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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利益集团是西方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产物,是多元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利益集团自身的不断发展,其参与公共事物和政策制定的能力也逐渐增强,也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然而,人们在关注利益集团的同时,也对其政治是否具有合法性产生了疑问。本文旨在关注当今利益集团发展势头最盛的欧洲利益集团在欧盟层面的政治代表权,进而分析其存在的合法性问题。
【关键词】利益集团;政治代表权; 欧盟
【作者简介】公安(1984-),女,江苏连云港人,华东师范大学国际关系与地区发展研究院2006级硕士研究生。
一.利益集团的概念和主要类型
利益集团(interest groups)指的是为了共同的目的而松散结合起来的社会集团。它们对公共资源享有支配权,为了共有的特殊利益而结成共同体,影响政府决策的有组织的集团,比如消费者协会、环境保护协会、劳动者协会等等。
利益集团是西方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产物,是多元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利益集团最早出现于18世纪末的北美13州。随后,英法两国也相继出现了利益集团,但数量不多,对政府决策的影响也十分有限。进入19世纪中叶,随着产业革命的兴起和各种社会矛盾的积聚,西方政府的职能开始扩大,政府各项法律、政策的制定也逐渐涉及到社会上不同階层人们的利益,由此引起人们对政府行为的日益关注,各种利益集团也如雨后春笋一般迅速发展起来。进入20世纪,尤其是二战爆发之后,由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潜藏已久的社会矛盾进一步激化,利益集团的数量也日益激增。
学术界对于利益集团这一称谓本身的评述不尽相同,例如:由于利益集团一般都要介入政府各个部门之中开展游说活动,以争取政府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决策,故也称之为“政治利益集团”;由于利益集团有时要对国会议员和行政官员施加这样和那样的压力,故又可称其为“压力集团”或“特殊利益集团”(pressure group or special interest group);而在欧美等国,利益集团的代理人主要在国会两院的院外进行游说活动,对政府施加压力和影响,故亦可称之为“院外集团”(lobby group)。二战后著名的政治学教授戴维•杜鲁门对利益集团所下的定义被公认为最具有权威性。他在1951年出版的《政治之进程》一书中认为:利益集团是一种“在其成员所持的共同态度的基础上,对社会上其他集团提出某种要求的集团”。尽管在界定利益集团的定义方面,学术界可谓是众说纷纭,但其基本内涵是一样的,即在各行各业中,对某些问题具有共同的利益和主张的人,为使政府维护或采纳其主张而组织起来,采取共同行动的集团,就可称之为利益集团。
二.利益集团在欧盟层面的利益代表权
考察利益集团在欧盟层面的政治代表权是研究欧洲利益集团是否具有合法性的基础。政治代表权与利益集团之间的关系是“功能性”(Functional)的而不是“区域性”(territorial)的。利益集团之所以被定义为是“独立于政府、试图影响公共政策制定的组织”,是因为它们为国家政府和主要社会利益之间构筑了一个制度性的桥梁,同时这也可以说明为何有些学者认为利益集团和代表权的结构为“民主代议制政体这架机器”提供了“第二条途径”(克劳斯•奥弗,1981年)。挪威政治学和社会学家施泰因•罗坎早在1966年就提出“双层体系”(two-tiers system)的概念,即“代议制选举体系和社会资源”缺一不可、同等重要。
利益集团在欧盟层面的政治代表权通常可以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即利益集团通过国家来发挥自身作用、与国家政府进行合作以及从属于国家本身。这三个方面可以通过不同的决策方式,在国家政治体系内增强自己的实力。而三者之中最为重要的当属第一种表现形式,即利益集团通过国家来发挥自身作用,利用游说、运动捐助等手段来影响国家政策的制定,形成一种“压力政治”(pressure politics)。它所凭借的主要是利益集团本身所掌握的社会资源和成员的能力与才干。这一类型还包括以下三种模式:其一,辅助性模式(subsidiarity)。在这种模式中,国家并不会干预利益集团涉足的领域,只要它们拥有解决问题的能力。例如,福利就是由社会上的福利组织所控制的辅助性领域,国家只是为其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而利益集团拥有制定和实施政策的权力。其二,国家主义模式(etatism),即利益集团拥有国家指定的政治代表权,这一模式的利益集团不是出于自愿而结成的组织,而是带有强制性服从的性质。例如国家贸易和手工艺协会。利益集团可以享有类似于国家性质的对这一行业的专属权。其三是法团主义模式(corporatism),与上述两种模式不同的是,它强调的是一种“讨价还价”的机制,其主要特点是最终形成决策的内容和形式都是“协商”的产物,最典型的事例就是政府、工会和雇佣工人之间的“三方会谈”机制(tripartite arrangement),这一类型在其他政策(例如医疗)和领域内(例如地方法团主义)也所有体现。利益集团在其中扮演着和国家保持平衡关系的角色。
