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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苏联政治经济学观点,国有经济的统治地位和建立在国家所有制基础上的国民经济计划化,是社会主义最重要的经济特征。中国曾“以俄为师”,极度效仿。我国1956年民营企业绝迹,国有制经济便通吃天下;长时期内国有制成为崇拜,一度到极端。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破除国有制崇拜的意识越来越强烈、条件越来越成熟。坚持崇拜国有制的人们深感危机,关于所有制结构的辩论由此展开。中央顺民心民意,中共十五大破除国有制崇拜论,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确定为中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一、马克思主义关于国有制的权威论述
1、马克思恩格斯没有把“国家所有制”当成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恩格斯强烈反对“国家迷信”或“对国家以及一切同国家有关事物的盲目崇拜”。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设想的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自由人的联合体”,这个“自由人的联合体”通过“对全部生产力总和的占有”,使人们得以“用公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形成一个“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社会”,而从来没有把它说成是一个由国家组织和管理的大工厂,或者把“国家所有制”当成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他们的确说过,在取得政权以后,“无产阶级将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并且尽可能快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无产阶级将取得国家政权,并且首先把生产资料变为国家财产”。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把国家所有制当作社会主义的目标;正像恩格斯所说,“国家再好也不过是在争取阶级统治的斗争中获胜的无产阶级所继承下来的一个社会祸害;胜利了的无产阶级也将同〔巴黎〕公社一样,不得不立即尽量除去这个祸害的最坏方面,直到在新的自由的社会条件下成长起来的一代有能力把全部国家废物抛掉。”因此,作为忠实于自己的理想的思想家,他们认为:生产资料变为无产阶级国家的财产,“消灭了作为无产阶级的自身,消灭了一切阶级差别和阶级对立,也消灭作为无产阶级的自身,消灭了一切阶级差别和阶级对立,也消灭了作为国家的国家。”因此,“国家真正作为整个社会的代表所采取的第一个行动,即以社会的名义占有生产资料,同时也是它作为国家所采取的最后一个独立行动。”到那时,国家将“自行消亡”。
2、列宁的国有制崇拜设想和斯大林的国有制崇拜实践,极大地影响我国的经济制度和经济政策。社会主义要以国家所有制作为自己经济基础的观念来自列宁和斯大林。按照列宁的设想,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整个社会将成为一个“国家辛迪加”,斯大林运用国家强制力量迅速把这种设想变成现实。在他的亲自指导下,苏联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编写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对这种理论作了最权威的论述。书中写到:“社会主义公有制有两种形式:(1)国家全民所有制;(2)合作社集体农庄所有制”。其中,“国家所有制是社会主义社会中占优势的、起主导作用的所有制形式”,体现着“最成熟、最彻底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国有制“这一社会主义所有制的高级形式,在整个国民经济中起着领导和决定的作用”;集体所有制是在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够高的情况下作为一种权宜之计保留下来的,它之所以具有社会主义性质,也是由“国家所有制在国民经济中占统治地位的条件”决定的;当农业生产力得到一定程度的提高,集体所有制就应当逐步向全民(国家)所有制过渡。
二、我国国有制崇拜的确立
中国改革开放前的经济体制和经济政策与苏联一脉相承。“以俄为师”加快我国社会主义改造,消灭其他经济成分,确立国有经济统治地位。1945年中共七大首先确立实现国有制的时间表,即“计划先经过恢复时期的3年准备,然后用10-15年进行新民主主义社会的建设,再开始向社会主义过渡”;1953年毛泽东提出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即“要求用10到15年时间基本完成向社会主义过渡”。总路线在1954年被确立为党的正式路线以后,很快就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社会主义改造”的高潮,计划十多年时间完成使“资本主义绝种,小生产也绝种”的任务,只用了不到两年(1955-1956)的时间就提前完成,民营经济完全绝迹,国有经济和准国有的集体经济迅速成为中国唯一的经济基础。毛泽东在1958年年末中共八届六中全会(武昌会议)上宣布:人民公社目前基本上仍然是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八届六中全会决议仍然要求“逐步地使社会主义的集体所有制过渡到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全面实现全民所有制”,规定要在“十五年、二十年或者更多一些的时间”内实现使国有经济成为惟一经济成分的目标。至此,国有制统治地位在中国全面确立,不容半点怀疑和讨论。
三、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逐步形成
1、开放“个体经济”。“文革”结束,“知青”返城,就业紧迫。1979年2月国务院接受经济学家提出的建议:允许待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允许小商小贩从事长途贩运。1980年8月中共中央确认“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资源组织起来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要求“鼓励和扶植城镇个体经济的发展”。各级工商管理局“可以根据当地市场需要,在征得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批准一些有正式户口的闲散劳动力从事修理、服务和手工业的个体劳动,但不准雇工。”国务院1981年7月《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中明确确定:个体经营户必要时“可以请一至两个学徒”。从此,“个体经济”如鱼得水茁壮成长。
