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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新媒体时代下,公众舆论对于司法程序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本文通过对典型案件的分析,提出了要科学研判民意,客观有效地分析舆情,并理性地加以利用。同时,媒体和司法机关应作出相应的努力,才能更好地实现新媒体时代下司法与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
关键词:新媒体;公众舆论;司法
英国作家狄更斯在《双城记》中有这样一句话,“这是最好的时代,也是最坏的时代;这是智慧的年头,也是愚蠢的年头;这是信仰的时期,也是怀疑的时期……”这句话用来形容新媒体时代下的公众舆论对司法的影响,是极为贴切的。
一、新媒体影响下的现况
新媒体是相对于与传统媒体而言的。传统媒体主要包括电视报刊和广播,是通过某种机械装置定期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的媒体。新媒体即数字化媒体,指利用数字网络等技术进行传播。新媒体的特征之一就是,人人都是记者,随时随地都可以进行现场直播。对司法领域而言,从立案到审理,都有无数双眼睛在关注。任何组织或个人都能通过各种传媒手段随时随地向社会提供与司法案件相关的资讯,当事人也能表达观点和诉求,一些案件一经媒体曝光,往往会落入舆论的漩涡。在漩涡的中心,有谣言,有误传,甚至有大量非真实因素的存在。通过媒体的倾向性放大,引起轰动性社会效应。公众舆论的背后,是民众的诉求。如果民意能够理性表达,无疑会增加司法领域的公信力;如果民意非理性地参与审判,不仅会冲击司法独立和司法权威,更会消磨人们的法律信仰。李某某强奸案,湖北邓某某案,湖南罗某某案等在报道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不客观的言论误导了公众,甚至干扰了案件的审判和裁决。两者冲突的实质是公众的知情权、言论自由权、批评建议权与司法的独立性之间的冲突。群众不缺乏维权护法的热情,真正缺失的是制度化的监督渠道和行之有效的救济途径。
二、司法与舆论之争
2009年5月,云南昭通巧家县某村的李某某因为感情纠纷强奸了同村的王某某并杀害了她和她3岁的弟弟王家红。2010年7月,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某某死刑立即执行,并赔偿王家民事赔偿3万元。2011年3月,云南省高院改判李某某死缓。二审死缓的判决后,王家不服上访,并将李某某案在网上公布,甚至专门制作了一块题目为“强奸+2条人命=死缓”的牌子,引发舆论哗然。媒体跟进报道,专家纷纷出面发言,喊杀之声愈演愈烈。甚至有人称如果李某某不判处死刑,那么药某某就要在黄泉路上申冤了。7月13日,云南省高院正式决定再审此案。7月13日,云南省高院正式作出再审决定:“我们将认真听取人民的意见,充分考虑民意。”《再审决定书》称,根据《刑事诉讼法》204条第三项,即“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22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昭通市开庭,对李某某故意杀人、强奸一案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当庭宣判:撤销原二审死缓判决,改判李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9日,李某某被依法执行死刑。
案件就此画下了句号,但是留给我们的思考却没有结束。李某某或许想不到,他的一死竟然开启了中国各界关于死刑的大讨论。从某种意义上说,李某某案的再判是当代中国法治的倒退和悲哀。参与此案的法官说:“我们希望任何人都不要借助外力来干预我们的司法,特别是终审判决的结果。这并不是法治的体现,相反这样看似公正体现民意的再审,却是对法治社会最大的伤害。”因为在司法案件审理过程中,与民意相悖的一方往往会处于劣势,公众不仅会对案件中的事实提出质疑,甚至连与被质疑主体有关的所有细节都不放过。李启铭案因为一句“我爸是李刚”迅速成为民意聚焦的案件,该案全程处于民意的高度关注之下。从某种意义上说,李某某案的再审绝不是体现公平正义、有错必纠,更非严格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而是民意干预审判,舆论伤害法治。在司法权威和司法公开的选择上,过分倚重任何一方都无法实现真正的法治。
三、如何实现二者良性互动
