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02年,纪某进入福建省厦门市一家生产电控设备的高科技公司工作。2004年,纪某跟公司签订为期5年的合同,承诺若日后离开公司,在3年内不从事与原公司同类或相关行业的工作。2007年,纪某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不久,纪某投身另一家公司在莆田继续从事电控设备销售,该公司与纪某原供职的公司是竞争对手。原公司遂向厦门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要求纪某赔偿损失,并最终诉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