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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大数据产业的发展为医药电商领域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通过对比国内外医药电商发展的历程,找出我国医药电商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医药电商发展对策,包括建立医药电商O2O模式,医药电商上下游产业链融合及数据共享,以及探索医保线上支付方式等。
【关键词】大数据 医药电商 发展对策
近年来,随着大数据产业的发展,其隐含的社会、经济的各种科研和商业价值,已经引起各领域的重视,尤其在医药电子商务领域,信息化作为电商的主要特点,和大数据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按照交易主体的不同,医药电商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B2B模式,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通过自身网站和医疗机构或者其他企业进行的交易,如药品终端网、药材买卖网、E药惠等;一种是医药电商B2C模式,专门针对消费者个人提供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其中B2C模式又可以分为自营B2C(企业自建电商平台,如健一网等)、平台B2C(第三方电商平台,如京东、1号店等)以及医药O2O(企业线上和线下结合,如快方送药、叮当快药等)。
一、国内外医药电商发展现状
医药电商始于20世纪末,各国政府在医药电商的控制和监管方面有所不同。医药电商最早出现于美国,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规定医药电商要经过美国药房理事会的认证后才能营业;日本的医药电商在严格的监管下进行营业,到最近两年网售处方药才得以放开;瑞典的网上药品经营权由一家国营企业单独控制;荷兰尽管允许网上售药,但是要求医药电商必须配备专业药师监督药品的销售,同时相关部门没收从国外网上药店购入国内的药物;德国虽然医药物流较为发达,但是互联网医药经营方式所占比例较小,国家对网络药店有严格的监管;瑞士、意大利、西班牙等国完全禁止互联网售药[1]。
我国自2005年允许非处方药品网上交易以来,随着政策的逐渐放开和医药电商的发展,国内互联网药品市场已具有一定的规模。数据显示,医药电商已经保持六年的增长,仅网上药店(B2C)规模即已突破百亿。2016年网上药店全品类规模达到160亿,较2015年增长45.5%。
二、我国医药电商存在的问题
(一)政策监管缺失
由于受到政策制约,我国医药电商的发展相对缓慢,从2005年至今,医药电商政策才逐步放宽。2005年出台了《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允许非处方药品网上交易,2014年5月发布的《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首次允许网上销售处方药。然而由于对销售处方药的药品质量安全难以有效监管,2016年国家食药监总局下令要求河北省、上海市和广东省停止第三方电子商务网络平台的药品零售业务。因此,政策监管的缺失导致医药电商第三方电子交易市场模式的发展受限。
(二)交易模式不均衡
B2B是中国医药电商的交易主体。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5年药品流通行业运行统计分析报告》,据不完全统计,2015年医药电商销售总额达476亿元,其中B2B市场规模达444亿元,占医药电商销售总额的93.3%,B2C市场规模达32亿元,占医药电商销售总额的6.7%,其中平台B2C规模77.9亿元,占比55.4%;自营B2C规模52.5亿元,占比36.4%;医药O2O企业及其他11.8亿元,占比8.2%。由此可见,我国医药电商的交易模式不均衡,B2C市场规模远远小于B2B市场规模。
(三)数据共享性较弱
我国的医疗行业在大数据的收集和储存方面比较完善,差不多每家医院都通过电子化的信息管理系统,对所有病人的疾病信息以及就医信息进行搜集并储存,比如各种门诊或急诊记录、住院记录、影像记录、用药记录、手术记录、随访记录和医保数据等。但这些数据只是储存在医院内部数据库中,并没有和医药行业、健康产业等其它相关行业进行数据共享,因而收集的数据不能有效的组织和利用。
(四)医保支付受限
由于受到药品医保严格监管的限制,网上购药无法使用医保支付,尽管目前我国医保覆盖率已提升到95%以上,但是医保结算仅授权于个别线下实体药店,限制了部分消费者的线上消费,不利于提升消费者线上购物体验,阻碍了医药电商的发展。目前沈阳和杭州等城市在网上医保个人账户支付的开放方面进行试点,尽管医保个人账户线上支付的开放,促使医药电商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但是医药电商的大幅发展,更需要线上统筹账户支付的开放。
