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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医保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省属各医疗机构、军队驻黔等有关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等文件精神,为推进医保、医疗、医药联动改革系统集成,规范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货款结算行为,制定了《贵州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货款统一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