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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在理论及实务的千呼万唤下,终于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引入《民法典》环境侵权体系,其在强化受害人救济、加大侵权人惩戒等方面,都体现出了强大的制度优势,但也可以看到《民法典》内容规定较为原则化,具体司法适用仍有待后续立法的完善和补充.对于制度适用,应当明确:首先,环境惩罚性赔偿的责任构成要件应当包含侵权人主观故意、损害后果、严重侵权行为及举证责任倒置的因果关系;其次,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定量标准,应当是以实际损害数额为基数的倍数,结合我国现有国情,规定实际损害金额的一到三倍惩罚金较为适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