三、大数据背景下的医药电商发展对策
(一)建立医药电商O2O模式
尽管医药电商市场前景可观,但由于政策监管缺失导致的政策法规不完善,使医药电商企业仍然面临着较高的政策风险及盈利风险。因此医药企业可以另辟蹊径,大力发展O2O模式,即一家企业既具有网上交易平台又有线下实体店,并且线上和线下商品价格相同,消费者可以在线上下单,在线下享受商品和服务,也就是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经营模式。尽管B2B、B2C是当前主流的医药电商模式,医药电商O2O则是未来的发展方向。所以对于实力较强的企业而言,可以通过O2O模式提升市场竞争力。
(二)产业链上下游融合及数据共享
医药产业链上下游融合、资源整合以及数据共享成为一大趋势,医疗服务机构应该与医药电商企业进行更为紧密的合作。医药电商可以推出“药+医”模式,在医药电商APP中嵌入问诊咨询、健康管理等功能,可以弥补医药消费的低频性,提高医药电商APP的打开率。例如1药网的1诊APP,专注于在线问诊及健康咨询,还可提供互联网医疗处方以及送药服务,较好的将诊疗和购药功能进行了融合。医药电商企业应融合上游医疗产业,不仅在业务上进行融合,更要在数据上进行资源共享。医疗产业收集和存储了大量的患者疾病信息和就医信息,掌握着客户生、老、病、医、养等全方面的数据,医药电商企业可以利用这些数据资源进行有针对性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探索医保线上支付方式
医保线上支付是非常有利的。对医保机构来说,线上交易市场比线下市场更集中、更透明,有利于实时监控,如果网上药店的支付系统对接医保支付系统,医保机构也方便进行事前监管。对于消费者来说,线下药店无法覆盖全部居民,而网上药店突破了地域、空间和时间的限制,如果网上药店实现医保结算,就能满足消费者便捷地使用医保随时随地购药的需求。在具体措施方面,一方面需要在全国应建立统一的网上医保管理信息系统,消费者可以将自己的医保卡转成网上可以支付的虚拟医保卡,以方便进行网上医保结算。另一方面,相关部门可以对各个地区关于统筹账户的规定进行统一和整合,出臺一套统一的统筹账户网上支付的规定。
本文通讯作者:周戈耀
参考文献
[1]牛秀明.“互联网+”下的医药物流发展[J].物流技术,2015(22):31-34.
[2]郭祥,邵蓉.基于比较的互联网药品医保支付研究[J].广东药学院学报,2016,32(01):97-101.
[3]迟梦雅.大数据时代医药企业面临的机遇和挑战[J].商业经济,2014(06):43-44.
【关键词】大数据 医药电商 发展对策
近年来,随着大数据产业的发展,其隐含的社会、经济的各种科研和商业价值,已经引起各领域的重视,尤其在医药电子商务领域,信息化作为电商的主要特点,和大数据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按照交易主体的不同,医药电商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B2B模式,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通过自身网站和医疗机构或者其他企业进行的交易,如药品终端网、药材买卖网、E药惠等;一种是医药电商B2C模式,专门针对消费者个人提供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其中B2C模式又可以分为自营B2C(企业自建电商平台,如健一网等)、平台B2C(第三方电商平台,如京东、1号店等)以及医药O2O(企业线上和线下结合,如快方送药、叮当快药等)。
一、国内外医药电商发展现状
医药电商始于20世纪末,各国政府在医药电商的控制和监管方面有所不同。医药电商最早出现于美国,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规定医药电商要经过美国药房理事会的认证后才能营业;日本的医药电商在严格的监管下进行营业,到最近两年网售处方药才得以放开;瑞典的网上药品经营权由一家国营企业单独控制;荷兰尽管允许网上售药,但是要求医药电商必须配备专业药师监督药品的销售,同时相关部门没收从国外网上药店购入国内的药物;德国虽然医药物流较为发达,但是互联网医药经营方式所占比例较小,国家对网络药店有严格的监管;瑞士、意大利、西班牙等国完全禁止互联网售药[1]。
我国自2005年允许非处方药品网上交易以来,随着政策的逐渐放开和医药电商的发展,国内互联网药品市场已具有一定的规模。数据显示,医药电商已经保持六年的增长,仅网上药店(B2C)规模即已突破百亿。2016年网上药店全品类规模达到160亿,较2015年增长45.5%。
二、我国医药电商存在的问题
(一)政策监管缺失
