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国际投资法发展与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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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国际投资逐渐走向自由化和全球化,对世界经济发展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国际投资法法律体系也随之有了巨大的发展,从而对解决国际投资争议起到了比较大的作用。
  关键词:国际投资;国际投资法;关系与影响
  国际投资法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是国家对于跨越国界的私人直接投资关系进行管理和调控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主要涉及国际投资的内容、效力,对外投资的保护、鼓励与限制,关于解决投资争议的程序和规则,以及海外投资保险等,既包括国内法规范也包括国际法规范。
  一、当代国际投资法发展概况
  二战后,东道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对待外资的态度大体经历了两次转变,即从开放到限制再到自由化。
  二战后的最初十年,发展中国家几乎无限制地引进发达国家的资本投向本国自然资源及关键性产业的开发,以发展民族经济。从上世纪六十年代起发展中国家转而采取了限制性、甚至歧视性的外资政策,他们既意识到外资对东道国经济发展的必要性及可能带来的利益,同时又认为国家对外资的控制是必不可少的。从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开始,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日益发展,发达国家掀起了投资自由化浪潮,以欧洲为代表的全球繁荣使全球贸易投资额大幅上升。这也促使发展中国家推行了以国际化、自由化和私有化为中心的一系列经济体制改革,逐渐开放国内市场,实行自由化倾向的外国直接投资政策。近年来许多国家均修订了其外资法,扩大了对外国直接投资实行自由化的程度。
  二、有关国际投资争议的处理途径
  正确处理国际投资争议,是调整国际投资环境的一个重要措施。关于解决投资争议的途径,向来有两种手段,即政治的手段与法律的手段。投资争议的政治解决最常见的是斡旋和调停,两者的作用已逐渐融合起来。而运用法律手段解决争议包括:
  1.投资争议的司法解决
  司法解决是指通过法院,运用司法程序予以救济。基于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国内救济原则,关于投资争议在当事人间没有协议采用仲裁解决时,可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但国内司法救济不限于此,投资者也可向本国法院或第三国法院申诉。
  2.投资争议的仲裁解决
  用仲裁方法解决国际争议,由来已久,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合理的法律手段。运用仲裁程序解决国际投资争议及其他商事争议,经长期实践,已逐步制度化、国际化。无论是临时仲裁的安排或常设仲裁的制度化,作为一种处理商事及投资争议的法律手段,是使双方得到公平而满意的解决的。
  三、发展中的国际投资法律规制
  国际法上对国际投资行为的规制具体体现为双边投资协定、在世界银行集团和WTO 框架下的多边投资法律规则体系和联合国及世界银行所作出的关于国际投资的指导性文件。
  1.双边协定。由两个国家对投资问题进行系统的谈判,并将双方的权利义务以条约的方式确定下来,是解决国家间投资管制法律规则不一致的良好途径。
  2.区域性投资规范。制定区域性国际投资规范的努力早在二战结束即已开始。最近三十年,区域经济一体化空前发展,区域国际投资法制建设也取得了重大进展。东南亚国家联盟、安第斯集团北美自由贸易区以及亚太经合组织都制定了一些具有一定影响的区域投资法律文件。
  3.全球性规范。投资的增长和投资争议的增加使资本输出国和资本输入国都认为有必要建立一个普通性的调整国际投资关系的国际法制度。资本输出国、代表资本输出国利益的国际民间组织、政府间国际组织为此作出了制定国际投资法典,建立多国间投资保证制度,成立解决国际投资争议和国际公约及机构等建议;发展中国家也为此通过七十七国集团提出了《跨国公司行动守则》的方案。
  4.世界贸易组织有关投资的协议。WTO是以多边国际贸易协议为主要内容,以世界贸易组织为组织保障,以WTO争端解决机制为后盾的全球性、综合性的国际贸易管理体制,可以成为是多边贸易体制或者是多边协定体制。WTO条约体系主要以调整全球贸易为主要目的,但是鉴于贸易与投资之间密切的联系,故WTO体系实际上又是一个与投资有关的多边协议群。以世界贸易组织作为协议的贯彻实施的保证,以司法性质的争端解决机制为后盾的一个全球性、综合性的国际贸易管理机制。其特点是正式的永久的国际贸易组织,包容各种贸易形式并开始调节与贸易有关的投资问题,广泛介入国家主权的传统管辖范围,力争实现最大限度的国际贸易各国共管体制和贸易纠纷的司法解决。WTO体系正影响国际投资法的发展。如:依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协议),各国引导和管辖外资的权利开始受到多边纪律的约束。WTO法律规则体系中的一系列多边竞争规则,如反倾销规则,海关估价协议等都与国际投资有密切关系。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壮大,特别是WTO成立后,国际投资法已向多边法制化方向迈进了实质性的一步,国际投资问题己不再单纯地受各国外资法,双边投资条约和WTO体制外的多边投资公约的约束,还要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受现代多边贸易体制的制约。
  四、世界贸易组织法律规则对中国外资立法的影响
  WTO法律规则对中国外资法的影响,不能简单地理解成对某些具体投资规则的更改和废除。WTO框架内的国际投资协议已经对中国外资法的立法方法,有关外国投资的市场准入、外资经营运作的待遇标准、政策法规的透明度、外资保护等许多方面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履行国际义务,废除相关立法中与WTO法律规则冲突的具体条款和规定,只是中国外资法改革的一个方面,造就一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投资环境,确立一个统一适用于内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法典,已经成为外资法改革的深层次要求。入世使得我国有机会参与世界经济一体化,并完成我国法律与WTO法律规则的接轨。WTO规则被认为是国际经济贸易法律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它不仅强有力地规范了世界贸易行为,而且通过对《与贸易有关投资措施协议》的规定对国际投资法律体系产生极大促进作用。我国入世后及时修改、完善和调整与WTO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使我国的国内法与WTO协议相适应,成为发展民族经济、顺利实施WTO法律规则的关键。我国已积极参加与国际投资相关的法律、规则、体系的谈判及WTO协议的后续谈判,在最大限度内保护自己在国际贸易及国际投资领域的权利。
  当今的世界是相互交往、融合的世界。在现代社会中,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在封闭的状态下求得生存和发展。各国之间在经济上的相互依赖和联系日益加强,并且逐渐地、越来越广泛地被纳入世界经济一体化发展的轨道,从而最终形成了经济国际化的趋势。这使得国际投资也在加大,而国际投资领域一直欠缺一个南北国家共同认可的全球性实体法条约、没有一个共同遵从的法律体系加以约束,国际社会一直为建立国际投资法律体系而努力。WTO法律规则体系出现以前,两个已经达成的全球性多边投资公约只涉及到了投资争议解决和投资中非商业性风险防范的有限范围,没有就投资准入、投资待遇、投资保护等一系列实体问题做出规定。借鉴WTO法律体系的立法方法、组织体系,在发展与对话中建立统一国际投资实体法法律体系已成为必然趋势。
  参考文献:
  [1]吕岩峰:国际投资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147.
  [2]林燕萍:贸易与国际竞争法[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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