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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召开,依法治国已成为我国当前治国的主流,然而对于法治的界定学界也有不同看法,为了建设法治国家,实现真正的法治社会,必须正确理解法治,本文从法治含义以及精神,原则等方面,对法治进行了相关的解读。
关键词:依法治国;法制与人治;法治精神;法治原则
法治是国家治理的一种方式,现代法治为国家治理注入良法的基本价值,提供善治的创新机制,法治对于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根本意义和决定作用;法治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在我国,法治也是中国共产党的一种执政理念和方式。经过30多年改革开放,中国已进入一个全新发展阶段,中国共产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适应了时代要求,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将依法治国作为主要议题,表明中国共产党将通过采取多种措施确保依法治国的顺利实施。这对于未来中国社会稳定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依法治国将进一步促进中国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
一、法治的含义
法治是西方国家治理史上一个经典的概念。追寻法治的源头,可以溯及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里说:法治有两层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2]。首先我们看看以下两种区别:
(一)法治与法制
法制是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不仅仅指法律制度,它的含义比较广泛,它也包括一个国家的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制度。
现在意义的法治,不仅仅是法律制度,而且还要求法律本身成为社会最高统治者,它的核心含义就是“法律至上”。包含以下含义:
法治是一种宏观的治国方略;一个国家必须要有合理有效的治国方式,而法治是现在社会最好的手段。
法治是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法治培养人的法律思维和法律意思,而这都是理性思维的表现,有助于我们客观合理的去处理问题,
法治是一种民主的法制模式;民主的实现必须要有法律来维持和保证,而法治是民主实现的最好的方式。
法治是一种理性的社会状态和理想的社会秩序,法治培养人的理性思维,社会发展也必须要理性的看待。
(二)法治和人治
法治是要求崇尚法律至高无上的地位,一切行为和方式必须有法律的规定和要求,通过法律来实现对社会的管理,主张以法来制约权力,以法来克服人任意性,但是人治则不同,它宣扬由既有权力又有能力的人来治理和管理这个社会,统治者也可以根据自己得意志操控社会的模式,法律受制于人的控制,体现了人的专制。
总之,本文将法治定义为以民主为前提和目标,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
二、法治的精神内涵
法律至上是法治精神的第一要义。法律包括宪法是由人民的代表制定通过的,是全体人民意志和利益的集中反映。任何人或组织都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都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这也是法治区别于人治的根本不同。[4]英国学者戴西也认为”法律至上”是法治的主要特征,在当代中国,法律至上要求执政党要依法执政,国家机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了行使自己的权力,不能超越法律,政府要依法行政,司法机关要正确适用法律,社会成员必须树立合理的法律意识,并且学会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公平正义是法治精神的价值追求。公平正义也是当前法治社会所要求的价值和目标。通过法治方式实现的社会的文明和进步,其关键应是公平正义。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人们越来越对社会和自己的要求不断提高,特别是对自身价值观以及社会需求方面,越来越在乎社会的公平和自己的价值实现,这就对社会秩序的期望也很高,法治必然适应了这一要求,要求一个公平正义的环境来实现真正的法治社会。只有真正做到坚持公平正义,逐步建立以全方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法律才会被人们所认可和尊重,也可以逐步树立高尚而又普遍被人们尊重的法律意识,才能培养出浓厚的法律氛围,有助于推动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保障人权是法治精神的精髓所在。我们知道,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从法律角度来说,就是以人的权利为基础,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权是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所应享有的权利,也就是西方所谓的“天赋人权”,其核心是使每个人的人格、精神、道德和能力获得最充分自由的发展。同时,任何人都在一定的社会中生活,他所享有的权利不是抽象的,是由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并加以保障的。法律的制定实施,目的是通过对人的行为加以规范,从而保障每个人的自由、价值和权利实现,人权实质上就是人的主体地位象征,而法治只有建立在充分尊重和保障个人人权的基础上 才能肯定人在法律上的主体地位,法律的存在才具有合目的性[6],因此,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法治社会的基本特征和要求。
权力制约是法治精神的重要原则。在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看来,一个国家如果要正确的运行,那么必须对自身的权力进行限制和制约,才能构造一个高效的政府,因为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限制权力,这也是法治精神的重要原则。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为了确保权力正确行使,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就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注重发挥规则和制度,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等各种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等,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