由于受到政策制约,我国医药电商的发展相对缓慢,从2005年至今,医药电商政策才逐步放宽。2005年出台了《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允许非处方药品网上交易,2014年5月发布的《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首次允许网上销售处方药。然而由于对销售处方药的药品质量安全难以有效监管,2016年国家食药监总局下令要求河北省、上海市和广东省停止第三方电子商务网络平台的药品零售业务。因此,政策监管的缺失导致医药电商第三方电子交易市场模式的发展受限。
(二)交易模式不均衡
B2B是中国医药电商的交易主体。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5年药品流通行业运行统计分析报告》,据不完全统计,2015年医药电商销售总额达476亿元,其中B2B市场规模达444亿元,占医药电商销售总额的93.3%,B2C市场规模达32亿元,占医药电商销售总额的6.7%,其中平台B2C规模77.9亿元,占比55.4%;自营B2C规模52.5亿元,占比36.4%;医药O2O企业及其他11.8亿元,占比8.2%。由此可见,我国医药电商的交易模式不均衡,B2C市场规模远远小于B2B市场规模。
(三)数据共享性较弱
我国的医疗行业在大数据的收集和储存方面比较完善,差不多每家医院都通过电子化的信息管理系统,对所有病人的疾病信息以及就医信息进行搜集并储存,比如各种门诊或急诊记录、住院记录、影像记录、用药记录、手术记录、随访记录和医保数据等。但这些数据只是储存在医院内部数据库中,并没有和医药行业、健康产业等其它相关行业进行数据共享,因而收集的数据不能有效的组织和利用。
(四)医保支付受限
由于受到药品医保严格监管的限制,网上购药无法使用医保支付,尽管目前我国医保覆盖率已提升到95%以上,但是医保结算仅授权于个别线下实体药店,限制了部分消费者的线上消费,不利于提升消费者线上购物体验,阻碍了医药电商的发展。目前沈阳和杭州等城市在网上医保个人账户支付的开放方面进行试点,尽管医保个人账户线上支付的开放,促使医药电商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但是医药电商的大幅发展,更需要线上统筹账户支付的开放。
三、大数据背景下的医药电商发展对策
(一)建立医药电商O2O模式
尽管医药电商市场前景可观,但由于政策监管缺失导致的政策法规不完善,使医药电商企业仍然面临着较高的政策风险及盈利风险。因此医药企业可以另辟蹊径,大力发展O2O模式,即一家企业既具有网上交易平台又有线下实体店,并且线上和线下商品价格相同,消费者可以在线上下单,在线下享受商品和服务,也就是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经营模式。尽管B2B、B2C是当前主流的医药电商模式,医药电商O2O则是未来的发展方向。所以对于实力较强的企业而言,可以通过O2O模式提升市场竞争力。
(二)产业链上下游融合及数据共享
医药产业链上下游融合、资源整合以及数据共享成为一大趋势,医疗服务机构应该与医药电商企业进行更为紧密的合作。医药电商可以推出“药+医”模式,在医药电商APP中嵌入问诊咨询、健康管理等功能,可以弥补医药消费的低频性,提高医药电商APP的打开率。例如1药网的1诊APP,专注于在线问诊及健康咨询,还可提供互联网医疗处方以及送药服务,较好的将诊疗和购药功能进行了融合。医药电商企业应融合上游医疗产业,不仅在业务上进行融合,更要在数据上进行资源共享。医疗产业收集和存储了大量的患者疾病信息和就医信息,掌握着客户生、老、病、医、养等全方面的数据,医药电商企业可以利用这些数据资源进行有针对性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探索医保线上支付方式
医保线上支付是非常有利的。对医保机构来说,线上交易市场比线下市场更集中、更透明,有利于实时监控,如果网上药店的支付系统对接医保支付系统,医保机构也方便进行事前监管。对于消费者来说,线下药店无法覆盖全部居民,而网上药店突破了地域、空间和时间的限制,如果网上药店实现医保结算,就能满足消费者便捷地使用医保随时随地购药的需求。在具体措施方面,一方面需要在全国应建立统一的网上医保管理信息系统,消费者可以将自己的医保卡转成网上可以支付的虚拟医保卡,以方便进行网上医保结算。另一方面,相关部门可以对各个地区关于统筹账户的规定进行统一和整合,出臺一套统一的统筹账户网上支付的规定。
本文通讯作者:周戈耀
参考文献
[1]牛秀明.“互联网+”下的医药物流发展[J].物流技术,2015(22):31-34.
[2]郭祥,邵蓉.基于比较的互联网药品医保支付研究[J].广东药学院学报,2016,32(01):97-101.
[3]迟梦雅.大数据时代医药企业面临的机遇和挑战[J].商业经济,2014(06):4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