美国大法官布莱克曾经说过,“言论自由和公正审判是我们文明中两种最为珍贵的东西,实在难以在二者之间取舍”。法治社会里,公民的权利是国家权力存在合法性的依据,是国家权力行使的基础,但是权利的有效行使,不仅仅需要“以权利制衡权力”,更需要“以权利制约权力”。法治社会建设,目的之一就是保障公民知情权、言论自由权、批评建议权等基本权利,对司法事件的评论也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公众对自己所认为处理不当的案件进行批评也是行使公民监督权利的一部分。因此,首先应当持以包容的理念,允许公众对司法进行讨论乃至批判,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确保实现程序正义,更好地追求实体正义,防止司法舞弊和滥用权力。然而,网络已成为最大民意汇聚地的今天,很多网络热点话题出现后,信息化表达渠道畅达,往往会导致公民权利的非理性膨胀,不仅会损害个人隐私,更挤压相对弱势的司法权威。因此,要科学研判网络民意,客观有效地分析网络舆情,理性地加以利用。为了更好地实现新媒体时代下司法与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媒体作为舆论主体,应当加强自律性。媒体往往会在没有充分了解案件事实情况、法院没有作出判决的情况下就对案件做出主观判断,这种主观判断是基于其个人的道德标准,带有一定程度的倾向性。媒体商业化的本质特点决定了其传播的目的是吸引眼球、博取关注、操控民意和赢取自身利益。因此媒体应当遵守职业要求,客观报道事实,无需掺杂主观分析和评论。即使司法过程存在问题,也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分析,监督司法权力的行使。在报道时不得超越司法程序对案件进行定性,侵犯当事人受公平审判的权利。自由是有边界的,媒体和民众都应当对自己的言论负责。对于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侵犯当事人安全隐私,甚至损害当事人名誉权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新闻媒体应当指派具有一定法律素养的专门人员来进行案件的播报工作,避免因不懂法律而断章取义,发生引起误解的报道。同时在介入司法案件的时间规定上,禁止对正在进行的审判加以评论,以免倾向性的观点影响司法独立和权威。 法治是一种阳光之治,司法机关在面对媒体争相报道之时,应当做到司法公开,以自信提升公信。一些敏感的案件由于案发后司法机关采取隐瞒事实真相或者干脆不闻不问,给媒体以可乘之机,引发舆论地震。因此,应当完善法院的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舆情的预警机制,对于突发事件建立起网络首发回复机制,回应社会的关切,澄清事实真相,积极主动地与媒体进行沟通。对已经审理完结的判决结果,可以向媒体提供裁判文书和法律依据,用司法规范语言向大众做出解释,引导媒体在报道过程中尊重事实和真相,尊重司法秩序。
司法机关还应当注重舆论传播的规律,并加以利用。舆论形成的初期,媒体和公众对具体案情并没有深入的了解,所报道的具体信息也仅仅局限于案件原因经过、当事人姓名身份等基本信息,对案件本身并没有达成一致的认识。因此应当在初期阶段及时预见可能出现的舆论关注点,争取第一时间掌握主动权,主动回应质疑,主动做出解释,主动消除误会,引导舆论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舆论爆发期是案件讨论最为激烈的阶段。网络媒体往往会对事件本身进行选择性报道,对案件的判决结果发表自己的看法和立场,各种吸引眼球的文章标题如雨后春笋纷纷冒出,引导公众参与并形成倾向性的判断。这个阶段应当留意此类新闻,对案件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进行更加全面的报道,改变因选择性报道带给人们的错误观念。舆论扩张期往往会掺杂媒体的报道、专家的立场和公众的解读等多方意见,对案件的追踪报道范围更大,力度更强。这个阶段应当注意到专家学者的意见,让专家学者的意见成为引领的旗帜,引导舆论方向,帮助媒体和民众正确地讨论判断。舆论完结期人们的热情不断降温,这个阶段司法部门应当对事件进行反思,对本部门在这次事件中欠妥的做法不断完善,总结经验,以更好地应对今后工作。
四、结语
在新媒体时代,呈现出人们对于行政、司法等政治领域参与的极大热情。司法应当顺应这一需求,不断改变自身,才能更好地发挥职能,起到最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安凤德.新媒体时代法院的求新之道[J].中国报道.2014(09)
[2]安凤德.新媒体时代人民法院的求“新”之道[J].中国审判.2014(06)