社会和谐是法治精神的最终归宿。在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目标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法治就是要创造公正、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反过来看,社会和谐首要的特征就是民主法治,只有加强民主法治,才能使社会有秩序的运行,也使社会在有序的机制内运行,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国家长治久安。所以,和谐社会和法治社会的共同目标是一样的。因此,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弘扬法治精神,达致社会秩序井然、公平公正、人人安居乐业、各得其所、和睦相处的状态。 良法之治是法治精神的内在要求,亚里士多德提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1]。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这是我们党首次以党的决议的形式对“良法之治”这一命题的首次阐述。那么何谓良法,其实,良法,就是指符合社会发展规律对社会的发展能够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的法; 反之,不符合社会发展规律,对社会的发展起到消极的或阻碍作用的法,就是不良之法[8]。
三、现在法治的基本原则
(一)西方的法治原则
19世纪英国著名法学家戴雪(A·V·Dicey)被认为是西方法治理论的奠基人,他在1885年的《英宪精义》一书中,以英国当时的法治体制为基础,第一次比较全面地阐述了法治概念并提出一下原则:
1.法律具有绝对的至高无上的地位;任何一种权力都不能超越法律,一切权力都在法律之下,由法律所规范,并依照法律而行使。法治政治和专制政治是根本对立的,它排斥任何专断权力的存在。
2.在一国之内生活的人民,只受普通法律的管辖,而不受任何超乎法律之上的权力的横暴干涉。
3.每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必须由普通法院来审理;其他法院和机构都无权对公民进行审理,不是宪法赋予个人的权利和自由,而是个人权利产生宪法,充分体现了“人民主权说”“天赋人权”的思想。
1959年《德里宣言》把法治原则概括为一下原则:
1.立法机关的主要任务是创造和保证每个人尊严的各种条件,并使《人权宣言》中的各项条款得以实现;
2.规范行政权力,并且合理的进行权力制约和监督,同时保证有一个有效合理的政府来维持的法律秩序,并且对于刑事程序合理有效的手段进行,程序正当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有效手段;
3.司法独立和律师自由,独立的司法体制有助于客观的发挥法治的作用;
(二)我国的法治原则
司法独立公正原则,公正是司法的关键所在,也是法治的基本原则。司法机关是法治的实施核心环节,因为司法机关是让法律得以实现的主要操作者。司法机关必须独立进行自己的审判和检察职责,不受任何单位的干预,从而才能客观公正的给予合理的解释,司法也是实现公平公正的最后的救济手段。
人民主权原则,它源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率先倡导的“主权在民”学说。民主的法律秩序弥漫着自由的精神,这正是法治的精髓。一般地讲,没有民主就没有法治,我国的政治体制充分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人民代表大会以及民主集中制等,充分说明了人民在国家中所站的核心地位,这是由我国的性质决定的。
实行依法行政原则,在法治社会中,最高的和最终的支配力量不是政府的权力而是法律[7],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是指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取得和行使自己的行政权力,对自己的行政行为的后果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在“关于《决定》的说明”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尊重和保障人权,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是社会政治文明的基本标志,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首次将“人权”概念引入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在马克思主义看来,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5],要让法治真正的社会化,必须尊重人权,这样也是对人权利和人性的尊重。
执政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执政党要依宪执政,必须在宪法规定范围了开展党的工作,党的产生同样必须用法律手段合理进行选举,依法行使党员的权利和义务,进入政治体制并组成人大和政府,党必须依法行使国家权力; 特别是党的广大干部是实施宪法和法律的工具,而不是把宪法和法律只当成是党实现自己目的的手段。
(三)现代法治的基础
发达的市民社会是法治的社会基础,市民社会是一种社会团体,它是由公民自行组织的社会团体,它们在法律的范围内追求自己的利益或者寻求实现自己的主张,市民社会重视权利和义务,给予法治的完善和实施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自由的市场经济是法治的经济基础,市场经济在品质或本能上更加需要法律这种复杂而又形式理性的规则,而法律在形式和技术上的品性或特征与这种需求恰好相符合,市场经济需要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特色,促进法制的完善。
崇上法律的理念作为法治的文化基础,法律有关的思想及活动领域法律和强制力;法律和道德;法律和正义;法律和自由;法律、主权和国家,这些法律理念创造了高尚的法治文化。
为维护规则而设置的政治与法律结构作为法治的制度基础,法治的实施必须有合理的政治结构和法律结构为基础,否则将无法真正实现法治,最有效的手段是实行宪政,给予法治一个合理的政治环境。
总之,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依法治国的升级版,建设法治国家,必须发扬法治精神,只有真正理解了法治,才能正确的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一体化建设,我国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管理的法治化和民族的伟大复兴。(作者单位:兰州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 [2]亚里士多德,政治学[J],北京商务出版社,1983 年。
[3] 参见[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 1 9 5 9 年版第 7-8 页。
[4] 布鲁诺·莱奥尼:《自由与法治》载《律师文摘》2011(1)。
[5] 董云虎等:《世界人权总览》,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1。
[6] 卓泽渊主编:《依法治国理论学习读本》,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
[7] 郑成良:《论法治理念与法律思维》,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0(4)