2、实行家庭承包制。从1980年到1982年,农村普遍实行“包产到户”,“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制度瞬间解体。中共中央从1981年到1985年连续发布五个“1号文件”,巩固家庭承包责任制度。1991年中共十三届八中全会和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明确规定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长期不变。2003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耕地的承包期30年不变。家庭承包制度进一步巩固和完善。
3、发展乡镇企业。正如邓小平所说,农村改革的一个“完全没有预料到的最大的收获”,就是乡镇企业发展起来了。20世纪80年代乡镇企业“异军突起”,出现迅猛发展的势头。进入90年代,乡镇企业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我国经济高速增长的支撑力量。
4、鼓励外资企业。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改革开放的方针,决定调整对外经济政策,要求各地各部门的公有制企业“在自力更生的基础上积极发展同世界各国平等互利的经济合作”。1979年颁布《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国从禁止外商直接投资转变为积极鼓励外商直接投资。发展“合资、合作、独资”企业,主要是获得国外先进的现代技术和管理经验。政府在1979年到1988年间先后创办5个经济特区,确定14个沿海开放城市,率先开放。随着对外资看法的改变,各地从怀疑转为采取竞争性的政策,来吸引外商投资。现在,所有城市都招商、都对外资开放。
5、保护私营经济。“雇工”突破后,私营经济迅速发展,雇工人数也突破8人的限额。1983年初坚持计划经济的人们惊呼,资本主义已经到处发生,要求加以限制和打击。他们得到的回答是“三年不讨论”。私营经济在“不争论,大胆地试,大胆地闯”的政策保护下继续发展。1987年中共十三大明确提出鼓励发展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方针。1988年4月,七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至此,私营经济完全合法化。
四、我国国有制崇拜的突破
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不断引入,民营经济异军突起如“黑马”狂飙,逐渐成为要求打破国有制崇拜的主力。中央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明确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方针。至此,国有制崇拜被突破。
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方针被中央明确提出后,一些坚持计划经济的人们依然对国有制一统天下抱有奢望。一场关于所有制结构的大辩论由此展开。他们在1995年到1997年间先后撰写四份基本倾向一致、内容和侧重点有所不同的长篇论文,对突破国有制崇拜的方针政策提出强烈质疑。特别是在1997年初发表《关于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的若干理论和政策问题》,文章全面论证自己的社会主义所有制观念,即“科学社会主义把全民所有制(即国有制)作为公有制的高级形式和必须追求的目标。”他们认为,所谓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就是国有经济的主体地位,为了保持这种主体地位必须做到:第一,“国有经济,主要是几十万个大、中、小型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以及国家经济命脉部门保持统一完整的体系”;第二,“国有经济必须主导集体经济”;第三,“公有经济必须将非公有制经济置于补充地位”。文章还尖锐指责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听任非国有工业的增长势头大于国有工业,“使国有工业的比重大幅下降”。坚持市场取向突破国有制崇拜的人们对该文章给予正面回应。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有经济的战略性改组”课题组的研究最具权威。①所谓“科学社会主义把国有制作为公有制的高级形式和必须追求的目标,无非是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关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特征的老调重弹。由于这些观点已经成为进一步推进改革开放的主要障碍,完全摆脱苏联模式和《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的束缚,对社会主义作出更明确的定义,贯彻社会主义的本质是实现共同富裕的思想,……就十分必要了。”②“一个国家是否具有社会主义的性质,并不是由国有经济所占份额决定的……只要共产党采取正确的政策有效地防止了财富分配的两级分化,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就是有保证的”,“国有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减少不会影响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③“公有制有多种实现形式。应当鼓励对多种公有制形式,如各种形式的基金和基金会、各种形式的合作组织、社区所有制的探索和开拓,而不能将它局限于国家所有制和苏式‘集体所有制’,更不能把国家所有制看作‘公有制的最高形式和社会主义必须追求的目标’。”④从我国现实情况看,“有限的国家资本支撑不住过于庞大的国有经济的‘盘子’”,因此,“国有经济要收缩范围,进行战略性重组……,从一般的竞争性部门向国家必须掌握的战略部门集中”。⑤从目前的科学和技术革命走势可以预见,由于人力资本和个人创造作用的加强,即使到21世纪初期初步实现现代化以后,仍将采取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方针。