综上所述,可见利益集团的政治代表权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加以体现,一方面可以依赖于掌握社会资源的政治结构来实现(例如立法权和代表权),另一方面则依赖于利益集团本身的结构。这两方面是紧密相连、缺一不可的。利益集团在与国家政府进行合作和互动的过程中,也实现了自身组织结构的转变,而这种转变也促使其与政府进行更加深入的合作。至于利益集团对政府决策的影响究竟算积极的还是消极的,学术界对此颇有争议。其中占主导地位的观点是认为利益集团对国家政策的制定是起到积极作用的。许多关于立法研究的案例都反映了利益集团已经卷入国家立法的过程之中。例如根据学者卡梅隆(1984年)的研究,在英国,工会与掌握政党的左翼政党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毫无疑问,这会影响到英国国家政策的制定。学者戈登和沃勒斯坦就进一步指出,工会的组织架构会直接影响到一个国家的社会秩序,即决定与政府进行冲突对抗的手段来实现工人权利的方式是否有效。根据以上学者对利益集团合法性和政治代表权的研究中,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利益集团介入决策过程的方式和利益集团本身的组织架构对其影响政府决策会产生重要作用。
此外,研究还显示一个利益集团代表权的法团主义模式越强,这个利益集团的影响力就越大。在欧盟层面,成员国国内法团主义的发展程度可谓参差不齐,包括法团主义高度发达的奥地利、瑞典到根本就不存在法团主义的意大利。同时,成员国的组织文化的程度也迥然不同,包括利益集团成员率超过80%的瑞典到不足20%的西班牙,差别很大。
三.结论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其一,利益同质性越强、组织化程度越高的利益集团就越能够对欧盟决策施加影响;其二,一个国家的组织性文化越弱,该国的利益集团的组织化程度越松散,那么它在欧盟层面的地位就越低。鉴于此,欧洲不同国家同一个部门同样的利益诉求在欧盟层面却常常得到不同的回复和反馈;其三,由于利益集团是深深植根于一个国家的历史文化渊源之中的,它们不可避免地就会带有的国家利益“烙印”,这也可以解释为何在对外政策方面,成员国利益集团和政府之间并不会产生矛盾和分歧,因为它们都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国家利益为制定政策和解决问题的根本出发点。
【关键词】利益集团;政治代表权; 欧盟
【作者简介】公安(1984-),女,江苏连云港人,华东师范大学国际关系与地区发展研究院2006级硕士研究生。
一.利益集团的概念和主要类型
利益集团(interest groups)指的是为了共同的目的而松散结合起来的社会集团。它们对公共资源享有支配权,为了共有的特殊利益而结成共同体,影响政府决策的有组织的集团,比如消费者协会、环境保护协会、劳动者协会等等。
利益集团是西方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产物,是多元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利益集团最早出现于18世纪末的北美13州。随后,英法两国也相继出现了利益集团,但数量不多,对政府决策的影响也十分有限。进入19世纪中叶,随着产业革命的兴起和各种社会矛盾的积聚,西方政府的职能开始扩大,政府各项法律、政策的制定也逐渐涉及到社会上不同階层人们的利益,由此引起人们对政府行为的日益关注,各种利益集团也如雨后春笋一般迅速发展起来。进入20世纪,尤其是二战爆发之后,由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潜藏已久的社会矛盾进一步激化,利益集团的数量也日益激增。
学术界对于利益集团这一称谓本身的评述不尽相同,例如:由于利益集团一般都要介入政府各个部门之中开展游说活动,以争取政府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决策,故也称之为“政治利益集团”;由于利益集团有时要对国会议员和行政官员施加这样和那样的压力,故又可称其为“压力集团”或“特殊利益集团”(pressure group or special interest group);而在欧美等国,利益集团的代理人主要在国会两院的院外进行游说活动,对政府施加压力和影响,故亦可称之为“院外集团”(lobby group)。二战后著名的政治学教授戴维•杜鲁门对利益集团所下的定义被公认为最具有权威性。他在1951年出版的《政治之进程》一书中认为:利益集团是一种“在其成员所持的共同态度的基础上,对社会上其他集团提出某种要求的集团”。尽管在界定利益集团的定义方面,学术界可谓是众说纷纭,但其基本内涵是一样的,即在各行各业中,对某些问题具有共同的利益和主张的人,为使政府维护或采纳其主张而组织起来,采取共同行动的集团,就可称之为利益集团。
