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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大学大三学生闫淑青,两年前查出尿毒症,辗转多地求医,等待肾源进行移植手术。3月13日,闫淑青的亲弟弟闫森,因急发脑出血住进医院,闫森去世后捐献器官救5人。闫森生前就读的聊城市文轩中学开展了捐款活动,短短几天募得31万元。而在给了家属6万元后,学校却将剩下的25万余元转捐给了当地慈善总会。当地慈善总收了这笔钱不肯退。
关爱生命、对迫切需要的人进行援助,这些本是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在我国社会福利制度不健全、社会救助体系还不完善的情况下,一些组织,譬如学校自发组织的救助活动,成为救助体系中重要的一部分。
不过我们应该看到这类募捐活动,既缺乏监督管理,也缺乏制度和法律的保障和保护,存在着相当大的随意性风险。一种体系如果只依靠各方参与者自身的道德约束,而没有制度的支撑,那么它是脆弱的。
譬如这起新闻中的转捐善款事件。剩余善款如何处理?将剩余善款转捐有违法理。《公益事业捐赠法》明确规定: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而捐赠人的意愿是什么呢?在倡议书中写得很清楚。在3月20日学校发出的《爱心捐助倡议书》中,学校号召全体师生“向这个正在经历着苦难的不幸而伟大的家庭伸出援手,以告慰逝者,温暖生者。”由此不难看出,捐款是面向闫森家庭的。最后捐款却并未尽数交给闫家。
学校企图改变本次捐助的行为更难以站得住脚,3月26日,学校把正处在丧子悲痛中的闫玉房叫去,和他签订一份《捐款协议书》,第二条规定“所捐款项用于闫森同学患尿毒症姐姐闫淑青的医院治疗费用。”
将家庭变为个人,一词之差,谬以千里。不过,变更善款的用途要征得广大捐款者的同意,而非只是学校和闫森家庭之间的事情。即便学校和慈善总会要将这笔善款变做春风拂花开,让这笔善款救助更多的人,那么也应该征得捐款人的同意。并且,捐款是用于闫淑青本人治病和家庭。在目的没有达到、条件没有达成的情况下,赠予不能撤销。
而当地的红十字会之所以不收,是考虑到学校并不是这笔钱款的所有权人,这算是这次善款风波中令人欣喜的小细节,或许可以算作红会依法办事的开端。
剩余善款处理纠纷并非个案,例如前不久发生的小倩玉事件,而问题的根本在于从目前现状来看,我国还没有专门规范慈善公益组织的法规条款,募捐是最普遍的一种慈善方式,我国针对募捐行为的立法历时多年,体现于《公益事业捐赠法》。但是此法主要明确规定了对捐赠财物的使用和管理,对于慈善组织与捐赠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违约责任没有明确的规定。而慈善法规只有明确慈善组织与捐赠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违约责任,才能制止此类上下其手、反复无常式的操作,才能更好地促进慈善事业的法制化发展。
慈善立法除了明确权责之外,还应该加大普法力度。一旦爱心变为纠纷,这显然很煞风景,为避免捐款引发纠纷现象的出现,法律应该让爱心人士知晓捐款时应该通过具有募捐资格的合法组织或机构进行,并明确捐赠目的和对象。可能一笔捐款的数额不大,但每一个捐款者都应该明白自身拥有规定捐款用途的权利。并且相关机构在发起募捐的同时,每一个捐款者都应主动介入对捐款的管理,敦促相关机构向社会公开捐款情况,以避免受赠人在处理捐款时发生纠纷。
(文/钱兆成)
关爱生命、对迫切需要的人进行援助,这些本是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在我国社会福利制度不健全、社会救助体系还不完善的情况下,一些组织,譬如学校自发组织的救助活动,成为救助体系中重要的一部分。
不过我们应该看到这类募捐活动,既缺乏监督管理,也缺乏制度和法律的保障和保护,存在着相当大的随意性风险。一种体系如果只依靠各方参与者自身的道德约束,而没有制度的支撑,那么它是脆弱的。
譬如这起新闻中的转捐善款事件。剩余善款如何处理?将剩余善款转捐有违法理。《公益事业捐赠法》明确规定: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而捐赠人的意愿是什么呢?在倡议书中写得很清楚。在3月20日学校发出的《爱心捐助倡议书》中,学校号召全体师生“向这个正在经历着苦难的不幸而伟大的家庭伸出援手,以告慰逝者,温暖生者。”由此不难看出,捐款是面向闫森家庭的。最后捐款却并未尽数交给闫家。
学校企图改变本次捐助的行为更难以站得住脚,3月26日,学校把正处在丧子悲痛中的闫玉房叫去,和他签订一份《捐款协议书》,第二条规定“所捐款项用于闫森同学患尿毒症姐姐闫淑青的医院治疗费用。”
将家庭变为个人,一词之差,谬以千里。不过,变更善款的用途要征得广大捐款者的同意,而非只是学校和闫森家庭之间的事情。即便学校和慈善总会要将这笔善款变做春风拂花开,让这笔善款救助更多的人,那么也应该征得捐款人的同意。并且,捐款是用于闫淑青本人治病和家庭。在目的没有达到、条件没有达成的情况下,赠予不能撤销。
而当地的红十字会之所以不收,是考虑到学校并不是这笔钱款的所有权人,这算是这次善款风波中令人欣喜的小细节,或许可以算作红会依法办事的开端。
剩余善款处理纠纷并非个案,例如前不久发生的小倩玉事件,而问题的根本在于从目前现状来看,我国还没有专门规范慈善公益组织的法规条款,募捐是最普遍的一种慈善方式,我国针对募捐行为的立法历时多年,体现于《公益事业捐赠法》。但是此法主要明确规定了对捐赠财物的使用和管理,对于慈善组织与捐赠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违约责任没有明确的规定。而慈善法规只有明确慈善组织与捐赠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违约责任,才能制止此类上下其手、反复无常式的操作,才能更好地促进慈善事业的法制化发展。
慈善立法除了明确权责之外,还应该加大普法力度。一旦爱心变为纠纷,这显然很煞风景,为避免捐款引发纠纷现象的出现,法律应该让爱心人士知晓捐款时应该通过具有募捐资格的合法组织或机构进行,并明确捐赠目的和对象。可能一笔捐款的数额不大,但每一个捐款者都应该明白自身拥有规定捐款用途的权利。并且相关机构在发起募捐的同时,每一个捐款者都应主动介入对捐款的管理,敦促相关机构向社会公开捐款情况,以避免受赠人在处理捐款时发生纠纷。
(文/钱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