1997年召开的中共十五大对这场争论盖棺定论。中共十五大确定“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确定“非公有制经济”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明确指出“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要求“对中国经济的所有制结构进行调整”。中共十五大报告一锤定音,破除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散布的国有制崇拜论,中国非公有制经济完全摆脱意识形态的束缚,名正言顺登上中国舞台。至此,国有制崇拜论被彻底突破。
(作者单位:湖北民族学院)
一、马克思主义关于国有制的权威论述
1、马克思恩格斯没有把“国家所有制”当成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恩格斯强烈反对“国家迷信”或“对国家以及一切同国家有关事物的盲目崇拜”。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设想的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自由人的联合体”,这个“自由人的联合体”通过“对全部生产力总和的占有”,使人们得以“用公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形成一个“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社会”,而从来没有把它说成是一个由国家组织和管理的大工厂,或者把“国家所有制”当成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他们的确说过,在取得政权以后,“无产阶级将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并且尽可能快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无产阶级将取得国家政权,并且首先把生产资料变为国家财产”。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把国家所有制当作社会主义的目标;正像恩格斯所说,“国家再好也不过是在争取阶级统治的斗争中获胜的无产阶级所继承下来的一个社会祸害;胜利了的无产阶级也将同〔巴黎〕公社一样,不得不立即尽量除去这个祸害的最坏方面,直到在新的自由的社会条件下成长起来的一代有能力把全部国家废物抛掉。”因此,作为忠实于自己的理想的思想家,他们认为:生产资料变为无产阶级国家的财产,“消灭了作为无产阶级的自身,消灭了一切阶级差别和阶级对立,也消灭作为无产阶级的自身,消灭了一切阶级差别和阶级对立,也消灭了作为国家的国家。”因此,“国家真正作为整个社会的代表所采取的第一个行动,即以社会的名义占有生产资料,同时也是它作为国家所采取的最后一个独立行动。”到那时,国家将“自行消亡”。
2、列宁的国有制崇拜设想和斯大林的国有制崇拜实践,极大地影响我国的经济制度和经济政策。社会主义要以国家所有制作为自己经济基础的观念来自列宁和斯大林。按照列宁的设想,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整个社会将成为一个“国家辛迪加”,斯大林运用国家强制力量迅速把这种设想变成现实。在他的亲自指导下,苏联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编写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对这种理论作了最权威的论述。书中写到:“社会主义公有制有两种形式:(1)国家全民所有制;(2)合作社集体农庄所有制”。其中,“国家所有制是社会主义社会中占优势的、起主导作用的所有制形式”,体现着“最成熟、最彻底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国有制“这一社会主义所有制的高级形式,在整个国民经济中起着领导和决定的作用”;集体所有制是在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够高的情况下作为一种权宜之计保留下来的,它之所以具有社会主义性质,也是由“国家所有制在国民经济中占统治地位的条件”决定的;当农业生产力得到一定程度的提高,集体所有制就应当逐步向全民(国家)所有制过渡。
二、我国国有制崇拜的确立
中国改革开放前的经济体制和经济政策与苏联一脉相承。“以俄为师”加快我国社会主义改造,消灭其他经济成分,确立国有经济统治地位。1945年中共七大首先确立实现国有制的时间表,即“计划先经过恢复时期的3年准备,然后用10-15年进行新民主主义社会的建设,再开始向社会主义过渡”;1953年毛泽东提出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即“要求用10到15年时间基本完成向社会主义过渡”。总路线在1954年被确立为党的正式路线以后,很快就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社会主义改造”的高潮,计划十多年时间完成使“资本主义绝种,小生产也绝种”的任务,只用了不到两年(1955-1956)的时间就提前完成,民营经济完全绝迹,国有经济和准国有的集体经济迅速成为中国唯一的经济基础。毛泽东在1958年年末中共八届六中全会(武昌会议)上宣布:人民公社目前基本上仍然是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八届六中全会决议仍然要求“逐步地使社会主义的集体所有制过渡到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全面实现全民所有制”,规定要在“十五年、二十年或者更多一些的时间”内实现使国有经济成为惟一经济成分的目标。至此,国有制统治地位在中国全面确立,不容半点怀疑和讨论。
三、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逐步形成
1、开放“个体经济”。“文革”结束,“知青”返城,就业紧迫。1979年2月国务院接受经济学家提出的建议:允许待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允许小商小贩从事长途贩运。1980年8月中共中央确认“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资源组织起来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要求“鼓励和扶植城镇个体经济的发展”。各级工商管理局“可以根据当地市场需要,在征得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批准一些有正式户口的闲散劳动力从事修理、服务和手工业的个体劳动,但不准雇工。”国务院1981年7月《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中明确确定:个体经营户必要时“可以请一至两个学徒”。从此,“个体经济”如鱼得水茁壮成长。
