也具有宪法的作用。”
  序言部分着重阐明了过渡时期的总任务和总路线,即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五四宪法”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的目标,以及实现这一目标的国内外条件,这是共同纲领中所不具备的,因而是对共同纲领的重大发展。
  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每届任期4年,每年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其职权是:修改宪法、制定法律、监督宪法的实施;选举或罢免国家主席、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决定或罢免国务院总理、国务院组成人员,决定或罢免国防委员会副主席、委员;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决算;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划分;决定大赦;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应当由它行使的其他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国务院是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由总理、副理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秘书长组成。
  宪法规定:自治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宪法规定的权利与自由较为广泛,如平等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宗教信仰、人身及居住和迁徙的自由。此外,还规定了隐私权、劳动权、休息权、物质帮助权、文化教育权,等等。在义务方规定了中国公民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爱护和保卫公共财产、依法纳税、服兵役的义务。
  “五四宪法”以毛泽东“人民民主专政”的理论为指导,以共同纲领为基础,是中国宪法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它的制定和颁行,开辟了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历程。
  (节选自《中国宪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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