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私有林发展比较分析及对我国集体林权改革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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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本文主要基于私有林发展情况较好的美国及日本的部分林业相关政策,就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行到现在所面临的经济扶持政策及林业合作组织方面的一些问题,将我国的部分经济扶持政策与林业合作组织建设情况与美国日本的相关情况进行了对比分析,并结合对比分析对我国继续巩固并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了一点建议。
   关键词:林权改革 国外私有林 林业合作组织 经济政策
  
   一、引言
   在我国,林业资源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其中集体林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将这一部分经营好,对我国森林资源整体也非常重要。我国于2003年在首批试点城市开始了新一轮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并于2006年在全国范围内启动。时至今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已在一些地区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从全国范围来看,仍有一些改革中棘手的问题亟待解决。在世界林业的发展进程中,许多发达国家私有林的发展历史悠久、经验丰富,借鉴这些国家政府对私有林所采取的措施,无疑会为我国正在进行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供有益的启迪。
   二、文献综述
   国内对于林业经济扶持政策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林业补贴依据、林业补贴标准、林业补贴内容和模式、林业政策评价等方面。对于林业补贴依据研究,学者们认为林业的弱质性是林业扶持的现实依据,我国目前已有能力和条件转向对林业的适度扶持,且林业功能的多样性及存在的木材供需矛盾等也决定了必须对林业进行扶持。在林业补贴内容和模式研究上,不同学者从不同方面对我国的林业补贴政策进行了分析,认为私有林补贴制度是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现实选择,提出通过政府一定程度的干预,以服务型补贴为导向的方式。国外私有林政策研究强调对私有林经济的扶持和对林主行为的约束与激励,以达到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私有林经济的和谐发展;其相关研究主要有私有林补贴必要性和补贴途径研究及私有林补贴种类、形式、标准和作用等方面的研究。
   国内对林业合作组织的研究包括其形成动因、存在问题、运行机制和内部管理等方面,并为林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提出些建议。对于林业合作组织形成动因,学者们从不同角度对其进行研究,如市场化角度、制度变迁角度、林业和林农弱势地位的角度、我国农民占有森林的主要目的角度等。对于林业合作组织存在的问题,学术界进行总体研究的还不多,大多从不同侧面进行了研究。大多数研究者认为我国林业合作组织运行机制和内部管理存在诸多问题,比如财务异化和利益冲突、功能不全、运行不规范、政策法律环境不完善等,并针对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议。而国外对林业合作组织的研究主要侧重在私有林主合作经营的主要特点、主要影响因素等方面。
   三、比较分析
   (一)经济扶持政策
   1.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很多国家都给予林业多种优惠。比如美国,纳税人可以逐年减免造林投资税,减免年限为7年,减免比例大致为80%,木材进行采伐销售时所征税收一般不超过销售收入的20%;在确定税基时,各州也分别作出不同的有利于林业生产的税基排除规定;对林农出售固定资产所获得的收益作为长期资本收益,享有60%的税额减免。日本也在林业的税收方面颁布了很多非常细致的优惠政策。比如,从多方面扣除销售收入来计算应税收入,并采用特殊的计算方法来计算征税额;不同类别的林木按林木实际价值的不同百分比来计算继承税。而我国林农的税收则比较杂多,林农税负较重。当然国家也已出台了如减免企业所得税,取消农业特产税,在育林基金、维简费等方面给予优惠,免税进口等政策。
   2.在信贷优惠政策方面。美国给无能力集中资金投入林业生产的中小家庭农场和小私有林主以5%-6.5%的低利率发放专门贷款,生产性贷款期限1-7年,紧急贷款可达20年之久。日本则更是坚持为林农提供长期低利的信贷支持,其中包括由财政直接提供的贷款项目和由财政给予贴息的貸款项目;经营中遇到困难的林主可随时向国家申请林业专项贷款,贷款利息仅为1.3%,依法办事的林主还可多贷或减息;而造林贷款的利率为3.5%-6.5%不等,偿还期限定为30年或35年以内。我国在贷款方面也给予林农优惠,比如林权证抵押贷款、贴息贷款,贷款的利率也不高,但贷款期限、贴息期限则相对较短。
   3.在造林成本补贴方面。美国对造林成本的补贴不仅涉及对林地进行的计划制定、造林、林分改良等整备作业的成本,还涉及对农地、草地、野生生物栖息地、湿地、水边和侵蚀危险地等进行相关作业的补贴,补贴比例一般不少于50%。;日本造林补贴的补贴率均不低于40%,最高可达70%,并且其补贴政策也随着不同时期的林业工作重点及时做出恰当调整。而我国在私有林造林成本补贴方面的广度及深度都还欠缺一些,比如退耕还林工程特定对象为退耕地和宜林荒山荒地,且补贴数额也比较有限;在补贴的范围、方式及金额方面都还有待改进。
