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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内的海域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排他性用海(以下简称用海)活动包括下列项目: (一)填海、围海、海岸工程、人工构造物及安全区用海; (二)海洋石油、天然气和其它矿产资源的勘探、开采用海; (三)港口、航道、锚地等海上交通设施用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