[8] 李步云:论法治[J],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9):223
关键词:依法治国;法制与人治;法治精神;法治原则
法治是国家治理的一种方式,现代法治为国家治理注入良法的基本价值,提供善治的创新机制,法治对于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根本意义和决定作用;法治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在我国,法治也是中国共产党的一种执政理念和方式。经过30多年改革开放,中国已进入一个全新发展阶段,中国共产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适应了时代要求,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将依法治国作为主要议题,表明中国共产党将通过采取多种措施确保依法治国的顺利实施。这对于未来中国社会稳定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依法治国将进一步促进中国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
一、法治的含义
法治是西方国家治理史上一个经典的概念。追寻法治的源头,可以溯及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里说:法治有两层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2]。首先我们看看以下两种区别:
(一)法治与法制
法制是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不仅仅指法律制度,它的含义比较广泛,它也包括一个国家的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制度。
现在意义的法治,不仅仅是法律制度,而且还要求法律本身成为社会最高统治者,它的核心含义就是“法律至上”。包含以下含义:
法治是一种宏观的治国方略;一个国家必须要有合理有效的治国方式,而法治是现在社会最好的手段。
法治是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法治培养人的法律思维和法律意思,而这都是理性思维的表现,有助于我们客观合理的去处理问题,
法治是一种民主的法制模式;民主的实现必须要有法律来维持和保证,而法治是民主实现的最好的方式。
法治是一种理性的社会状态和理想的社会秩序,法治培养人的理性思维,社会发展也必须要理性的看待。
(二)法治和人治
法治是要求崇尚法律至高无上的地位,一切行为和方式必须有法律的规定和要求,通过法律来实现对社会的管理,主张以法来制约权力,以法来克服人任意性,但是人治则不同,它宣扬由既有权力又有能力的人来治理和管理这个社会,统治者也可以根据自己得意志操控社会的模式,法律受制于人的控制,体现了人的专制。
总之,本文将法治定义为以民主为前提和目标,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
二、法治的精神内涵
法律至上是法治精神的第一要义。法律包括宪法是由人民的代表制定通过的,是全体人民意志和利益的集中反映。任何人或组织都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都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这也是法治区别于人治的根本不同。[4]英国学者戴西也认为”法律至上”是法治的主要特征,在当代中国,法律至上要求执政党要依法执政,国家机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了行使自己的权力,不能超越法律,政府要依法行政,司法机关要正确适用法律,社会成员必须树立合理的法律意识,并且学会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公平正义是法治精神的价值追求。公平正义也是当前法治社会所要求的价值和目标。通过法治方式实现的社会的文明和进步,其关键应是公平正义。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人们越来越对社会和自己的要求不断提高,特别是对自身价值观以及社会需求方面,越来越在乎社会的公平和自己的价值实现,这就对社会秩序的期望也很高,法治必然适应了这一要求,要求一个公平正义的环境来实现真正的法治社会。只有真正做到坚持公平正义,逐步建立以全方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法律才会被人们所认可和尊重,也可以逐步树立高尚而又普遍被人们尊重的法律意识,才能培养出浓厚的法律氛围,有助于推动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保障人权是法治精神的精髓所在。我们知道,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从法律角度来说,就是以人的权利为基础,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权是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所应享有的权利,也就是西方所谓的“天赋人权”,其核心是使每个人的人格、精神、道德和能力获得最充分自由的发展。同时,任何人都在一定的社会中生活,他所享有的权利不是抽象的,是由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并加以保障的。法律的制定实施,目的是通过对人的行为加以规范,从而保障每个人的自由、价值和权利实现,人权实质上就是人的主体地位象征,而法治只有建立在充分尊重和保障个人人权的基础上 才能肯定人在法律上的主体地位,法律的存在才具有合目的性[6],因此,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法治社会的基本特征和要求。
权力制约是法治精神的重要原则。在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看来,一个国家如果要正确的运行,那么必须对自身的权力进行限制和制约,才能构造一个高效的政府,因为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限制权力,这也是法治精神的重要原则。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为了确保权力正确行使,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就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注重发挥规则和制度,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等各种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等,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