[3]邢长敏.论新媒体定义的重构[J].新闻爱好者.2009(20)
作者简介:
王晨晖(1993.4~),女,汉族,河南南阳市人,法律硕士,单位: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法律(非法学)专业,研究方向:诉讼法。
关键词:新媒体;公众舆论;司法
英国作家狄更斯在《双城记》中有这样一句话,“这是最好的时代,也是最坏的时代;这是智慧的年头,也是愚蠢的年头;这是信仰的时期,也是怀疑的时期……”这句话用来形容新媒体时代下的公众舆论对司法的影响,是极为贴切的。
一、新媒体影响下的现况
新媒体是相对于与传统媒体而言的。传统媒体主要包括电视报刊和广播,是通过某种机械装置定期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的媒体。新媒体即数字化媒体,指利用数字网络等技术进行传播。新媒体的特征之一就是,人人都是记者,随时随地都可以进行现场直播。对司法领域而言,从立案到审理,都有无数双眼睛在关注。任何组织或个人都能通过各种传媒手段随时随地向社会提供与司法案件相关的资讯,当事人也能表达观点和诉求,一些案件一经媒体曝光,往往会落入舆论的漩涡。在漩涡的中心,有谣言,有误传,甚至有大量非真实因素的存在。通过媒体的倾向性放大,引起轰动性社会效应。公众舆论的背后,是民众的诉求。如果民意能够理性表达,无疑会增加司法领域的公信力;如果民意非理性地参与审判,不仅会冲击司法独立和司法权威,更会消磨人们的法律信仰。李某某强奸案,湖北邓某某案,湖南罗某某案等在报道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不客观的言论误导了公众,甚至干扰了案件的审判和裁决。两者冲突的实质是公众的知情权、言论自由权、批评建议权与司法的独立性之间的冲突。群众不缺乏维权护法的热情,真正缺失的是制度化的监督渠道和行之有效的救济途径。
二、司法与舆论之争
2009年5月,云南昭通巧家县某村的李某某因为感情纠纷强奸了同村的王某某并杀害了她和她3岁的弟弟王家红。2010年7月,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某某死刑立即执行,并赔偿王家民事赔偿3万元。2011年3月,云南省高院改判李某某死缓。二审死缓的判决后,王家不服上访,并将李某某案在网上公布,甚至专门制作了一块题目为“强奸+2条人命=死缓”的牌子,引发舆论哗然。媒体跟进报道,专家纷纷出面发言,喊杀之声愈演愈烈。甚至有人称如果李某某不判处死刑,那么药某某就要在黄泉路上申冤了。7月13日,云南省高院正式决定再审此案。7月13日,云南省高院正式作出再审决定:“我们将认真听取人民的意见,充分考虑民意。”《再审决定书》称,根据《刑事诉讼法》204条第三项,即“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22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昭通市开庭,对李某某故意杀人、强奸一案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当庭宣判:撤销原二审死缓判决,改判李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9日,李某某被依法执行死刑。
案件就此画下了句号,但是留给我们的思考却没有结束。李某某或许想不到,他的一死竟然开启了中国各界关于死刑的大讨论。从某种意义上说,李某某案的再判是当代中国法治的倒退和悲哀。参与此案的法官说:“我们希望任何人都不要借助外力来干预我们的司法,特别是终审判决的结果。这并不是法治的体现,相反这样看似公正体现民意的再审,却是对法治社会最大的伤害。”因为在司法案件审理过程中,与民意相悖的一方往往会处于劣势,公众不仅会对案件中的事实提出质疑,甚至连与被质疑主体有关的所有细节都不放过。李启铭案因为一句“我爸是李刚”迅速成为民意聚焦的案件,该案全程处于民意的高度关注之下。从某种意义上说,李某某案的再审绝不是体现公平正义、有错必纠,更非严格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而是民意干预审判,舆论伤害法治。在司法权威和司法公开的选择上,过分倚重任何一方都无法实现真正的法治。
三、如何实现二者良性互动