   4.在生态效益补偿方面。美国的生态效益补偿以河流和小溪两岸保留的一定宽度的林带为对象,补贴年限通常为10-15年,补贴比例也很高,如种植护岸森林的补贴为租金的70%-100%。日本的生态效益补偿则主要体现在防护林的补贴上,林内有标准伐期龄以上的立木,补贴额等于立木价的利息,林内无标准伐期龄以上林木的防护林林主享有优先获得造林补贴、减免租税、贷款融资等方面的种种优惠待遇,防护林培育保护区所使用的经费则明确规定由国家和收益的道府县分担。我国生态效益补偿对重点公益林管护者发生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支出给予一定补助,补偿范围也很有限,并且与生态效益补偿相关的许多复杂问题,如补偿资金的来源、生态效益的价值评估等,也都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林业合作组织
   1.法律保障。日本政府实行依法治林已有100多年的历史,日本的森林组合制度从创立到发展,始终有法律作为保障。1907年的《森林法》就专门设立了“森林组合”一章,1951年《森林法》确立了日本现代森林组合制度的基本框架,1978年日本颁布了《森林组合法》,使森林组合不仅受到法律保护,而且成为日本唯一有专门法律保护的合作组织。而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林业合作组织法,法律缺位使林业合作组织的法律地位、性质等难有明确规定,也导致了合作组织法人登记上的混乱,有的在工商部门登记,有的在民政部门登记,也有的在农业部门登记,还有很大一部分根本就不正式注册登记。
   2.政策扶持。日本最初的森林组合主要包括造林组合、森林作业组合、土木工程组合和森林保护组合四类,每一种组合都有相应的政府补助资金作为支撑,政府的造林补助金、林道建设补助金等都通过森林组合向林农发放。为加快森林组合的发展,日本政府专门设立奖励政策引导森林组合数量的增加;为提高森林组合的质量,专门出台森林组合合并促进政策;为促进森林施业向长伐期转变,将造林贷款偿还期由35年延长到55年。而在我国,对林业合作组织往往是索取大大高于支持,种种原因使得林业合作组织难以得到国家融资支持,税收负担重,政府过于注重其经济性质,而对其进行的扶持和优惠远远不够。
   3.组织管理体制。在日本,从基层市町村建立的森林组合到都道府县成立的森林组合联合会,直至中央成立的全国森林组合联合会,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系统。利用这个系统,既可由下至上反映基层组织和会员意见,维护其合法权益,也可从上往下传达国家的方针政策,形成有效沟通渠道。在经济上,还可通过系统购买生产资料,销售林产品,这样既可降低交易费用,又可提高交易数量和质量。而我国目前多部门参与林业合作组织的管理,又由于互相之间缺乏协调,实际并未明确哪个部门负责林业合作组织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4.从业人员。在日本森林组合中,林业人员队伍由专职行政人员、林业技术人员和林业劳动力三部分组成。日本经济进入高度成长期后,山村青壮劳动力一度大量流入城市使林业经营缺乏劳动力。对此,森林组合建立起了作业班,让作业班成员享受行政职员相同的工作时间和福利待遇,提供安定的雇佣条件和稳定的社会保障等。还采取以森林组合和县森林组合联合会为依托,购进高性能机械和联合培养高素质专业人员。随着我国城市化的进展,农村大量年轻人也流入了城镇,特别是具有一定技术和经验的年轻人,所以日本森林组合稳定林业劳动力的措施很值得我们借鉴。
   四、讨论与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经济扶持政策建设
   我国已经在经济扶持政策上做出了很多努力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接下来还需在已有基础上进一步对政策进行完善补充。从现状来看,政府还需加强以下方面的建设:政府应改良并规范税费结构,取缔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以多种方式减少税收,降低林农税费负担,还利于民;完善林业金融政策,开发适合林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健全完善林权抵押贷款、贴息贷款制度,加大林业信贷投放,延长林农贷款期限;加大补贴的广度及深度,扩大补贴范围及金额。加大对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及林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加强森林抚育补贴及造林补贴。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拓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来源渠道。
   (二)推进农民林业合作组织建设
   我国目前林业合作组织的发展还很不完善,而建设林业合作组织的现实需求有增强的趋势。为更好地发展林业合作组织,政府应尽快制订林业合作组织专门的法律或条例,以法律形式明确林业合作组织的目的和性质、权利、义务、成員资格、设立、解散等,规范林业合作组织的生产经营行为;通过补贴、税收、信贷、农资经营服务等多种渠道,对林业合作组织进行较长期的扶持;理顺林业合作组织与各级政府的关系,建立起从上到下的林业合作组织管理系统,做到全国—省级—县级—基层有专门机构管理林业合作组织;要借鉴日本森林组合稳定林业劳动力的措施,建立和完善林业合作组织人才队伍,在劳动力管理上逐步实现企业化管理,稳定林业劳动力,缩小同其它行业的差距。采取多种措施引导林业合作组织向规范化、集约化、规模化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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