2、实行家庭承包制。从1980年到1982年,农村普遍实行“包产到户”,“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制度瞬间解体。中共中央从1981年到1985年连续发布五个“1号文件”,巩固家庭承包责任制度。1991年中共十三届八中全会和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明确规定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长期不变。2003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耕地的承包期30年不变。家庭承包制度进一步巩固和完善。
3、发展乡镇企业。正如邓小平所说,农村改革的一个“完全没有预料到的最大的收获”,就是乡镇企业发展起来了。20世纪80年代乡镇企业“异军突起”,出现迅猛发展的势头。进入90年代,乡镇企业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我国经济高速增长的支撑力量。
4、鼓励外资企业。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改革开放的方针,决定调整对外经济政策,要求各地各部门的公有制企业“在自力更生的基础上积极发展同世界各国平等互利的经济合作”。1979年颁布《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国从禁止外商直接投资转变为积极鼓励外商直接投资。发展“合资、合作、独资”企业,主要是获得国外先进的现代技术和管理经验。政府在1979年到1988年间先后创办5个经济特区,确定14个沿海开放城市,率先开放。随着对外资看法的改变,各地从怀疑转为采取竞争性的政策,来吸引外商投资。现在,所有城市都招商、都对外资开放。
5、保护私营经济。“雇工”突破后,私营经济迅速发展,雇工人数也突破8人的限额。1983年初坚持计划经济的人们惊呼,资本主义已经到处发生,要求加以限制和打击。他们得到的回答是“三年不讨论”。私营经济在“不争论,大胆地试,大胆地闯”的政策保护下继续发展。1987年中共十三大明确提出鼓励发展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方针。1988年4月,七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至此,私营经济完全合法化。
四、我国国有制崇拜的突破
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不断引入,民营经济异军突起如“黑马”狂飙,逐渐成为要求打破国有制崇拜的主力。中央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明确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方针。至此,国有制崇拜被突破。
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方针被中央明确提出后,一些坚持计划经济的人们依然对国有制一统天下抱有奢望。一场关于所有制结构的大辩论由此展开。他们在1995年到1997年间先后撰写四份基本倾向一致、内容和侧重点有所不同的长篇论文,对突破国有制崇拜的方针政策提出强烈质疑。特别是在1997年初发表《关于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的若干理论和政策问题》,文章全面论证自己的社会主义所有制观念,即“科学社会主义把全民所有制(即国有制)作为公有制的高级形式和必须追求的目标。”他们认为,所谓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就是国有经济的主体地位,为了保持这种主体地位必须做到:第一,“国有经济,主要是几十万个大、中、小型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以及国家经济命脉部门保持统一完整的体系”;第二,“国有经济必须主导集体经济”;第三,“公有经济必须将非公有制经济置于补充地位”。文章还尖锐指责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听任非国有工业的增长势头大于国有工业,“使国有工业的比重大幅下降”。坚持市场取向突破国有制崇拜的人们对该文章给予正面回应。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有经济的战略性改组”课题组的研究最具权威。①所谓“科学社会主义把国有制作为公有制的高级形式和必须追求的目标,无非是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关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特征的老调重弹。由于这些观点已经成为进一步推进改革开放的主要障碍,完全摆脱苏联模式和《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的束缚,对社会主义作出更明确的定义,贯彻社会主义的本质是实现共同富裕的思想,……就十分必要了。”②“一个国家是否具有社会主义的性质,并不是由国有经济所占份额决定的……只要共产党采取正确的政策有效地防止了财富分配的两级分化,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就是有保证的”,“国有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减少不会影响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③“公有制有多种实现形式。应当鼓励对多种公有制形式,如各种形式的基金和基金会、各种形式的合作组织、社区所有制的探索和开拓,而不能将它局限于国家所有制和苏式‘集体所有制’,更不能把国家所有制看作‘公有制的最高形式和社会主义必须追求的目标’。”④从我国现实情况看,“有限的国家资本支撑不住过于庞大的国有经济的‘盘子’”,因此,“国有经济要收缩范围,进行战略性重组……,从一般的竞争性部门向国家必须掌握的战略部门集中”。⑤从目前的科学和技术革命走势可以预见,由于人力资本和个人创造作用的加强,即使到21世纪初期初步实现现代化以后,仍将采取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方针。
1997年召开的中共十五大对这场争论盖棺定论。中共十五大确定“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确定“非公有制经济”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明确指出“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要求“对中国经济的所有制结构进行调整”。中共十五大报告一锤定音,破除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散布的国有制崇拜论,中国非公有制经济完全摆脱意识形态的束缚,名正言顺登上中国舞台。至此,国有制崇拜论被彻底突破。
(作者单位:湖北民族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