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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承精华,守正创新”是中医药高质量发展的新理念,完善中药商业秘密保护则是落实新理念的重要举措.由于中药商业秘密保护的私权属性,在触碰生命健康权这一根本性公共权益时,厘清私权与公权的动态平衡,阐明商业秘密的法律进程及构成要素,分析中药信息商业秘密保护的适宜性,比较中药商业秘密保护与中药专利权、中药著作权、中药品种保护、中药信息披露等协同性保护,则显得格外必要.因此,构建以中药商业秘密保护为牵引的协同性大保护进路,成为了新理论下中药权利保护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