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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部门依据《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第4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开展产品质量鉴定工作。《办法》将产品质量鉴定定义为“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鉴定组织单位,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组织专家对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调查、分析、判定,出具质量鉴定报告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