社会和谐是法治精神的最终归宿。在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目标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法治就是要创造公正、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反过来看,社会和谐首要的特征就是民主法治,只有加强民主法治,才能使社会有秩序的运行,也使社会在有序的机制内运行,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国家长治久安。所以,和谐社会和法治社会的共同目标是一样的。因此,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弘扬法治精神,达致社会秩序井然、公平公正、人人安居乐业、各得其所、和睦相处的状态。 良法之治是法治精神的内在要求,亚里士多德提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1]。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这是我们党首次以党的决议的形式对“良法之治”这一命题的首次阐述。那么何谓良法,其实,良法,就是指符合社会发展规律对社会的发展能够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的法; 反之,不符合社会发展规律,对社会的发展起到消极的或阻碍作用的法,就是不良之法[8]。
三、现在法治的基本原则
(一)西方的法治原则
19世纪英国著名法学家戴雪(A·V·Dicey)被认为是西方法治理论的奠基人,他在1885年的《英宪精义》一书中,以英国当时的法治体制为基础,第一次比较全面地阐述了法治概念并提出一下原则:
1.法律具有绝对的至高无上的地位;任何一种权力都不能超越法律,一切权力都在法律之下,由法律所规范,并依照法律而行使。法治政治和专制政治是根本对立的,它排斥任何专断权力的存在。
2.在一国之内生活的人民,只受普通法律的管辖,而不受任何超乎法律之上的权力的横暴干涉。
3.每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必须由普通法院来审理;其他法院和机构都无权对公民进行审理,不是宪法赋予个人的权利和自由,而是个人权利产生宪法,充分体现了“人民主权说”“天赋人权”的思想。
1959年《德里宣言》把法治原则概括为一下原则:
1.立法机关的主要任务是创造和保证每个人尊严的各种条件,并使《人权宣言》中的各项条款得以实现;
2.规范行政权力,并且合理的进行权力制约和监督,同时保证有一个有效合理的政府来维持的法律秩序,并且对于刑事程序合理有效的手段进行,程序正当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有效手段;
3.司法独立和律师自由,独立的司法体制有助于客观的发挥法治的作用;
(二)我国的法治原则
司法独立公正原则,公正是司法的关键所在,也是法治的基本原则。司法机关是法治的实施核心环节,因为司法机关是让法律得以实现的主要操作者。司法机关必须独立进行自己的审判和检察职责,不受任何单位的干预,从而才能客观公正的给予合理的解释,司法也是实现公平公正的最后的救济手段。
人民主权原则,它源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率先倡导的“主权在民”学说。民主的法律秩序弥漫着自由的精神,这正是法治的精髓。一般地讲,没有民主就没有法治,我国的政治体制充分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人民代表大会以及民主集中制等,充分说明了人民在国家中所站的核心地位,这是由我国的性质决定的。
实行依法行政原则,在法治社会中,最高的和最终的支配力量不是政府的权力而是法律[7],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是指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取得和行使自己的行政权力,对自己的行政行为的后果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在“关于《决定》的说明”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尊重和保障人权,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是社会政治文明的基本标志,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首次将“人权”概念引入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在马克思主义看来,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5],要让法治真正的社会化,必须尊重人权,这样也是对人权利和人性的尊重。
执政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执政党要依宪执政,必须在宪法规定范围了开展党的工作,党的产生同样必须用法律手段合理进行选举,依法行使党员的权利和义务,进入政治体制并组成人大和政府,党必须依法行使国家权力; 特别是党的广大干部是实施宪法和法律的工具,而不是把宪法和法律只当成是党实现自己目的的手段。
(三)现代法治的基础
发达的市民社会是法治的社会基础,市民社会是一种社会团体,它是由公民自行组织的社会团体,它们在法律的范围内追求自己的利益或者寻求实现自己的主张,市民社会重视权利和义务,给予法治的完善和实施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自由的市场经济是法治的经济基础,市场经济在品质或本能上更加需要法律这种复杂而又形式理性的规则,而法律在形式和技术上的品性或特征与这种需求恰好相符合,市场经济需要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特色,促进法制的完善。
崇上法律的理念作为法治的文化基础,法律有关的思想及活动领域法律和强制力;法律和道德;法律和正义;法律和自由;法律、主权和国家,这些法律理念创造了高尚的法治文化。
为维护规则而设置的政治与法律结构作为法治的制度基础,法治的实施必须有合理的政治结构和法律结构为基础,否则将无法真正实现法治,最有效的手段是实行宪政,给予法治一个合理的政治环境。
总之,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依法治国的升级版,建设法治国家,必须发扬法治精神,只有真正理解了法治,才能正确的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一体化建设,我国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管理的法治化和民族的伟大复兴。(作者单位:兰州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 [2]亚里士多德,政治学[J],北京商务出版社,1983 年。
[3] 参见[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 1 9 5 9 年版第 7-8 页。
[4] 布鲁诺·莱奥尼:《自由与法治》载《律师文摘》2011(1)。
[5] 董云虎等:《世界人权总览》,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1。
[6] 卓泽渊主编:《依法治国理论学习读本》,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
[7] 郑成良:《论法治理念与法律思维》,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0(4)
[8] 李步云:论法治[J],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9):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