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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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97.8%的传播淫秽物品行为发生在网络空间.通过对2019—2020年作出的368份传播淫秽物品罪公开判决书的分析可以发现,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传播”主要指网络大众传播、网络群体传播和较大规模的网络人际传播形式,内向传播和少数人之间的网络人际传播不应纳入刑法规制范围.网络“淫秽物品”主要针对的是淫秽电子信息内容,对淫秽链接等指向性淫秽信息建议采取区分论,根据法益侵害性大小决定是否视为淫秽物品.对本罪“情节严重”司法解释的罪量体系建构,应充分考虑淫秽信息类型多元性、淫秽信息内容差异性和犯罪情节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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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97.8%的传播淫秽物品行为发生在网络空间.通过对2019—2020年作出的368份传播淫秽物品罪公开判决书的分析可以发现,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传播”主要指网络大众传播、网络群体传播和较大规模的网络人际传播形式,内向传播和少数人之间的网络人际传播不应纳入刑法规制范围.网络“淫秽物品”主要针对的是淫秽电子信息内容,对淫秽链接等指向性淫秽信息建议采取区分论,根据法益侵害性大小决定是否视为淫秽物品.对本罪“情节严重”司法解释的罪量体系建构,应充分考虑淫秽信息类型多元性、淫秽信息内容差异性和犯罪情节综合性对法益侵害的影响,由形式解释为主向形式解释和实质解释并重转变,从而提升罪量体系的合理性和公正性.“不以牟利为目的”的“牟利”包括直接牟利和间接牟利两种方式,广告型、增值服务型间接牟利目的也应属于“以牟利为目的”.建议在制定新司法解释时,适当上调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入罪门槛,以兼顾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平衡,避免沿用办理传统犯罪的惯性思维解释和应对新型网络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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