二.利益集团在欧盟层面的利益代表权
考察利益集团在欧盟层面的政治代表权是研究欧洲利益集团是否具有合法性的基础。政治代表权与利益集团之间的关系是“功能性”(Functional)的而不是“区域性”(territorial)的。利益集团之所以被定义为是“独立于政府、试图影响公共政策制定的组织”,是因为它们为国家政府和主要社会利益之间构筑了一个制度性的桥梁,同时这也可以说明为何有些学者认为利益集团和代表权的结构为“民主代议制政体这架机器”提供了“第二条途径”(克劳斯•奥弗,1981年)。挪威政治学和社会学家施泰因•罗坎早在1966年就提出“双层体系”(two-tiers system)的概念,即“代议制选举体系和社会资源”缺一不可、同等重要。
利益集团在欧盟层面的政治代表权通常可以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即利益集团通过国家来发挥自身作用、与国家政府进行合作以及从属于国家本身。这三个方面可以通过不同的决策方式,在国家政治体系内增强自己的实力。而三者之中最为重要的当属第一种表现形式,即利益集团通过国家来发挥自身作用,利用游说、运动捐助等手段来影响国家政策的制定,形成一种“压力政治”(pressure politics)。它所凭借的主要是利益集团本身所掌握的社会资源和成员的能力与才干。这一类型还包括以下三种模式:其一,辅助性模式(subsidiarity)。在这种模式中,国家并不会干预利益集团涉足的领域,只要它们拥有解决问题的能力。例如,福利就是由社会上的福利组织所控制的辅助性领域,国家只是为其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而利益集团拥有制定和实施政策的权力。其二,国家主义模式(etatism),即利益集团拥有国家指定的政治代表权,这一模式的利益集团不是出于自愿而结成的组织,而是带有强制性服从的性质。例如国家贸易和手工艺协会。利益集团可以享有类似于国家性质的对这一行业的专属权。其三是法团主义模式(corporatism),与上述两种模式不同的是,它强调的是一种“讨价还价”的机制,其主要特点是最终形成决策的内容和形式都是“协商”的产物,最典型的事例就是政府、工会和雇佣工人之间的“三方会谈”机制(tripartite arrangement),这一类型在其他政策(例如医疗)和领域内(例如地方法团主义)也所有体现。利益集团在其中扮演着和国家保持平衡关系的角色。
综上所述,可见利益集团的政治代表权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加以体现,一方面可以依赖于掌握社会资源的政治结构来实现(例如立法权和代表权),另一方面则依赖于利益集团本身的结构。这两方面是紧密相连、缺一不可的。利益集团在与国家政府进行合作和互动的过程中,也实现了自身组织结构的转变,而这种转变也促使其与政府进行更加深入的合作。至于利益集团对政府决策的影响究竟算积极的还是消极的,学术界对此颇有争议。其中占主导地位的观点是认为利益集团对国家政策的制定是起到积极作用的。许多关于立法研究的案例都反映了利益集团已经卷入国家立法的过程之中。例如根据学者卡梅隆(1984年)的研究,在英国,工会与掌握政党的左翼政党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毫无疑问,这会影响到英国国家政策的制定。学者戈登和沃勒斯坦就进一步指出,工会的组织架构会直接影响到一个国家的社会秩序,即决定与政府进行冲突对抗的手段来实现工人权利的方式是否有效。根据以上学者对利益集团合法性和政治代表权的研究中,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利益集团介入决策过程的方式和利益集团本身的组织架构对其影响政府决策会产生重要作用。
此外,研究还显示一个利益集团代表权的法团主义模式越强,这个利益集团的影响力就越大。在欧盟层面,成员国国内法团主义的发展程度可谓参差不齐,包括法团主义高度发达的奥地利、瑞典到根本就不存在法团主义的意大利。同时,成员国的组织文化的程度也迥然不同,包括利益集团成员率超过80%的瑞典到不足20%的西班牙,差别很大。
三.结论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其一,利益同质性越强、组织化程度越高的利益集团就越能够对欧盟决策施加影响;其二,一个国家的组织性文化越弱,该国的利益集团的组织化程度越松散,那么它在欧盟层面的地位就越低。鉴于此,欧洲不同国家同一个部门同样的利益诉求在欧盟层面却常常得到不同的回复和反馈;其三,由于利益集团是深深植根于一个国家的历史文化渊源之中的,它们不可避免地就会带有的国家利益“烙印”,这也可以解释为何在对外政策方面,成员国利益集团和政府之间并不会产生矛盾和分歧,因为它们都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国家利益为制定政策和解决问题的根本出发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