美国大法官布莱克曾经说过,“言论自由和公正审判是我们文明中两种最为珍贵的东西,实在难以在二者之间取舍”。法治社会里,公民的权利是国家权力存在合法性的依据,是国家权力行使的基础,但是权利的有效行使,不仅仅需要“以权利制衡权力”,更需要“以权利制约权力”。法治社会建设,目的之一就是保障公民知情权、言论自由权、批评建议权等基本权利,对司法事件的评论也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公众对自己所认为处理不当的案件进行批评也是行使公民监督权利的一部分。因此,首先应当持以包容的理念,允许公众对司法进行讨论乃至批判,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确保实现程序正义,更好地追求实体正义,防止司法舞弊和滥用权力。然而,网络已成为最大民意汇聚地的今天,很多网络热点话题出现后,信息化表达渠道畅达,往往会导致公民权利的非理性膨胀,不仅会损害个人隐私,更挤压相对弱势的司法权威。因此,要科学研判网络民意,客观有效地分析网络舆情,理性地加以利用。为了更好地实现新媒体时代下司法与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媒体作为舆论主体,应当加强自律性。媒体往往会在没有充分了解案件事实情况、法院没有作出判决的情况下就对案件做出主观判断,这种主观判断是基于其个人的道德标准,带有一定程度的倾向性。媒体商业化的本质特点决定了其传播的目的是吸引眼球、博取关注、操控民意和赢取自身利益。因此媒体应当遵守职业要求,客观报道事实,无需掺杂主观分析和评论。即使司法过程存在问题,也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分析,监督司法权力的行使。在报道时不得超越司法程序对案件进行定性,侵犯当事人受公平审判的权利。自由是有边界的,媒体和民众都应当对自己的言论负责。对于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侵犯当事人安全隐私,甚至损害当事人名誉权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新闻媒体应当指派具有一定法律素养的专门人员来进行案件的播报工作,避免因不懂法律而断章取义,发生引起误解的报道。同时在介入司法案件的时间规定上,禁止对正在进行的审判加以评论,以免倾向性的观点影响司法独立和权威。 法治是一种阳光之治,司法机关在面对媒体争相报道之时,应当做到司法公开,以自信提升公信。一些敏感的案件由于案发后司法机关采取隐瞒事实真相或者干脆不闻不问,给媒体以可乘之机,引发舆论地震。因此,应当完善法院的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舆情的预警机制,对于突发事件建立起网络首发回复机制,回应社会的关切,澄清事实真相,积极主动地与媒体进行沟通。对已经审理完结的判决结果,可以向媒体提供裁判文书和法律依据,用司法规范语言向大众做出解释,引导媒体在报道过程中尊重事实和真相,尊重司法秩序。
司法机关还应当注重舆论传播的规律,并加以利用。舆论形成的初期,媒体和公众对具体案情并没有深入的了解,所报道的具体信息也仅仅局限于案件原因经过、当事人姓名身份等基本信息,对案件本身并没有达成一致的认识。因此应当在初期阶段及时预见可能出现的舆论关注点,争取第一时间掌握主动权,主动回应质疑,主动做出解释,主动消除误会,引导舆论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舆论爆发期是案件讨论最为激烈的阶段。网络媒体往往会对事件本身进行选择性报道,对案件的判决结果发表自己的看法和立场,各种吸引眼球的文章标题如雨后春笋纷纷冒出,引导公众参与并形成倾向性的判断。这个阶段应当留意此类新闻,对案件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进行更加全面的报道,改变因选择性报道带给人们的错误观念。舆论扩张期往往会掺杂媒体的报道、专家的立场和公众的解读等多方意见,对案件的追踪报道范围更大,力度更强。这个阶段应当注意到专家学者的意见,让专家学者的意见成为引领的旗帜,引导舆论方向,帮助媒体和民众正确地讨论判断。舆论完结期人们的热情不断降温,这个阶段司法部门应当对事件进行反思,对本部门在这次事件中欠妥的做法不断完善,总结经验,以更好地应对今后工作。
四、结语
在新媒体时代,呈现出人们对于行政、司法等政治领域参与的极大热情。司法应当顺应这一需求,不断改变自身,才能更好地发挥职能,起到最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安凤德.新媒体时代法院的求新之道[J].中国报道.2014(09)
[2]安凤德.新媒体时代人民法院的求“新”之道[J].中国审判.2014(06)
[3]邢长敏.论新媒体定义的重构[J].新闻爱好者.2009(20)
作者简介:
王晨晖(1993.4~),女,汉族,河南南阳市人,法律硕士,单位: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法律(非法学)专业,研究方向: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